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寧寧 諸見誠 孫 黎
序言
2013年9月和10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訪中亞和東南亞國家期間,先后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的重大倡議,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
改革開放初期中國主要以引進外資、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模式為主,而今中國已經具備了要素輸出的能力,據統計,2014年末,中國對外投資已經突破了千億美元,已經成為資本凈輸出國。而目前世界上仍然有許多處于發展中的國家面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同樣的難題,通過“一帶一路”建設,中國能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進行道路、橋梁、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幫助他們發展一些產業比如紡織服裝、家電、甚至汽車制造、鋼鐵、電力等,提高他們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生產能力。
“一帶一路”戰略構想順應了中國產業技術升級的需要和國際產業轉移的需要,同時中國的技術及資本輸出對其他較為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是促進共同發展、實現共同繁榮的合作共贏之路,對中國及世界的發展都有重要意義。
作為“一帶一路”的沿線國家,阿聯酋所在的阿拉伯半島位于“二洋三洲五海”交匯處,自古就是中國通往非洲和歐洲海上絲綢之路的必經之地,具有無可比擬的區位優勢。從全球經濟的宏觀角度來看,在國際金融危機和新興經濟體崛起的大背景下,多極主導的未來世界貿易新格局正在形成,而既擁有豐富石油資源、又占據連接東西方戰略要沖的阿聯酋無疑是這一新格局中的重要節點,也將成為“一帶一路”戰略上的重要一環。在貿易方面,阿聯酋是中國在中東地區的第二大貿易伙伴,而中國則是阿聯酋全球第二大非石油貿易伙伴。
英國“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經濟學人智庫)” 出具了中國海外投資指數的研究報告,結合中西亞地區的經濟狀況、償債能力、社會政治風險、大國博弈風險、以及對華關系等,對“一帶一路”之中西亞地區16個重要合作國家的經濟風險、政治風險、社會風險、大國博弈風險和對華關系分別進行量化,結果顯示,阿聯酋憑借豐富的能源、較低的社會政治風險、較好的投資機遇以及與中國密切的經貿合作,成為中西亞地區風險最低的國家。在當前國際油價低迷背景下,阿聯酋力圖加快經濟多元化,擺脫對石油的過度依賴,并搭上“一帶一路”快車,與中國加強投資合作,實現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升級改造。阿聯酋活躍的經濟、良好的投資環境及對“一帶一路”戰略給予積極配合決定了阿聯酋在“一帶一路”中的重要角色。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不僅有機遇也充滿了挑戰,需要我們有一定的風險意識,并未雨綢繆。五六年前,中國“走出去”模式基本上圍繞著大宗商品,現在開始在一些實行競標機制的國家承建基礎設施項目。但由于沿“帶”沿“路”的一些國家政局并不十分穩定,存在黨派之爭,黨派的更迭將不可避免的影響對外政策,這必將給中國在這些國家的投資帶來巨大風險。因此,在具體實施“一帶一路”戰略時必須對這些國家的政治格局、法律環境等進行仔細研究,在投資之前做好風險應對的預案,將投資的風險降到最低。
國浩律師事務所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收集及匯總,對在阿聯酋投資、貿易及工程建設做了一系列簡介,包括阿聯酋投資相關法律規定、投資方式及程序、投資相關的稅收及外匯制度,特別介紹了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及程序、阿聯酋主要自由貿易區的概況和優惠政策。本文內容主要參考了商務部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阿聯酋(2014年版)》、孫曉波和劉瑩合著的《投資阿聯酋》、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官方網站發布的投資政策法規及經貿新聞、多家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近期出具的全面的阿聯酋投資報告、阿聯酋監管外商投資部門的官方網站、國內及國際權威媒體發布的新聞、阿聯酋主要自由貿易區的官方網站等。
