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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投資法律制度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17-09-10 瀏覽量:

文 |黃寧寧 孫黎 諸見誠

東南亞是“一帶一路”戰略的重要腹地,其中馬來西亞更成為橋頭堡,2015年中資投入馬來西亞估計高達400億林吉特,投資和并購的企業與項目繁多,包括具戰略性的能源、電力領域以及規模龐大的房地產和基建項目,中國正在成為馬來西亞政府欲擺脫政治與經濟困局的強勁后盾。據《東方日報》7月17日報道,馬來西亞駐華大使再努丁雅哈亞在“一帶一路,中國——馬來西亞工商界對話會”致開幕詞時指出,馬希望有更多中國企業能到馬來西亞投資,也希望能強化雙邊的金融合作。
國浩律師事務所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收集及匯總,對在馬來西亞投資做了一系列簡介,主要包括投資相關法律框架、投資方式及、投資相關的稅收及外匯制度、房地產及工程建設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以及外商投資優惠政策。本文內容主要參考了商務部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馬來西亞(2015年版)》、《馬來西亞社會文化與投資環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碩士學無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官方網站發布的投資政策法規及經貿新聞、多家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近期出具的全面的馬來西亞投資報告、北京外事辦官方網站、國內及國際權威媒體發布的新聞等。

文章僅供讀者參考,不應被視為國浩就有關法律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如讀者對馬來西亞相關法律問題感興趣,歡迎隨時聯系國浩。

一、馬來西亞簡介

馬來西亞地處東南亞,國土總面積約33萬平方公里,北與泰國接壤,南與新加坡隔柔佛海峽相望,東臨南中國海,西瀕馬六甲海峽。馬來西亞是英聯邦成員國,分為13個州和3個聯邦直轄區,實行聯邦國會君主立憲制,沿襲了大英帝國政治傳統,政局相對穩定。國會是馬來西亞最高立法機構,由最高元首、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最高元首由九個州的世襲蘇丹輪流擔任,任期五年不得連任,馬來西亞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由總理領導,總理為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目前,馬來西亞注冊政黨有40多個,分為執政黨聯盟和反對黨聯盟。

作為第一個與中國建交的東盟國家,馬來西亞與中國有著長期友好的外交關系,2014年5月馬來西亞總理納吉布訪華期間簽署中馬建交40周年聯合公報,指明了中馬關系未來40年的發展方向,將兩國友好合作關系推向新高度。馬來西亞目前是中國在亞洲的第三大貿易伙伴,中國在東盟國家中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則連續7年成為馬來西亞最大貿易伙伴。中國自馬進口主要商品有集成電路、計算機及其零部件、棕油和塑料制品等,中國向馬出口主要商品有計算機及其零部件、集成電路、服裝和紡織品等。 馬來西亞奉行“馬來人至上(馬來語:Ketuanan Malayu)”的信條,馬來西亞憲法第153條明確授予最高元首保障馬來人和其他土著民族的權利和特權,排除了馬來西亞華人和印度裔馬來西亞人,“馬來人至上”甚至被廣泛用于法律辯護。具體涉及到商業投資領域,馬來西亞政府為土著設立了廣泛的保護政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資的進入和發展。

二、外商投資法律體系

馬來西亞主要貿易法律有《海關法》、《海關進口管制條例》、《海關出口管制條例》,主要投資合作法律有《合同法》、《公司法》、《工業協調法》、《投資促進法》、《外商投資法》、《勞資關系法》、《外匯管理法令》、《工業產權法》、《自由貿易區法》。其中《投資促進法》是工業投資優惠措施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該法把優惠措施分為兩類,一是直接稅激勵,二是間接稅激勵,前者指對一定時期內所得稅部分或全部減免,后者指免除進口稅、銷售稅、消費稅。

三、外商投資管理制度

馬來西亞的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為國際貿易與工業部(MITI),負責制定投資、工業發展及外貿等有關政策,促進貿易合作。馬來西亞的投資主管部門分為主管制造業的和其他行業的,主管制造業領域投資的政府部門是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主要職責是制定工業發展規劃、促進制造業和相關服務業領域的國內外投資、審批制造業執照、外籍員工職位以及企業稅務優惠、協助企業落實和執行投資項目。其他行業領域投資由馬來西亞總理府經濟計劃署(EPU)及國內貿易、合作與消費者事務部(MDTCC)等有關政府部門負責,EPU負責審批涉及外資與土著持股比例變化的投資申請,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負責業務有關事宜的審批。

