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對于任何計劃進軍或已在巴西運營的企業而言,構建一個前瞻性、戰略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是關乎市場準入、核心競爭力與品牌價值的生存與發展之本。巴西作為拉丁美洲最大的經濟體,其知識產權體系在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進程中不斷演進與完善,為創新者與投資者提供了日益清晰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 錄
一、引言
二、巴西專利相關制度
三、商標
四、版權
五、結論
01
引 言
在巴西,知識產權主要涵蓋工業產權、版權及相關權利以及特殊知識產權三大范疇。其中,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地理標志及非專利性技術知識(如商業秘密),主要由第9,279/96號聯邦法律(《工業產權法》)規范。版權及相關權利則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主要相關法規為第9,610/98號法律(《版權法》)。此外,巴西還通過《軟件保護法》《植物品種保護法》等專門法律,為計算機程序、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提供特別保護。
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是主管知識產權事務的核心政府機構,隸屬于發展、工業與外貿部,負責專利、商標、工業設計等工業產權的授予與注冊工作。作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巴西自1975年加入以來,始終積極參與各項國際條約與合作,彰顯了其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接軌的堅定承諾。
近年來,巴西政府進一步強化了在國家層面創新文化與知識產權戰略地位的決心。通過采納重要國際協定、更新國家戰略、出臺新法規、推動司法執法體系改革等一系列舉措,巴西正在持續優化其知識產權生態系統,以提升全球競爭力。
本文旨在為出海巴西的企業提供一份清晰、實用的知識產權制度導航。筆者將介紹各個權利類別的保護要點、申請流程等,幫助企業在南美市場筑牢知產防線。
02
巴西專利相關制度
巴西的專利制度以國內核心立法《工業產權法》(第9,279/96號法律)為基石,根植于《巴西聯邦憲法》第五條第XXIX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在國際層面,巴西將《TRIPS協定》納入國內法體系,并積極履行《巴黎公約》與《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關鍵國際條約下的義務。
負責執行該框架、統一管理專利事務的主管機構為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該局隸屬于發展、工業和外貿部,具體承擔專利的授予、注冊與監管職責。
(一) 專利類型與保護期限

(二) 專利要求
在巴西,一項發明若要獲得專利保護,必須同時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三項法定條件。首先,該發明必須具有新穎性,即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未通過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在巴西乃至世界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或可獲知,不屬于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其次,發明須具備創造性。就發明專利而言,它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不應是從現有技術中以顯而易見的方式得出的。而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要求相對較低,只需體現能夠帶來功能改進的“發明行為”即可。最后,該發明必須具備工業實用性,即能夠在任何類型的工業中被制造或使用。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全部條件,發明才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三) 專利申請要求
在巴西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必須準備并提交一套完整的技術文件,其中應包含詳細的說明書、相關圖紙及具體的規格說明。該說明書需撰寫得足夠清晰和完整,以確保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夠依據其內容順利實施該發明。在此基礎上,申請文件還需包含用于界定專利法律保護范圍的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書通常由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共同構成,以此明確并層級化地限定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
(四) 專利保護的限制與例外
根據巴西《知識產權法》第十條規定,特定類型的智力成果不被視為發明,因此原則上不具備可專利性。這類成果主要包括科學理論、數學方法、抽象概念、商業方法、計算機程序本身(不含技術應用)、純粹的游戲規則、診斷或治療人體的醫療方法,以及自然存在的生物本身(如植物、動物品種及其生物學過程)。