文章僅供讀者參考,不應被視為國浩就有關法律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如讀者對阿聯酋相關法律問題感興趣,歡迎隨時聯系國浩。
基礎篇
一、阿聯酋簡介
(一)國家概況
阿聯酋系由七個酋長國組成的獨立主權聯邦國家,在歷史上曾為英國的保護國,1971年12月獨立。這些酋長國分別為阿布扎比酋長國、迪拜酋長國、沙迦酋長國、阿治曼酋長國、哈伊馬角酋長國(也稱拉斯阿爾卡麥酋長國)、富查伊拉酋長國和烏姆蓋萬酋長國。阿聯酋首都為阿布扎比。總統為阿聯酋國家元首,也是國家的宗教精神領袖。現任總統為謝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納哈揚。
(二)政治概況
阿聯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最高委員會,由7個酋長國的酋長組成。重大內外政策制定、聯邦預算審核、法律和條約批準均由該委員會討論決定。阿布扎比酋長和迪拜酋長分別是總統和副總統的法定人選,任期5年。除外交和國防相對統一外,各酋長國擁有相當的獨立性和自主權。聯邦經費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兩個酋長國承擔。
(三)法律體系概況
阿聯酋的法律系統深受法國法、羅馬法和伊斯蘭法的影響,法律體系呈現出法國法、伊斯蘭法與習慣法并存的局面。阿聯酋的法律體系從縱向上大致分為憲法、聯邦法律、國際協定及條約以及酋長國地方法律。阿聯酋的立法機構是聯邦最高委員會,有權制定與通過聯邦法律。除了由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與各個部委制定的法規是通行全國的聯邦法外,各酋長國擁有根據憲法就內部事務制定法令法規的權力。迪拜與哈伊馬角是唯一沒有將其法律系統完全并入聯邦法律體系的兩個酋長國。迪拜擁有獨立于聯邦法律的法庭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聯邦法(諸如公司法與民法典)會被首先適用,只有在聯邦法無明確指向的情況下,適用地方法規。
二、外商投資領域有關法律
阿聯酋現行有效的與外商投資與商業活動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聯邦公司法》、《商業公司法》及修訂版、《商業注冊規定》、《商業代理法》和相關規定、《聯邦工業法》、《政府招標法》、《商業交易法》、《商標法》、《版權法》、《專利法》、《商法》、《保險法》以及稅法(主要是海灣合作委員會制定的關稅協定、海關規定、進出口程序和原產地規則等)、勞動就業及社會保障法律、自然資源和換進保護法律、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等。其中對外商投資影響最大的四部法律為:《聯邦公司法》、《商業代理法》、《聯邦工業法》、《政府招標法》。
三、外商投資主管部門
根據外國投資人申請設立公司的類別,阿聯酋有相應的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大致來說,阿聯酋聯邦政府負責外國投資管理的部門主要是經濟部、外貿部和財政部以及各酋長國的當地主管部門和工商會。阿聯酋經濟部與財政部負責制定經貿法律法規、監控經濟情況、監管國內投資、吸引外資以及協調政府與企業關系等方式對涉外貿易投資進行管理。除聯邦政府外,阿聯酋的各個酋長國均設有半官方性質的工商會,負責實施工商業政策、公司企業登記注冊、發放營業執照以及提供經濟貿易和市場方面信息等事務。七個酋長國工商會組成阿聯酋聯邦工商會(FCCI),負責協調工商會間關系、組織酋長國間活動以及推動阿聯酋企業家對外交往合作的工作。
四、外商投資領域規定
(一)禁止投資領域
只有阿聯酋公民或由阿聯酋公民完全所有的企業法人可以提供下列服務:房地產服務,汽車租賃服務,農業、狩獵和林業服務,漁業服務,人力資源服務,證券服務,開設旅行社和提供導游服務,藥品、藥劑倉庫、疾控中心服務。
(二)限制投資領域
WTO 服務貿易領域中的娛樂、文化、體育服務和視聽服務中僅下列領域允許外商投資:藝術、電影工作室,劇團,電影院,劇場,藝術品展覽館,體育活動。
(三)外商投資自然資源的地域性特征
外商對自然資源的投資規定由各酋長國制定。阿聯酋的石化工業完全由各酋長國自行所有和控制外商投資,該領域必須以合資企業形式存在,且合資企業基本由阿聯酋國家控股。電力、水、氣等資源領域也均由國家壟斷,但是阿布扎比有一些水電項目部分私有化。
五、外商投資方式
(一)設立普通公司(外資最多持有49%股份)
