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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現實世界資產通證化(RWA)概覽:從監管框架到內地跨境發行的實證分析

作者:薛義忠 孫艷華等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25-05-23 瀏覽量:

目 錄

一、RWA的實際應用

(一) RWA的概念框架與實踐應用:從資產投資到資產融資的雙重路徑

(二) RWA實務發行流程

二、香港針對RWA的監管政策

(一) 證監會(SFC)對于證券型代幣的監管

(二)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對于非證券型代幣的監管

三、香港作為RWA發行的樞紐法域角色:合規框架與跨境通道

(一) 香港合規要點匯總

(二) 內地資產跨境RWA的通道構建

01

RWA的實際應用

(一) RWA的概念框架與實踐應用:從資產投資到資產融資的雙重路徑

1. RWA的概念內核與技術實現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eal-World Asset Tokenization,簡稱RWA)代表了區塊鏈技術與傳統金融體系的深度融合,其本質是通過分布式賬本技術將物理世界中的有形資產(如房地產、大宗商品)或無形資產(如債權、知識產權)轉化為鏈上數字憑證。這一過程不僅實現了資產權益的數字化表征,更重構了價值流轉的底層邏輯——利用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交易可追溯性及智能合約可編程性,有效解決了傳統資產交易中權屬確認困難、流轉效率低下及流動性不足等結構性難題。從技術實現維度看,RWA的構建需經歷三個關鍵階段:首先是通過法律合規程序完成底層資產的權屬確認與價值評估(鏈下確權),其次將資產權益映射至區塊鏈生成對應代幣(鏈上映射),最后設計智能合約實現收益分配、質押清算等自動化管理(鏈上治理)。值得注意的是,RWA雖與資產證券化(ABS)在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等方面存在相似性,但其特有的技術依賴性要求發行方除履行傳統金融盡職調查外,還需額外評估區塊鏈架構選擇(公鏈/聯盟鏈)、智能合約安全性及跨鏈互操作性等技術風險參數。

2.  投資導向型RWA:虛擬資產的收益錨定

投資導向型RWA的實踐最早可追溯至DeFi生態的穩定機制探索,其典型模式是以現實資產收益為虛擬資產提供價值支撐。這種“資產背書”邏輯在MakerDAO的早期實踐中已現雛形,該協議通過接受現實資產(如美國國債)作為抵押物,為其穩定幣DAI構建去中心化的價值基礎。隨著傳統金融機構的入場,這一模式逐漸演進為更成熟的機構級解決方案——以貝萊德發行的BUIDL基金為例,該產品通過以太坊網絡將基金份額代幣化,并將募得資金配置于短期美債,使代幣持有者能實時獲取國債收益。此類RWA的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其一,標的資產集中于高流動性傳統金融工具(國債、貨幣市場工具等);其二,發起主體多為持牌金融機構或合規DeFi協議;其三,運作目標是通過現實資產收益增強虛擬資產體系的穩定性與吸引力。從監管視角看,這類應用實質上構建了“傳統資產收益-鏈上代幣分配”的傳導機制,其合規重點在于確保底層資產托管的安全性、收益分配的透明度以及跨境資本流動的合規性。

3.  融資導向型RWA:傳統資產的流動性解放

融資導向型RWA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價值邏輯——其本質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為低流動性資產創設新型融資渠道。香港金管局Ensemble沙盒中的綠色能源融資案例即屬此類,[注1]項目方通過構建跨鏈橋梁將內地新能源電站收益權代幣化,吸引境外資本參與投資。這類RWA的革新性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標的資產擴展至非標準化資產(如基礎設施、商業不動產),通過細分化降低投資門檻;其次,交易結構設計更強調現金流重組與風險隔離,常見SPV(特殊目的載體)與代幣持有人的權益分層安排;最后,智能合約被深度嵌入資產運營全流程,實現租金分配、履約擔保等功能的自動化執行。從監管適應性角度看,此類應用需特別關注底層資產估值方法的可靠性(尤其對非上市資產)、跨境法律沖突的解決機制(如對物權的準據法選擇),以及證券法下公開發行條款的適用性(取決于代幣的經濟實質)。香港監管框架的獨特之處在于,其既允許專業投資者通過私募渠道參與這類創新項目,又通過沙盒機制對大眾市場參與保持審慎開放態度。