四、外資準入制度

1.限制類

金融、保險、法律服務、直銷及分銷在外資比例上有嚴格的限制,一般不超過50%或30%。

2.開放類

2009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為了吸引外資,開放了8個服務領域下的27個分支行業,對外商資本不設股權限制。為了進一步吸引外資,馬來西亞政府又在2012年開放了17個服務分支行業。分支領域的開放由馬來西亞服務業發展理事會(MSDC)制定,并監督協調其他部門的相關工作。

3.鼓勵類

馬來西亞政府鼓勵外國資本進入出口導向型的生產企業和高科技領域,早在2003年制造業就允許外資持有100%的股權,同時還針對部分行業頒布了優惠政策,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橡膠制品、石油化工、醫藥、木材、紡織、鋼鐵、有色金屬、機械設備及零部件、電子電器、可再生能源、食品加工等,以及其他與制造業相關的服務業。

五、外商投資方式

1. 外商直接投資

外資企業可以直接在馬來西亞投資設立各種類型的企業,直接投資的方式包括資本金投入、設備入股、技術合作及特許權等。馬來西亞的《公司條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為某一合法目的聯合起來,通過制訂一份備忘錄并簽名,遵守有關注冊登記的規定,就可建立公司。公司按類別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保證公司、股份保證有限公司、無限公司,按性質分為私人公司(私人公司須由2個以上、50個以下的股東組成,不能向社會公開出售股份,只能由全部股東認購,轉讓股份須公司董事們批準)、公營公司(公營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并向公眾出售股票)、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必須持有另一家公司一半以上的發行資本,控制子公司董事會和一半以上)。

2. 跨國并購

馬來西亞允許境外資本收購本國企業,除了部分服務業企業受到境外資本不超過70%、上市公司不超過87.5%的股權配額限制,一般來說,制造業、采礦業、超級多媒體資質的公司、伊斯蘭銀行、設立于五大經濟發展走廊的公司均支持外資100%收購。外資在馬來西亞進行收購,不同領域需經過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并購價值超過2000萬林吉特的,還需要經過EPU批準。同中國類似,在馬來西亞收購也要通過馬來西亞競爭委員會的反壟斷審查。

3. BOT/PPP

為了降低政府開支,鼓勵政府與私人資本的合作,馬來西亞政府在政策層面大力支持BOT項目,在電力領域和公路建設領域頒布法律文件,使國內法律環境與國際接軌。BOT項目的主管部門為EPU和3PU(公司合作署),前者負責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立項,后者負責公私合營項目協調。馬來西亞的BOT項目期限一般為30年,目前在馬開展BOT項目的企業主要來自美國、日本和韓國。

六、稅收制度

馬來西亞實行分稅制,聯邦政府收取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包括所得稅和石油稅,間接稅包括國產稅、關稅、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印花稅等。各州政府收取土地稅、破產稅、執照稅、門牌稅、娛樂稅、酒店稅等。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在馬來西亞享有稅收公民待遇。

七、勞動用工制度

同絕大部分國家相同,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工作必須獲得工作許可。馬來西亞對本國企業采取鼓勵使用本國員工的政策,只允許在部分行業雇傭外國勞工,但本國的制造業公司可以按需向投資發展局申請外技術性外籍員工。在馬來西亞的對外資公司的雇員國籍也受到限制,只有投資規模達到一定數額的外資企業在關鍵性職位上可以雇傭有限的外籍員工。具體而言,外資企業實繳資本超過200萬美元的,可以雇傭10名外籍員工,其中5名須是關鍵性職位;實繳資本在20萬美元到200萬美元之間的,可以雇傭5名外籍員工,其中1名須是關鍵性職位;實繳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下的,達到14萬美元的可以考慮給予關鍵性職位一定名額的外籍員工,但是公司必須培訓馬來西亞國民使其能夠接任該職位。

八、外匯制度

馬來西亞的外匯體系相對較為開放,在馬來西亞注冊的外國企業可以在當地商業銀行開設外匯賬戶,用于國際商業往來支付,外國投資者可以自由撤回投資或匯回利潤,可以通過指定的外匯兌換機構以任何外幣匯出。目前人民幣和林吉特還不能自由互換,需要以美元為媒介。在國際結算上,中國與馬來西亞早在2009年就達成了貨幣雙邊互換協議,簽署《中馬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根據協議兩國可以以人民幣和林吉特進行雙邊商貿結算。該協議有效期為3年,2012年時兩國續簽,2015年4月兩國第二次續簽,續簽額度為1800億人民幣或900億林吉特的互換額度,有效期同為3年。