有關商業行為的《1994年聯邦第18號法》第23條規定:除按照《商業公司法》并按照其規定的條件和范圍,事先找好阿聯酋籍公民為合伙人外,不允許任何外國公民在阿聯酋直接從事商活動。根據《商業公司法》第22條規定:由于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僅限于阿聯酋公民可從事商業行為,任何其他國家公民在阿經營商業活動,必須尋找一個或多個阿聯酋籍合伙人并與其注冊一個公司,這些合伙人在公司資本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1%。《商業公司法》第5條規定:所有在阿聯酋建立的公司必須采用以下七種公司形式之一:
1.普通合伙公司 (GENERAL PARTNERSHIP)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以其全部資產共同承擔公司的一切責任。所有合伙人都必須是阿聯酋公民。
2.合伙有限公司 (LIMITED PARTNERSHIP)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公司債務,有限合伙人以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必須是阿聯酋公民,外國個人或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合伙人。
3.合資公司 (JOINTVENTURE)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伙人聯合經營或以合伙人中一人的名義經營的公司,由于負責經營的合伙人以其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披露其他合伙人,因此合資公司的形式僅用于合伙人之間的業務安排,不適用于與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開展業務。實踐中,合資公司可看作是為承擔特殊項目而組成的特別聯合體。
4.公開合股公司 (PUBLIC JOINT_STOCK COMPANY)
發起人不少于10人的,可組建公開合股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3至12人,董事會主席及多數董事會成員必須為阿聯酋公民。公司資本分為等值的可轉讓股份的公司,合伙人(股東)只以其入股資本承擔公司債務。“合股公司”字樣須加在公司名稱之后。在阿聯酋從事銀行業、保險業或金融服務業必須依法設立公開合股公司。公開合股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迪拉姆,因此該組織形式適合大型項目。
5.不公開合股公司 (PRIVATE JOINT_STOCK COMPANY)
發起人不少于3人,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迪拉姆的,可組建不公開合股公司。不公開合股公司的股票不公開認購,發起成員認繳全部資本。
6.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是指公司的合伙人數不得多于50人,也不能少于2人,合伙人的股份是不可轉讓的。外國投資者在阿聯酋投資多選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7.股份合伙有限公司 (PARTNERSHIP LIMITED BY SHARES)
由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組成。無限責任合伙人必須是阿聯酋公民。公司的資本不得少于50萬迪拉姆,資本須分成每股金額相等的可轉讓的股份。
(二)外資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的公司
1.分支機構(辦事處)
外國公司可以在阿聯酋設立100%持股的分支機構(辦事處)負責宣傳產品及服務,協助母公司與阿聯酋客戶的溝通,但不得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依據《商業公司法》第314條,在阿聯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必須有阿聯酋籍公民代理,若代理是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所有合伙都必須是有阿聯酋籍公民組成,代理僅承擔為被代理公司取得營業執照而提供的必要服務,而不參與投資和管理,更不承擔公司經營引起的損失或責任。
2.在阿聯酋自由區設立公司
阿聯酋目前有36個已建成或即將建成的自由區,大部分位于迪拜酋長國。自由區最顯著的優勢即為允許外國公司持有100%股權,也無需聘請擔保人及支付擔保費。