此外,《知識產權法》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了絕對不可授予專利的情形,包括違反公共道德、社會秩序、健康或環境保護的發明;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或產品;以及自然界中已經存在的生物。但是,對于自然界中已經存在的生物,如果經過基因工程技術改造的微生物,能夠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三性”要求,則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五) 專利申請與審查
巴西專利申請遵循“先申請”原則,即專利權將授予最先提交申請的主體。申請人可選擇直接向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提交申請,或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進入巴西國家階段。提交的申請文件須包含詳細說明書、相關附圖及明確的權利要求書,其內容應足夠清晰完整,足以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
審查流程始于形式審查,INPI在初步審核通過后會頒發申請證書。所有申請均享有18個月的保密期,期滿后將予以官方公布。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需在申請日起36個月內主動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逾期未提出者將視為撤回申請。
由于INPI因申請積壓嚴重而導致授權周期普遍較長,可能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此外,針對藥品專利設有特殊審批流程。INPI完成技術審查后,需將檔案送交國家衛生監督局進行審批,由該機構評估其是否與公共健康政策相抵觸。
(六) 專利權人的權利與限制
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專利權人享有排除他人未經許可實施特定行為的專有權利。具體而言,權利人有權阻止任何第三方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直接依據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與此同時,法律也對專利權設定了必要的限制,以平衡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其中,典型的侵權例外情形包括:若他人在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在巴西基于誠信原則使用該發明,則可以在不支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于原有范圍和條件下繼續使用該技術。此外,為私人且非商業目的的使用、以實驗為目的的研究活動,以及基于專利方法進行的藥物配制等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七) 專利執行與侵權
根據巴西《工業產權法》,專利權人可通過行政程序或司法訴訟等法律途徑積極維護自身權益。在確定侵權賠償時,其計算起點可追溯至專利申請日;若侵權人曾提前獲知申請內容,則賠償時限可進一步向前追溯。對于涉及方法專利的侵權糾紛,法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要求涉嫌侵權方就其使用方法與專利方法存在實質差異承擔舉證責任。
(八) 專利許可
在專利運用層面,法律允許權利人通過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許可合同,授權他方實施專利技術。此類合同須嚴格遵守巴西競爭法與反壟斷監管要求。值得關注的是,通過巴西專利商標局(BPTO)官方平臺進行備案的專利許可,權利人可享受維持費減半繳納的政策優惠。針對許可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費用爭議等糾紛,該局還設有專門的仲裁機制,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渠道。
03
商 標
(一) 法律規定
巴西商標相關法律法規主要為第9.279/96號《工業產權法》。此外,巴西已簽署多項重要的國際商標條約,包括:(一)《巴黎公約》;(二)《TRIPS協定》;(三)《關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尼斯協定》;(四)《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二) 商標分類
巴西的商標可以具有多種形式,包括文字商標,由文字、新詞或字母和數字組成;圖形商標,包括圖畫、圖像、表意文字或設計,以及包含風格化字母或圖形和非拉丁文字的文字;組合商標,同時包含文字和視覺元素;三維商標,代表產品的形狀并以此與其他產品區分;位置商標(由巴西專利商標局于2021年引入),通過在精確位置使用標志來為產品創造獨特身份,不考慮任何技術或功能方面,使產品和服務能夠與其他類似的產品和服務區分開來。
在巴西注冊商標需滿足新穎性、真實性和顯著性要求。由于要求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的形式表現,三維標志自1997年起已在巴西獲得認可,但嗅覺、聽覺和味覺等商標在巴西不被允許。
與中國的法律規定類似,巴西《知識產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將具有通用性、描述性或其他常見特性的標志,以及特定名稱、徽章、旗幟或官方公共標志(除非獲得相關政府許可)定義為不可注冊的標志。
(三) 保護期限
在巴西,商標注冊的保護期限為10年,從申請日起計算。在初始注冊期過后,商標持有人可以無限次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為續展注冊,所有人必須在注冊到期日后的六個月內向巴西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
(四) 注冊程序