九、外商投資爭議解決

馬來西亞糾紛解決主要途徑是訴訟和仲裁,但是對中國企業來說,采取訴訟有著嚴重的缺陷,由于中馬兩國沒有建立互相承認法院判決的機制,中國判決不能在馬來西亞執行,反之亦然,因此對于涉及跨國執行的糾紛,中國企業只能選擇仲裁。馬來西亞和中國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內容,締約國之間應當互相承認并執行任何一個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可以通過當地法院執行,不存在執行障礙。同時,中馬兩國還是《關于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公約》(也稱“華盛頓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企業在馬來西亞出現投資糾紛時還可以依照該公約將爭議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以保障投資糾紛的解決和仲裁裁決的執行。與《紐約公約》相比,華盛頓公約下的仲裁有著明顯的局限性,在華盛頓公約下,仲裁當事人只能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國民,而《紐約公約》的仲裁當事人則沒有限制。此外,華盛頓公約下的仲裁機構是唯一的,而《紐約公約》下的仲裁機構沒有限制。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仲裁機構,當然前提是爭議雙方共同協商選定。

十、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1. 中馬雙邊協定

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經貿關系由來已久,兩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此外還陸續在海運、航空、科學、體育、教育、貨幣等領域簽訂了十余項合作協議。

2. 稅務優惠政策

(1)投資稅務補貼:
獲得新興工業地位的企業可享受為期5年的所得稅部分減免,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稅。獲得新興工業地位或投資稅務補貼的資格以企業具備特定的優勢為基礎,包括較髙的產品附加值以及先進的技術水平等。符合這些條件的投資被稱為“促進行動(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進產品(promoted products)”。馬來西亞政府專門制訂了有關制造業的《促進行動及產品列表》。

(2)再投資補貼:主要適用于制造業與農業。運營12個月以上的制造類企業因擴充產能需要,進行生產設備現代化或產品多樣化升級改造的開銷,可申請再投資補貼。合格資本支出額60%的補貼可用于沖抵其納稅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規定納稅。

(3)加速資本補貼:再投資補貼享用15年后,再投資在“促進產品”的企業可申請加速資本補貼,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資本支出40%的初期補貼,之后兩年均為20%。

3. 五大經濟特區

在鼓勵外資政策力度加大的環境下,馬來西亞以行業劃分設立了五大經濟發展走廊:伊斯干達開發區(旅游服務、教育服務、醫療保健、物流運輸、金融咨詢服務等)、北部經濟走廊(農業、制造業等)、東海岸經濟區(油氣石化、制造業、農業、教育等)、沙巴發展走廊(物流業、旅游業、農業等)、砂撈越再生能源走廊(油氣、鋁業、剝離、棕油、木材、水產養殖、船舶、鋼鐵等),在走廊投資的公司均可申請5至10年免繳所得稅。目前,碧桂園的森林城市項目已經進駐伊斯干達開發區,為了項目成功,馬來西亞政府給予了相關優惠政策支持,希望在未來20年吸引1750億林吉特、創造22萬個金融/電子商務高增值就業職位。

4. 特殊經濟區

為了促進中國與東盟國家間的互聯互通,在中馬兩國政府的支持下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別成立了位于中國的中馬欽州產業園區和位于馬來西亞的馬中關丹產業園區。關丹產業園區由馬方占股51%中方占股49%成立合資公司作為園區開發主體,馬方給出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10年內免繳所得稅,或5年內合格資本支出全額補貼;

(2)園區開發、農業、旅游業免交印花稅;

(3)機械設備免繳進口稅和消費稅;

(4)地價優惠;

(5)外籍員工政策較靈活。

具體內容和招商信息可以參見關丹產業園區的官方網站:http://www.fdi.gov.cn/CorpSvc/Temp/T3/Product.aspx?idInfo=10000041&idCorp=1200000025

5. 自由貿易區

為促進以貿易為目的的免稅區經濟發展,馬來西亞頒布了《自由貿易區法案》,目前馬來西亞設有18個自由工業區,區內的企業以生產型企業或裝配供外銷的企業為主,區內企業享受最低關稅,并可免稅進口生產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和機械設備,同時享有簡化的出口手續。由于自由工業區能夠承載的企業數量有限,為了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建立,馬來西亞政府允許無法進入工業區的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工廠,與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享有同等優惠。