3.特定專業性公司
特定專業性公司可由外國投資者100%所有,但該特定專業所屬行業不得事阿聯酋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行業。
無論設立何種形式的公司,設立公司及開展業務都必須遵守聯邦及各酋長國的立法。即使各酋長國有獨立的法律體系及政府機構,外國投資者在阿聯酋投資適用最普遍的還是聯邦法律文件,例如《商業公司法》、《勞動法》及《商業代理法》。依據阿聯酋法律規定,所有法人實體及其他商業組織必須取得各酋長國經濟部簽發的可延期的貿易執照。
六、公司注冊
(一)前置審批
任何新設公司都必須在其經營活動開展的市政府向相關經濟部與商務部注冊,注冊之前從事某些特定行業的需要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從事銀行與金融業務需要獲得阿聯酋中央銀行的批準,從事保險業務需要獲得經濟部保險專員的許可,制造業企業必須獲得金融與工業部的許可,從事制藥與醫療器材累企業須獲得衛生部的許可。
(二)具體程序
關于阿聯酋工商會的《1976年第6號法》及其后的修正案《1984年第1號法》規定:無論阿聯酋人或是外國人,無論他們是以個人、還是以公司和機構出面,也不管他們所經營的業務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所有在阿聯酋從事商業、工業、金融業及承包工程業務,他們必須先加入工商會成為正式會員。這意味著無論公民還是外國投資者,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欲在阿聯酋開展經營活動,必須事先獲得營業許可。
設立公司的程序:
1.申請人首先應獲得有關酋長國工會對其所申請設立的企業名稱的批準,然后向當地市政當局遞交營業執照申請表及申請營業執照所需文件部分提到的的文件。
2.市政當局所屬的“營業執照委員會”審議營業執照申請表及有關文件,如判定該申請還需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則通知申請人向其他有關部門提交申請。必要時,申請人還向該有關部門提供更多文件及解釋。
3.有關部門和是政府當局批準申請后,市政當局函告工商會,并通知申請人向工商會申請并履行入會手續。
4.申請人向工商會提交入會申請,工商會按照市政當局的批準審核申請,并要求附上所有遞交市政當局的文件副本。
5.申請人在取得工商會辦法的“會員證書”后,向市政當局申請企業登記。市政當局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前,須實地走訪申請人的營業場所,并確認申請人在廣告、安全、衛生方面符合市政當局的規定。
6.如果申請注冊的是貿易公司,申請人在取得工商會辦法的“會員證書”后,市政當局將指示申請人去經貿部。申請人在經貿部履行公司成立的登記手續。
7.如果申請注冊的是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申請人須向經貿部遞交申請表和申請執照所需文件部分規定的所有有關文件。經貿部會同市政當局和工商會將申請提交有關酋長國的執行委員會(即酋長國政府)審批。
8.取得營業執照后,申請人須在勞動部申請開立“公司卡”,提出所雇員數量。批準后即可招募雇員并去辦理居留手續。
七、主要稅收制度
(一)稅收體系及制度
阿聯酋是一個低稅收國家,境內沒有聯邦稅收體系,稅收政策和制度由各酋長國自行制定。目前已制定稅收政策和制度的酋長國包括阿布扎比、迪拜和沙迦。
(二)主要稅負及稅率
阿聯酋是世界上稅收優惠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除5%的進口關稅外,基本不征收其他稅種,境內沒有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及增值稅、印花稅等中間環節的稅種。
根據各酋長國自定的稅收政策和制度,年凈收入在一百萬迪拉姆以上的經營實體需繳納10%-55%不等的稅,但在實踐中,僅有少數行業的公司需要納稅,主要為外國銀行及分支機構和尤其是化類公司。外國銀行和分支機構在匯出利潤時要繳納20%的稅,尤其是化類公司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的規定納稅。除此之外,阿聯酋對某些商品和服務業征收5%-10%的“間接稅”。在進出口貿易方面,除對特定商品(煙草類計酒精類)免稅或征收重稅外,阿聯酋對絕大多數商品統一征收5%的關稅。需要強調的是,阿聯酋在稅收方面對外國人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外國企業與阿聯酋當地企業平等。
(三)進出口及關稅