注冊程序從提交商標申請開始。一旦提交,申請將由巴西專利商標局進行審查,以確保其符合注冊要求。審查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在進行形式審查時,巴西專利商標局將核實申請是否完整并已正確提交。而在實質審查階段,巴西專利商標局將審查商標,以確保其具有顯著性且不屬于禁止注冊的情形。
通過形式審查后,申請將進入公告程序,利害關系方可在6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提出異議,申請人必須在相同時限內作出回應。隨后將進行分析,考慮與現有商標的任何潛在沖突,然后作出批準或拒絕申請的決定。如果申請被駁回,申請人有60天時間向巴西專利商標局局長提出上訴。公告程序結束后,巴西專利商標局將審查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如果被駁回,申請人被授予60天的期限進行答復。此期限可再延長60天。確認駁回的決定可在其公布后60天內向巴西專利商標局提出上訴。
如果商標申請獲得批準,巴西專利商標局將注冊該商標并頒發注冊證書。如前所述,注冊自申請提交之日起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持有人必須在注冊后五年內使用商標。否則,任何具有合理利益的個人均可請求宣告該注冊無效。此外,如果商標的使用中斷超過連續五年,或者商標的使用形式發生改變,以致改變了其在注冊證書中所示的原始顯著特征,另一方當事人可請求宣告該注冊失效。
(五) 權利救濟
巴西商標權的執行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包括異議和行政無效程序。司法程序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控告程序。民事訴訟允許受害方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在滿足特定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最終判決前頒發初步禁令以停止有害行為;另可通過刑事控告啟動刑事訴訟,并可能采取初步刑事搜查和扣押方式以收集證據。根據巴西《知識產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商標許可既可授予已注冊商標,也可授予待審商標申請。巴西商標許可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獨占許可;(二)排他許可;以及(三)普通許可。
04
版 權
巴西版權體系為文學、藝術和軟件等創作成果提供了全面的保護。對于在巴西市場或計劃進入巴西市場的創作者與企業而言,理解其版權制度至關重要。
(一) 法律規定
巴西版權體系的核心是第9,610/98號《版權法》,該法管轄文學和創意作品的相關權利。與此同時,第9,609/98號《計算機軟件法》則專門針對計算機程序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定了具體措施。
(二) 保護期限
根據巴西法律,作者的經濟權利在其去世后次年的1月1日起,受保護70年。對于計算機程序,其權利保護期為50年,自程序發布(若未發布,則自其創作完成)次年的1月1日起算。作者的“精神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撤銷的。這意味著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不能被轉讓、許可或分配。
(三) 版權登記
在巴西,版權登記是自愿的。只要作品符合《版權法》規定的原創性標準,無論是否登記,都將自動獲得版權保護。不過,根據作品性質的不同,版權可以在不同的公共機構進行登記,例如國家圖書館或里約熱內盧聯邦大學。而計算機程序則可以在巴西專利商標局進行登記。登記行為能在訴訟中為持有人確立作者身份或程序所有權提供更強的法律安全保障。
(四) 權利救濟
侵犯版權和軟件權利在巴西被視為民事兼刑事犯罪。因此,權利受損方可以同時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受害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并獲得損害賠償。訴訟中可以包含頒發單方禁令的請求,以在案件實體問題裁決之前制止侵權行為。此外,原告還可以針對不遵守禁令的行為請求處以每日罰金。
(五) 版權許可規則
作者的權利可以通過由作者或其權利繼承人許可、通過親自或持有特別授權書的代表授予的全面或個別許可、通過法律認可的特許、轉讓或任何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許可給第三方。作者的全部許可包括除精神權利以外的所有權利。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許可的最長期限為五年。許可僅在合同簽署國有效,且僅適用于合同簽署之日已存在的利用方式。如果合同未提及具體的利用方式,則應解釋為僅限于實現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利用方式。
05
結 論
在巴西復雜且動態演進的知識產權環境中航行,僅憑對法律條文的初步了解是遠遠不夠的。從專利的布局與漫長審查,到商標的顯著性判斷與使用證據維護,再到版權的自動保護與許可合同限制,每一個環節都潛藏著風險與機遇。
一個前瞻性、戰略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是出海企業在巴西市場構筑核心競爭力的基石。筆者建議企業盡早尋求具備本地實踐經驗和國際視野的專業法律團隊的支持,從而確保您的創新成果與品牌價值在巴西得到全面、有力的保護,最終將知識產權資產轉化為穩固的市場優勢。
注釋及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郝朋宇
國浩深圳合伙人
業務領域:企業出海、國際貿易與投資爭端解決、知識產權
郵箱:haopengyu@grandall.com.cn
陳敏淇
國浩深圳律師助理
業務領域:企業出海、國際貿易與投資爭端解決、知識產權
郵箱:chenminqi@grandall.com.cn
(國浩深圳實習生吾麗帕·賽力克別克對本文寫作亦有貢獻。)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