(二) RWA實務發行流程

下圖展現的是以Evergreen數字化債券項目中數字化平臺架構的案例以及一般RWA整體項目結構:

*Evergreen項目使用的數字化平臺的總體架構[注2]

*根據實務經驗與公開資料總結的一般RWA項目結構


02

香港針對RWA的監管政策

(一) 證監會(SFC)對于證券型代幣的監管

2019年3月28日,香港證監會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明確了在香港證券型代幣很可能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因此須遵守“證券”的所有相關規定。[注3]除非適用豁免,否則任何人推銷和分銷證券型代幣(無論是在香港或針對香港投資者),都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得牌照或注冊。處分適用豁免,否則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從事受規管活動均屬刑事犯罪。

2023年11月2日,證監會發布有關中介人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通函(“通函”)進一步明確或澄清了以下事項:[注4]

1. 代幣化證券的定義

代幣化作為一種金融技術創新,其核心在于通過可編程平臺(如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對傳統分類賬內資產的權利進行數字化記錄,并在證券生命周期中嵌入管限資產轉移的規則與邏輯。從法律視角看,這一過程不僅是記錄形式的數字化轉變,更是對資產確權、流轉及治理機制的重新架構。代幣化在提升金融市場效率、增強透明度、縮短交收周期及降低運營成本等方面展現出顯著潛力,因而受到監管機構的謹慎支持。例如,香港證監會雖鼓勵中介機構探索傳統證券的代幣化應用,但亦強調需同步管理由此衍生的新型風險,包括技術漏洞、法律不確定性及投資者保護問題。

根據香港證監會《通函》的界定,代幣化證券指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如債券、基金等),其生命周期中任一環節(如發行、交易或結算)采用DLT技術實現。此類證券的本質是“受規管傳統證券+技術外殼”的雙層結構:底層資產仍受現有證券法規約束,而代幣化外殼則需額外滿足針對技術風險的監管要求。以代幣化基金為例,若基金在認購、贖回或所有權記錄等環節運用區塊鏈技術(如Franklin Templeton基于Stellar鏈推出的貨幣市場基金FOBXX),即便其底層資產為美國國債,該基金仍被歸類為代幣化證券,并需遵守技術層面的披露與合規義務。

從法律適用性角度分析,代幣化證券的監管邏輯體現為“實質重于形式”。盡管底層資產已受既有法規約束,但技術外殼可能引入智能合約執行風險、鏈上確權爭議或跨司法管轄區合規沖突等新問題。例如,智能合約的不可篡改性雖提升效率,卻可能與傳統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或情勢變更原則相沖突。因此,監管機構通過《代幣化通函》對技術層施加額外要求(如信息披露的顆粒度、節點治理透明度),實質上構建了“傳統證券法+技術合規”的雙軌監管體系。這一框架既承認技術創新的價值,亦通過風險分層管理維護市場穩健性,為后續立法提供了彈性空間。

2. 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考慮因素

根據《通函》的界定,代幣化證券本質上是以區塊鏈技術為載體的傳統證券(Tokenised Securities),其監管框架仍以底層證券資產的法律屬性為基礎,適用現行證券市場的監管規定。具體而言,代幣化證券的發售須同時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規定的投資要約制度。中介機構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時,包括但不限于分銷、提供投資建議、管理代幣化基金或投資于代幣化證券的基金,以及在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等,均須符合傳統證券業務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對從事代幣化證券業務的中介機構提出了專業能力要求,強調其必須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專長,以充分理解代幣化證券的特殊屬性(特別是涉及所有權認定和科技風險的新興問題),并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中介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應當秉持專業審慎原則,對代幣化證券的核心特征和潛在風險進行全面盡職調查。這一義務不僅涵蓋對底層證券產品(如債券或基金)的常規審查,還包括對代幣化技術架構的特殊風險評估,體現了“技術中立但風險敏感”的監管思路。

(1) 代幣化證券的發行監管

作為發行主體或深度參與發行流程的中介機構,即便將部分技術職能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商,仍需對代幣化證券的整體運作承擔最終責任。在技術風險評估方面,發行方必須重點考察以下要素:

首先,應當審慎評估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包括技術開發商、平臺運營商、數字錢包服務商及反洗錢解決方案供應商)的專業資質和歷史業績。其次,需對技術架構進行系統性評估,包括智能合約的安全審計、分布式賬本網絡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各參與方系統間的互操作性,以及支持代幣化證券運營的配套制度安排。在法律合規層面,需要特別關注交收終局性的法律效力、擔保權益的可執行性、外部權利的實現機制,以及代幣化交易對相關市場的潛在影響。此外,發行方還須制定完善的業務連續性計劃以應對分布式賬本系統故障,建立數據隱私保護機制,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并根據網絡類型(特別是公有非許可鏈)設計相適應的資產托管方案。

(2)  代幣化證券的交易與咨詢業務

從事代幣化證券交易、投資咨詢或組合管理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監管要求:

機構必須對發行主體及技術合作方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重點評估代幣化安排的特殊風險特征。在業務開展前,需確認發行方已建立有效的所有權管理和技術風險控制體系。信息披露方面,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代幣化證券的特殊風險,包括鏈上/鏈下交收的法律效力、交易限制條款、智能合約審計情況、應急處理機制以及資產托管安排等關鍵信息。中介機構還需采用"實質穿透"原則,對底層傳統證券的復雜性進行評估,并遵守復雜金融產品的適當性管理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未經證監會認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要求的代幣化證券,原則上僅能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法定豁免情形除外)。

(3)  投資組合管理的特殊規定

鑒于代幣化證券的法律本質仍屬傳統證券范疇,2019年10月4日頒布的《適用于管理投資于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的條款及條件》中規定的“最低額豁免”限制并不適用。具體而言,該規定中關于“虛擬資產投資占比超過10%的投資組合”的特殊監管要求,僅適用于《打擊洗錢條例》第53ZRA條定義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坊、穩定幣、功能型代幣及治理代幣等),而不涉及代幣化證券這一特殊類別。

(4)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保障機制

根據《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第10.22條的規定,[注5]持牌交易平臺必須建立經證監會認可的投資者補償安排(如第三方保險或內部風險準備金),以防范證券型代幣可能發生的損失風險。在特定情況下,若平臺能夠證明已采取充分的風險緩釋措施(如設置交易限制、建立許可名單等制度有效防范公有非許可鏈上的資產盜用風險),可向證監會申請將特定證券型代幣排除在強制保障范圍之外。這一靈活性安排體現了監管對技術創新與投資者保護的平衡考量。

(5)  專業投資者限制的解除與適用邊界

證監會在2019年《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中確立的“僅限專業投資者”限制性規定,系基于當時證券型代幣作為新興資產類別所具有的特殊風險特征。隨著市場發展與監管認知的深化,《代幣化通函》已明確將代幣化證券納入傳統證券監管框架,其法律定性發生根本轉變,故證監會認為繼續維持該限制性措施已無必要。這一監管立場的演進,實質上反映了代幣化證券從“特殊金融創新產品”向“技術增強型傳統證券”的范式轉換。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取消強制性的專業投資者限制并不意味著監管要求的放松。中介機構必須清醒認識到,《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規定的投資要約制度,仍然構成代幣化證券公開發售的基本法律框架。具體而言,任何面向香港公眾的代幣化證券發行,若未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的認可或不符合招股章程制度的要求,則必須嚴格限定于專業投資者群體,或者符合法定豁免條件(如小額發行豁免、私募豁免等)方可實施。這一監管邏輯體現了“形式平等、實質審慎”的立法技術:在承認代幣化證券與傳統證券法律地位平等的同時,通過既有公開發售制度維持必要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從實務操作層面觀察,中介機構應當建立雙重合規審查機制:首先需確認代幣化證券本身是否符合傳統證券公開發售的實質條件(如信息披露完整性、財務審計要求等);其次需評估技術架構是否引入額外的風險因素(如智能合約漏洞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對于采用新型技術架構但未能滿足公開發售要求的代幣化證券,即使其底層資產屬于常規證券品種,仍須嚴格遵守專業投資者限制規定。這種“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取向,既為金融創新保留了空間,又確保了投資者保護機制的有效性。

(二)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對于非證券型代幣的監管

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4年2月20日發布了針對授權機構銷售和分銷代幣化金融產品的綜合監管標準,明確了屬于該監管框架下的代幣化產品范圍,排除了已受《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金管局特定法規監管的產品。[注6]