阿聯酋對進口沒有配額限制,但需獲得商務部頒發的進口許可證,所有進口事宜需由阿聯酋的注冊代理商代理。只有當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時,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關稅由海關部門征收。阿聯酋對酒精類飲品征收100%的進口稅;對煙草制品征收50%的進口稅;食品及書籍基本免征進口稅;在《鼓勵產業組織法》下或進口國家參與了阿聯酋特定的經濟發展項目,設備、機器及原材料免征進口稅。
阿聯酋對進口不設限制,除非出口的貨物被文化遺產部認定為具有歷史價值,不征收出口稅。
2003年1月《海灣國家建立關稅同盟的法令》實施起,從海灣合作委員會海關同盟成員國以外國家進口的所有商品進口關稅按CIF價的5%征收,除了免稅物品(例如藥物、大多數食品、生產資料及工業生產原材料)及設立在自貿區的公司進口的貨物,若貨物被轉移出自貿區,將征收5%的關稅。
八、勞動用工制度
外籍勞務進入阿聯酋實行許可制度。獲得外籍勞務的前提是取得在勞工部注冊許可企業的擔保,雇用外國勞工須先向勞動和社會事務部申請用工指標,只有雇主的項目和用工人數獲得批準,并向勞工部出具每名勞工3000迪拉姆(約合5400元人民幣)的銀行保函作為抵押后,才能取得用工指標批文。雇主憑批文給勞工辦理雇傭簽證,簽證有效期60天,勞工入境后,雇主須在簽證到期之前為勞工辦理勞工卡及居住簽證,未辦理勞工卡及簽證的雇主將被處以罰款。勞務的法律和程序在各酋長國之間通用,可以從任一酋長國勞動部門獲得工作許可,并獲得任一酋長國移民局入境簽證的勞務,從任一酋長國入境。
九、外匯制度
阿聯酋實施自由經濟政策, 對外貿易進出口自由, 基本沒有外匯管制。本國貨幣迪拉姆直接與美元掛鉤, 并可雙向自由兌換; 地方銀行或商業銀行提供外匯貸款不必經過央行批準; 外國公司或個人可隨意將紅利、利息、工資收入、營業利潤等匯出境外;商人進口用匯沒有任何限制;出入境人員攜帶外匯,不需申報。政府對各酋長國一般消費品和機械設備等進口沒有限制,政府大型項目采購則由政府統一招標進口。
十、外商投資爭議解決制度
阿聯酋有3個仲裁中心:迪拜國際仲裁中心、阿布扎比商事仲裁中心及由迪拜國際金融中心與倫敦國際仲裁院共同運行的迪拜-倫敦仲裁中心。阿聯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但外國判決結果卻很難在阿聯酋得到執行,一般情況下會被視為不符合執行的要求,要求執行通常會導致再審,外國法院的判決則會被作為專家意見僅供參考。除阿聯酋普遍適用的訴訟仲裁制度外,迪拜金融中心實行獨立的司法體系,擁有獨立的司法制度。
工程和環保篇
一、工程建設制度
(一)項目承包
一般情況下,阿聯酋政府招標的工程承包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技術含量高的大型項目,采用直接國際招標的做法,其余項目均采用國內招標的辦法,即投標的公司必須是在阿聯酋注冊的工程公司才可以參加競標。外國承包商在阿聯酋承接工程,必須在阿聯酋設立機構,對此,沒各酋長國規定了不同的要求。由于阿聯酋大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位于阿布扎比,以阿布扎比酋長國為例,外國公司開展承包工程業務需要的步驟如下:
1.注冊工程承包公司
外國公司在阿布扎比開展承包工程業務必須事先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加入當地工商協會成為正式會員。需注意的是阿聯酋對工程項目分為路橋、房建、大型土木、電力、供水、排水、機電和農業等八個大類,每大類又包含若干工程項目。承包公司需首先確定申報哪一類,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公司業績時都要在這一大類的范圍之內,如公司申報路橋方類,申報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是路橋方面的工程師,公司業績也在路橋方面。一家大型的公司可以同時申請幾個大類。如果承包公司申報“阿聯酋工程項目分類表”以外的工程資質等級,則須向有關主管部門另行申請。例如石油、化工領域就需向阿聯酋國家石油公司進行石油工程專項申請。
2.進行分級登記
根據阿布扎比酋長國有關規定,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承包商還需在阿布扎比酋長國經濟局分級委員會履行分級登記手續并,收到申請后,分級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技術條件和資歷條件審定申請人的級別并頒發證書,只有取得資質分級證書的承包商才能對政府工程投標。承包公司分為特級、1-5級共六個等級。承包商分級每兩年審查一次。承包商根據其評級可以在其所屬級別或在比該級別低兩級的范圍內進行項目投標和承包。