十一、房地產外商投資

1. 土地的取得

馬來西亞憲法規定,馬來西亞的土地可以作為私有財產自由買賣,土地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獲得永久地契對土地享有永久擁有權,但目前已經很難獲得,二是通過租賃獲得土地使用權,租賃期最長可達99年,并且可以通過在到期前支付一定費用延續99年。

2. 土地法律體系

馬來西亞的《1965年國家土地法》是馬來西亞最主要的土地法律框架,此外還包括《1976年城鎮與鄉村規劃法》和《1960年土地征用法》。馬來西亞的土地開發政策與中國類似,具體而言,所有土地的開發必須符合地契中注明的開發時間,否則將無條件收回土地。土地的申請取得和更改用途的規劃均需報批,只有符合政府規劃原則與規劃目標的方案可以獲批。除適用于全國的土地政策外,根據馬來西亞憲法,各州的土地局還可以在聯邦政府的監督下制定本州的土地政策。

3. 外資對土地的取得

根據馬來西亞對外資購置產業的規定《產業收購規則》,外資在馬來西亞購置房產或進行房地產收購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 禁止購置的:總的來說,馬來西亞禁止外資進入價值較低的產業以及政府扶持或保護的產業,包括價值50萬林吉特以下的產業、州政府劃分的中低成本住宅、州政府分給土著企業開發對的產業以及 “馬來人保留地[1]”上的產業。

(2) 需要報EPU審批的:需要報EPU批準的置業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直接購置價值超過2000萬林吉特的非住宅產業,且稀釋土著企業或政府機構持股比例的。二是通過股份并購的方式間接并購持有房地產的公司中非由土著持有的股權,該收購導致土著或政府機構所持有的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且該房地產價值達2000萬林吉特以上并占公司總資產的50%以上。這兩種置業申請設有土著企業股權持股保護(不低于30%)和外資企業資本實繳門檻(不低于25萬林吉特)。

(3)無需EPU審批的:

購置馬來西亞“第二家園計劃”的住宅;

法院判決要求轉讓給外資的產權;

私有化轉型機制下的產業;

以下公司購置的產業:媒體超級走廊(MSC)區域內符合MSC地位的公司為了企業運營或為了員工住宿(其他公司的員工宿舍需要經州政府批準);在任一發展走廊由政府相關機構批準的公司;獲得馬來西亞國際伊斯蘭金融中心(MIFC)秘書處頒發的執照的公司;制造業公司;聯邦/州政府、州務大臣/首席部長公司及其他政府關聯公司;獲得財政部、貿工部等相關部門頒發的國際采購中心、運營總部、代表處、區域辦事處以及生物科技公司等地位特殊的公司。

(4)無需EPU審批但須經相關部門審核的:

價值超過100萬林吉特的商業房屋;

價值超過50萬林吉特或面積超過5英畝的農業用地,用于農業投資、高新技術的商業投資、農業旅游項目開發或開展出口型農產品加工;

價值超過50萬林吉特的工業用地;

價值超過50萬林吉特的住宅。

十二、建筑工程外商投資

在馬來西亞,無論是政府撥款項目還是私人項目一般情況下都適用招投標制度,但是在滿足業主特別要求的情況下部分項目也可以采用議標的方式代替。對于政府財政撥款的項目馬來西亞采用土著保護政策,即該種項目只能由馬來西亞土著承包商負責,外國工程公司不能單獨作為政府財政撥款項目的總包商,只能從土著承包商處分包工程。與中國對工程公司資質管理類似,馬來西亞對建筑工程公司也采取分級管理制度,在馬來西亞成立的工程公司除了要得到建筑發展局批準外,還要獲得建筑承包等級證書。馬來西亞政府對本國企業的保護也體現在工程公司分級管理制度上,根據馬來西亞法律,外國獨資的工程公司無法取得A級證書,沒有A級證書就不能作為政府1000萬林吉特以上項目的總包商,因此外國獨資公司要想享有A級證書的待遇就要與本國企業設立合資公司。

(作者:黃寧寧,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孫黎、諸見誠,國浩上海辦公室原律師助理)

注釋:[1] “馬來人保留地”是馬來西亞政府對本土企業的保護手段,各州均頒布了自己的馬來人保留地法,將土地面積的1/4劃為“馬來人保留地”,規定非獲得州政府批準不得出售、出租或抵押給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