1. 盡職審查

HKMA要求認可機構在銷售代幣化產品前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包括對產品條款、技術架構(如DLT網絡、智能合約)及底層資產的評估,并持續監控相關風險。機構需審查發行人和第三方服務商(如代幣化平臺)的資質、風控措施(如私鑰管理、網絡安全)及應急計劃(如應對黑客攻擊、私鑰丟失)。此外,需評估DLT網絡的互操作性、法律合規性,并確保智能合約經過審計。若機構自身發行代幣化產品,還需考慮保管安排是否匹配產品風險(如公有鏈上的非許可代幣)。

從合規角度看,盡職審查的核心在于“可驗證性”。機構需建立標準化審查流程,并留存書面記錄(如智能合約審計報告、第三方服務商的資質證明),以證明其履行了審慎義務。實務中,難點在于技術性審查(如DLT網絡漏洞評估)可能超出傳統金融機構的能力范圍,因此需依賴外部科技顧問或法律意見。此外,若代幣化涉及跨境安排(如海外發行人),還需考慮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沖突問題,建議在協議中明確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機制。

2. 產品與風險披露

HKMA強調代幣化產品的信息披露需全面、準確且易于理解,涵蓋技術風險(如DLT網絡故障、智能合約漏洞)、法律不確定性(如所有權爭議)、保管安排及第三方依賴風險。披露形式需適配不同渠道(如廣告、社交媒體),避免使用復雜術語,確??蛻裟芑诔浞中畔⒆鞒鰶Q策。若產品涉及新型風險(如非許可鏈上的不可逆交易),需特別提示。

披露義務的關鍵在于“實質性”和“平衡性”。機構需避免泛泛而談,而應針對代幣化的獨特風險(如智能合約代碼缺陷)進行具體說明,否則可能被指控誤導消費者。實務中,建議采用分層披露(如摘要+詳細鏈接)并保留客戶確認記錄。需注意,若風險披露不足,可能引發集體訴訟或監管處罰,尤其是在產品出現技術故障時。此外,社交媒體宣傳的瞬時性可能加劇合規風險,需建立實時內容審核機制。

3. 風險管理

HKMA要求機構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框架,包括政策制定、內部監控、投訴處理、合規審計及業務連續性計劃。管理層和員工需具備代幣化產品的專業知識,能夠向客戶解釋技術細節并管理相關風險(如網絡安全、流動性風險)。機構還需定期評估風控措施的有效性,確保與代幣化產品的復雜性和創新性相匹配。

風險管理的核心是“前瞻性”和“適應性”。傳統金融風控體系可能無法覆蓋代幣化的技術風險(如私鑰泄露),因此需引入科技合規團隊。實務中,建議將智能合約審計、DLT網絡監控納入常規流程,并與技術供應商簽訂明確的SLA(服務等級協議)。此外,員工培訓需注重實操性(如模擬黑客攻擊場景),而非僅停留在理論層面。若機構未能證明其風控體系的動態調整,可能在事故中被認定為過失。

4. 保管服務

若機構提供代幣化產品的保管服務,需符合HKMA對數字資產托管的標準,包括私鑰安全管理、防盜防黑客措施、資產確權機制(如鏈上/鏈下記錄)以及應急贖回流程。此外,需評估托管方案的適用性(如是否支持跨鏈操作),并定期審查第三方托管商的可靠性。

保管服務的法律焦點在于“責任劃分”。機構需在協議中明確保管范圍(如是否涵蓋智能合約漏洞導致的損失)及免責條款(如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實務中,冷熱錢包混合管理是行業慣例,但需在合同中約定授權操作流程,避免單點故障。若采用第三方托管,建議通過擔?;虮kU轉移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司法管轄區可能要求托管商持有特定牌照,跨境服務時需額外合規論證。