(二)招投標時注意的問題
1.資格預審
阿聯酋對重要工程或大型工程項目的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通過預審的公司才有資格參加投標。資格預審的通知有兩種方式:一是邀請,二是公開登報。如屬于邀請方式,則由業主或受業主委托的部門發函給被邀請的公司,預審材料由業主提供。參加預審的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業主提交填寫好的預審文件,經業主或專門評委審議決定,由業主發函(邀請方式時)或登報公布預審結果。
2.資金難度
阿聯酋政府為維護本國的利益和扶持當地的承包商,實行一系列的保護主義政策,增加了外國公司在阿聯酋經營的難度和風險。首先,阿聯酋規定外國公司在其國內承包工程不享受預付款,必須帶資承包。其次,外國公司在與當地公司聯合承包或作為當地公司的分包,一般可以爭取到一部分預付款,但對于大工程,預付款比例最高僅為5%左右。
3.注意承包中的某些法律法規
如阿聯酋相關法律規定外國公司購置大型機械設備時須租用一臺采購一臺,租賃費用昂貴,增加了工程成本。如果是分包商購買設備,則設備的名義產權屬于主包。項目結束時,常常會發生權屬爭議,結果通常是設備被主包侵吞或是低價折價轉賣給主包,分包商蒙受經濟損失。因而企業購置大型機械設備面臨著一定的經濟風險。再如,阿聯酋對工程項目施工材料實行供貨名單制管理,要求所有施工材料均須從名單所列的供貨商處購買。
4.加強與當地政府的溝通和合作
阿聯酋很多項目和產業都是政府壟斷控制,制度也由政府解讀,在迪拜開展建筑業務必須持有迪拜市政府建筑與房屋部頒發的執照。
二、環保制度
(一)環保管理部門
阿聯酋環保管理部門主要包括:環境與水資源部(主要負責完善環保相關法律及監控機制), 聯邦環境署(主要負責制定和完善環保政策), 阿布扎比環境署(主要職責為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提供相關指導意見), 環境及環保區管理局(隸屬于沙迦政府的環保部門)
(二)主要環保法規
1993年聯邦法第7號出臺,聯邦環境署依該法成立;1997年聯邦政府出臺《國家環保戰略規則》,旨在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發展,避免工業化國家曾經遭遇的環境污染;2004年聯邦法第55號關于防止電離輻射污染的基本規定、第56號關于防止交通污染的規定、第57號關于垃圾處理的規定分別出臺
(三)環保評估
阿聯酋對工程項目從策劃到執行全過程均由環保要求。企業在阿聯酋承包工程均需向所在酋長國的環保部門提交環評報告,申請環評的方式一般為委托官方認可的專業環評報告公司針對項目費用因項目而異,完成環評報告的時間通常需要3周。
優惠措施篇
一、對外國投資的優惠
(一)優惠政策框架
阿聯酋鼓勵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分為三個層面:
1. 稅負
阿聯酋在聯邦層面對企業和個人基本上實施無稅收政策,不征收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其他中間環節稅收。
2.內外待遇
阿聯酋聯邦法律規定,外國合資、獨資企業與當地企業享受平等待遇。
3.自貿區
阿聯酋設有自貿區(FTZ)和經濟特區(SEZs)自1985年在迪拜設立的阿貝杰里自貿區以來,自貿區及經濟特區已超過30個,主要集中在阿布扎比和迪拜,給予外國投資者更優惠的政策,已經成功吸引了大量外資。
(二)行業鼓勵政策
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針對不同行業征收不同稅率,各酋長國又有獨立征稅的權力,可在不同程度上對企業征收“公司稅”,這些企業主要集中于外國銀行和外國石油公司,對某些商品及服務業則征收“間接稅”。二是各地區根據自身條件設置不同的產業發展區并通過自貿區的形式推動產業快速發展,給予優惠政策,如迪拜的汽車城。
(三)阿聯酋對中國企業投資合作的保護政策
中國與阿聯酋簽訂了一系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協定》、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協定》、2007年《雙邊勞務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自貿區
(一)簡介
阿聯酋共7個酋長國,除阿布扎比酋長國外,其余6個酋長國均設有各自的自由區,阿布扎比酋長國只設有工業區。目前在阿聯酋共有14個比較活躍的貿易自由區,迪拜酋長國占8個,沙迦酋長國占2個,其它4個酋長國各占1,其中最具活力規模最大的為杰貝阿里自貿區。對于外國投資者而言,在阿聯酋的自由貿易區(FTZ)設立公司是極具吸引力的一種選擇。在自由區設立公司的主要優勢有:1)外資可100%獨資,不受阿聯酋公司法中規定的內資51%條款的限制;2)外國公司享受15年免除所得稅,期滿后可再延長15年的免稅期;3)資本和利潤可自由匯出,不受任何限制;4)無個人所得稅;5)進口完全免稅;6)貨幣可自由兌換,不受限制;7)無繁瑣的官僚辦事程序;8)注冊手續簡便;9)協助雇傭勞工,并提供贊助和住房等其他服務。
(二)杰貝阿里自由貿易區
杰貝阿里自由區(JAFZA)位于迪拜市西南50公里處,總面積達48平方公里,是阿聯酋最大的自由區,也是中東地區最大的自由區,是阿聯酋最受歡迎的投資目的地之一。。在自由區內可設立兩種企業,一種是獨資企業,最低注冊資本27萬美元;另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3.5萬美元。自由區于1985年由迪拜政府發起建立,是全球第一個通過ISO9000國際認證的自由區。杰貝阿里自貿區成立初的企業數量僅19家,目前,杰貝阿里自貿區有來自世界100多個國家的7300多家企業,其中有200多家企業來自中國,中國是杰貝阿里自由區第一大貿易伙伴。對中國企業而言,進駐杰貝阿里自貿區被視為是邁向海外競爭市場的一大步。相較于其他自由貿易區,杰貝阿里的優勢為:
1.區位優勢
杰貝阿里自貿區毗鄰世界最大的人工港杰貝阿里港,距離迪拜國際機場約30分鐘車程,距離馬克圖姆國際機場僅15分鐘車程,海陸空運輸中轉方便,能夠快速將貨物運送至中東周邊、非洲和歐洲等各大消費市場。此外,迪拜政府正在籌劃連接港口、自由區、物流城、機場的“物流綠色通道”,貨物從港口到機場只需10分鐘。
2.設施優勢
自由區內除有空地可供出讓外,還可出租已建成的辦公室、廠房、倉庫。眾多大型物流公司的入駐,也為園區企業提供了便利的物流服務。
3.管理優勢
除了優良的地理位置,該區最大的吸引力來自于簡單透明的法規和高效快速的行政能力。區內的管理機構是自由區管理局,是由港口、海關和自由區組成的聯合體。自由區管理局可以直接向投資者頒發營業執照,同時提供行政管理、工程、能源供應和投資咨詢等多種高效和簡便的一站式服務。
4.政策優勢
自由區企業可擁有100%的所有權,無需當地保人,并可免交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和設備免稅進口,貨物轉口零關稅。企業雇工沒有當地用工限制。此外,自由區無外匯管制措施,對園區企業利潤和資本的調撥回國不加限制。
(三)其他主要自貿區
1.迪拜機場自由區
阿聯酋迪拜機場自由區(DAFZA)于1996年成立,位于迪拜國際機場的邊界,是航空業服務類企業的理想場所。。迪拜機場自由區的目的是為在迪拜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必需的便利設施和服務。公司在這個自由區內享有100%的控股權和免稅優惠,還有一系列鼓勵措施(DAFZA 的鼓勵政策)。迪拜機場自由區是所有公司生產低成本高價值產品的投資理想地,已經為世界上一些最著名的公司主辦各種各樣的活動。
2.迪拜醫療城市
占地四百一十萬平方英尺的迪拜醫療城旨在打造中東的醫療服務,醫療教育,生命科學研發中心。不少歐美醫療機構都已在此設立專注于醫療學術研究的機構。
3.迪拜技術網絡貿易與媒體自由區
這個成立于2000年的自由區集成了迪拜因特網城,迪拜媒體城,與迪拜外包區的優勢,服務信息通信技術類企業在區域與全球范圍內加強競爭力。
4.迪拜大宗商品中心
為黃金、貴金屬、鉆石、寶石,能源及其他大宗貨物提供平臺。
5.沙迦哈姆利亞自由區
哈姆瑞亞自由區根據1995年11月12日頒布的酋長令成立,陸海空交通十分便利。該自由區擁有約1千2百萬平方米的工業和商業用地,以及可擴建的14米深水港和7米深的內港。哈姆瑞亞自由區為入駐企業提供免稅、外資獨資、資金和利潤匯出無限制等優惠政策。同時,它也提供了一些便利措施來吸引外資,如土地租賃期25年,并可續簽同樣長時間;提供建好的倉庫、廠房和辦公室供企業租賃;國際商務中心內提供高檔辦公室;在住宿區為投資者提供健身俱樂部;方便的路路交通通往3個海港和沙迦國際機場;發達的基礎設施和通信設施;充足和便宜能源(電:0.05 /KWA, 水: $8.17/1000 加侖);充足和低廉的勞動力成本;生活成本低。 在哈姆瑞亞自由區成立公司輕松快捷,流水化作業,且可通過ISO認證。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后,24小時即可獲得執照。
三、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
(一)簡介
DIFC是根據阿聯酋聯邦法律和迪拜酋長國法律于2004年設立的聯邦金融自由區,由迪拜副酋長謝赫·馬克圖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馬克圖姆殿下(Sheikh Maktoum Bin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擔任主席。現在DIFC已成為國際金融和商業活動的理想港灣,入駐機構其中37%是金融機構,其他機構涵蓋制造業、石油天然氣、電信、商業服務業等。