03

香港作為RWA發行的樞紐法域角色:合規框架與跨境通道

(一) 香港合規要點匯總

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在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領域的實踐已展現出廣泛的應用潛力。從現有案例來看,RWA項目覆蓋了多元化的資產類別,包括但不限于債券(如香港Evergreen)、供應鏈金融(如Polytrade)、抵押信貸(如Goldfinch)、房地產(如香港太極資本)、私募股權(如SpiCE)、碳信用(如Toucan)、貴金屬(如香港匯豐銀行黃金通證)及指數基金(如Index Coop)。理論上,這一模式可進一步拓展至所有具備經濟價值的資產類別,涵蓋金融產品、汽車、藝術品乃至虛擬游戲道具等。然而,由于RWA項目的參與者、資產屬性及客戶群體高度差異化,其合規路徑難以通過統一框架全面覆蓋。香港監管機構對發行方提出了嚴格的盡職調查義務,要求其律師團隊全程介入法律支持工作:在發行前需確保項目架構與流程的合規性,協助起草底層資產交易文件及代幣發行協議;發行中需持續提供合規意見以應對動態監管要求;發行后則需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并處理潛在法律爭議?;趯崉战涷灱皩W界研究,[注7]本文提煉出以下核心合規要點(雖非窮盡,但具代表性):

第一,參與主體的資質要求。香港對RWA分銷商的準入采取牌照分層管理模式。證券型代幣的分銷須持有證監會(SFC)頒發的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7類(自動交易服務)牌照,而涉及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平臺則需取得《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牌照。值得注意的是,代幣屬性可能隨功能迭代發生動態變化(如非證券型代幣轉為證券型),因此建議發行人提交綜合牌照申請以規避業務邊界爭議。此外,發行人須嚴格選擇持牌交易平臺作為合作伙伴,并建立代幣屬性動態評估機制,確保業務連續性與監管合規性。

第二,區塊鏈技術架構的合規適配。RWA項目的技術底層需在監管需求與功能效率間尋求平衡:公鏈(如以太坊)憑借開放性與高互操作性適用于零售導向場景,但其透明性可能暴露敏感交易數據;聯盟鏈或私鏈通過節點權限控制可滿足機構客戶的隱私保護需求,但可能限制資產流動性。技術選型需綜合考量監管適配性(如嵌入合規驗證節點)、可擴展性(采用Layer 2方案降低高并發成本)、生態成熟度(優先選擇支持ERC-3643等標準化協議的鏈)及法律風險隔離(通過智能合約容錯機制防范權屬爭議)。

第三,底層資產的權屬與價值驗證。RWA項目的法律效力依賴于底層資產的權屬清晰性與價值真實性。發行人須履行三重核查義務:其一,通過產權登記文件、司法聲明等法律文書確認資產無質押、凍結或第三方權利主張;其二,委托持牌審計機構對資產現金流、負債結構及關聯交易進行穿透式核查,防范虛增收益風險;其三,針對非標資產(如藝術品)采用多維度估值模型(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并由獨立評估機構背書??缇迟Y產代幣化還需評估資產所在地法律對鏈上權益的認可度,避免管轄權沖突。

第四,反洗錢與跨境資本流動管理。RWA項目需構建多層防御體系以應對洗錢風險:通過動態KYC機制驗證投資者身份并實時篩查全球制裁名單;利用區塊鏈可溯源性追蹤代幣流轉路徑,識別異常交易模式(如混幣器跨鏈轉移);涉及跨境資金流動時,需遵守《外匯基金條例》的結匯限制,并對境外投資者資金來源進行穿透審查。發行人應設立內部合規委員會,定期更新反洗錢政策以應對新型犯罪手段,同時建立交易凍結與報告機制以配合監管調查。

第五,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與爭議解決機制。作為RWA的核心執行工具,智能合約需通過“技術-法律”雙維度審查:其一,確保合約代碼邏輯(如利息分配、質押清算)與發行文件條款完全一致,避免因代碼漏洞導致權利義務錯配;其二,明確智能合約在香港普通法下的可執行性,尤其需驗證其觸發條件(如違約事件)是否符合《電子交易條例》對電子簽名的形式要求;其三,在服務協議中界定技術供應商與發行方的責任邊界,引入第三方保險覆蓋不可抗力風險(如黑客攻擊);其四,設計鏈下治理機制,允許在司法裁決或監管指令下暫停合約功能,同時保留鏈上操作記錄作為爭議證據。為降低跨境司法沖突風險,建議在發行文件中預設仲裁條款(如約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轄),并由復合型法律團隊開展“穿透式”合約審查,確保技術邏輯與法律框架的深度耦合。

RWA的合規路徑需在技術創新與監管審慎間動態平衡。香港現行框架通過牌照分層、技術適配及風險分層管理,為資產代幣化提供了可擴展的試驗空間。未來,隨著監管沙盒的深化與跨境司法協作的完善,RWA或將成為鏈接傳統金融與數字生態的核心基礎設施。

(二) 內地資產跨境RWA的通道構建

在中國大陸,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的實現面臨三重監管壁壘。其一,虛擬貨幣監管層面,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幣發行融資(ICO),境內發行代幣或面向境內投資者的募資行為均被界定為非法金融活動,RWA項目若涉及代幣化將直接觸發合規紅線。其二,外匯管理層面,盡管RWA可為境內資產引入境外融資,但資金跨境仍需依托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現有外匯管制通道,代幣化技術本身無法規避資本項目下的監管要求。其三,金融監管層面,RWA若涉及境內融資端,需嚴格避免賦予其金融屬性,任何形式的份額拆分或轉讓均可能被視為非法集資。因此,境內機構若需通過RWA實現資產流動性釋放或跨境融資,必須通過境外司法管轄區構建合規路徑,香港憑借其金融樞紐地位及監管包容性成為首選。

對于內地資產在香港實現RWA的跨境安排,目前主要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SPV)完成資產權益的跨境重組。這一路徑的核心在于構建一個既符合內地監管要求,又能對接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律架構。具體而言,內地資產持有人首先需要在香港或其他合規司法管轄區設立SPV,通過股權轉讓、資產轉讓或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將資產權益轉移至SPV。這一過程中,資產權益的“出境”需要特別關注內地《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及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合規要求,確保交易架構既滿足商業目的,又符合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框架。

在SPV注冊地的選擇上,香港因其獨特優勢成為內地資產RWA項目的首選。相較于傳統離岸金融中心(如開曼、BVI),香港不僅具備成熟的普通法體系和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更因其毗鄰內地的地理優勢、相通的文化背景,以及與內地緊密的經濟聯系,大幅降低了運營和溝通成本。特別是在稅收方面,香港雖非完全免稅,但其16.5%的企業利得稅稅率仍具競爭力,且與內地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更為關鍵的是,香港金管局和證監會近年來積極推動虛擬資產監管創新,其VASP牌照制度和監管沙盒機制為RWA項目提供了明確的合規路徑,這種監管確定性對內地資產持有人尤為重要。

為實現合規運營,SPV需滿足多項基本要求:首先,必須完成合法注冊并取得獨立法人地位,確保與內地發起人的風險隔離;其次,須建立完善的KYC/AML體系,包括投資者身份識別、交易監控等機制;再次,需根據RWA性質申請相應金融牌照,如涉及證券型代幣需取得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在融資安排上,SPV可通過境外融資、RWA發行募資、發起人注資或RWA份額預售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其中預售安排需特別注意合規邊界,避免觸及非法集資紅線。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涉及內地不動產等特殊資產的RWA項目,還需額外考慮內地《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對底層資產轉讓的限制??傮w而言,這一跨境安排的成功實施需要法律、稅務及金融專業人士的全程參與,以確保各環節的合規性和商業可行性。

以下為跨境安排架構圖供參考:

*內地資產跨境RWA發行架構圖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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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管局推出Ensemble項目沙盒促進代幣化應用》,載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2024年8月28日,<https://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24/20240828c3a1.pdf>,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2] 《香港債券市場代幣化》,載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2023年8月24日,<https://www.hkma.gov.hk/media/chi/doc/key-information/press-release/2023/20230824c3a1.pdf>,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3] 《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2019年3月28日,<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Security-Token-Offerings>,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4] 《有關中介人從事代幣化證券相關活動的通函》,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2023年11月2日,<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3EC52>,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5] 《適用于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指引》,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2023年6月,<https://www.sfc.hk/-/media/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Guidelines-for-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Operators/Guidelines-for-Virtual-Asset-Trading-Platform-Operators_Chi.pdf?rev=>,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6] 《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載香港金融管理局網站,2024年2月20日,<https://brdr.hkma.gov.hk/chi/doc-ldg/docId/getPdf/20240220-10-TC/20240220-10-TC.pdf>,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7] 汪揚、白海峰、朱皓康:《RWA與通證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24年版;陳昊東:《RWA(現實世界資產)通證化的合規路徑》,載搜狐網,2025年3月11日,<https://www.sohu.com/a/869449815_120942243>, 訪問時間2025年5月1日。

作者簡介

薛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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