(二)DIFC的管理框架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最高權力機構為高級董事會,由DIFC主席主持工作。該董事會負責監管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旗下的三個監管機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局、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及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的運轉,確保這三個機構通過更高層次的協調,在不影響它們各自獨立性的前提下,和諧一致地運行。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總裁由金融中心高級董事會主席任命,任期4年。總裁與中心監管機構充分協商,提出戰略、策略和目標,設立各種委員會和簽署備忘錄,以便實現這些目標并監管金融中心的運營。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局負責制定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政策,監管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的戰略開發、經營管理、營銷以及行政管理。迪拜國際金融中心管理局還負責不受迪拜金融服務局監管的非金融服務活動法律法規的執行。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是一個獨立的風險管理機構,負責頒發經營許可證并管理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內部或來自該中心的各類金融服務公司的活動。采用國際公認標準為模型的原則性基本法規,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制定了一整套適合該中心的監管制度。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實行獨立的普通法系司法體制,負責中心內部所有民事和商業糾紛的司法和執法活動。
(三)訴訟及仲裁制度
DIFC內部實行獨立的法律體系,有獨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規,但有關金融監管的反洗錢法、反恐融資等不得獨立制定,適用聯邦法律法規。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獨立負責DIFC內相關案件的審理及執行,官方語言為英語,DIFC法院對金融中心內的所有民事和商業糾紛和/或與中心內注冊機構和公司有關的糾紛具有專屬管轄權,并允許在該法院(或如果雙方愿意),在其他認可司法管轄區內的法院旁聽案件的審理。
迪拜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FIFC LCIA)仲裁中心的成立旨在通過仲裁和調解的方式促進國際商業糾紛的有效解決。該中心采用的仲裁和調解規則與倫敦國際仲裁院的規則很相近,專為滿足該中心的需要而制定。
(四)主要優惠措施
迪拜政府在規劃DIFC時,在沿用了原有自貿區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也借鑒了全球主要離岸市場經驗和主要發達經濟體金融監管經驗和全球最佳范例,主要特點為:
1)允許外資100%所有權;2)免征個人及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稅、稅后分紅免稅(持續至2054年);3)廣泛的可應用于阿聯酋公司實體的避免雙重征稅國際條約網絡(與66個國家或地區簽訂雙邊條約);4)資本張會完全可兌換,資本及利潤可100%匯出;5)以美元為交易體系,禁止使用當地貨幣進行交易;6)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獨立的國際法律體系,以及完全獨立的普通法系法體系;7)提供簽證、工作證等一站式服務。
(作者:黃寧寧,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諸見誠、孫 黎,國浩上海辦公室原律師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