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談軍一 項延劍
近年,中國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的步伐越來越快,各個產業均在不斷探索可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培養持續研發能力的方法,為實現產業結構的轉型和升級,對發達國家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實施跨國并購是一條快捷且有效的途徑,通過對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進行投資,可以直接獲取自主創新所需要的技術要素、人才要素和機制要素等創新資源,從而推動產業技術水平的跨越式發展,尤其是在一些技術水平和附加值較高的產業,如信息技術產業、精密技術產業、數控機床產業等,發達國家往往限制向中國技術輸出,于是跨國并購就成為了中國企業獲得相關資源和實現技術突破的重要手段。本文著眼于中國企業并購日本企業的現狀,就日本的外資并購法律環境以及相關規定做簡要的介紹。
一、中國企業對日并購的現狀
根據日本產業經濟省的統計數據,歐美國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日本投資市場的主導者,將近80%的對日收購案件都有北美與歐洲企業的參與。不過近幾年中國企業也逐漸活躍起來,尤其是在2010年中國企業對日并購數量達37件,較2009年增長了近42%,進而超越一直占據榜首的美國而躍居頭名。在日本投資市場上刮起的這股“中國風”并非是一閃而過,迄今仍保持平穩增長的勢頭,而且不少企業在完成并購之后收獲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引起了全球市場的矚目。如2009年,寧波中興收購日本攝像頭生產行業前三的馬谷公司,蘇寧電器收購日本老字號電器連鎖企業LAOX;2010年中信資本收購擁有世界級專利的Higashima Film公司,山東如意集團收購日本服飾生產百年老店Renown公司;2011年聯想集團并購日本NEC公司,海爾集團收購日本三洋電器集團,浙江富通并購日本昭和電纜;2012年鴻海公司并購日本夏普公司;2013年百麗國際為開拓女裝市場收購了日本著名女裝品牌巴羅克集團,同時鼎暉投資也收購了巴羅克集團23%的股份;2014年復星集團收購日本不動產管理公司IDERA。
中國企業在日本的投資并購多是為了取得品牌與生產技術等經營資源。被稱為“收購日本上市公司第一案”的2009年蘇寧電器收購LAOX(樂購仕)就是將日本的內需型企業技術、品牌等與中國的資本、消費市場結合而取得雙贏的例子。LAOX創建于1930年,巔峰時期在日本所開店鋪高達150多家,銷售額雄居全國第二。然而自2000年以來,過于激進的擴張政策導致LAOX持續虧損、店面萎縮,2008年更是受到了金融危機的沖擊,至與蘇寧進行并購交涉時只剩10家門店,主營3C家電、動漫游戲、玩具模型、樂器等產品。2009年6月25日,蘇寧宣布以每股12日元的價格認購LAOX公司6667萬股定向增發股份,總投資8億日元(約5730萬元人民幣),注資完成后蘇寧將擁有LAOX公司27.36%的股份,成為其第一大股東,注資款項用于LAOX的經營發展及回購原優先股股東所持有的部分優先股股權。之后蘇寧分別通過2010年和2011年的兩次增資,取得LAOX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1%份額,成為絕對控股股東。
日本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家電生產技術擁有國,對LAOX公司的并購可以說是蘇寧國際化戰略的重要一步。LAOX豐富的經營品類和先進的經營模式,對蘇寧有很大借鑒作用。首先能近距離接觸日本家電連鎖行業在商品規劃、商品布陳、空間設計、店面運營、客戶服務等方面的經營經驗,以此推動蘇寧在本土市場的創新。其次,形成一個高效的國際采購協同平臺:蘇寧可以通過LAOX引進目前國內市場還缺少的動漫游戲、玩具模型、樂器以及大量的3C家電周邊配套產品;LAOX也可以通過蘇寧,將物美價廉的中國產品引入日本,為中國制造創造更多進入國際市場的空間。另外,通過聯合規模采購,也可購得更具有價格競爭力的商品。目前,蘇寧已將LAOX品牌引入中國,引進日本連鎖店的經營模式和商品,在全國各大中城市開設樂購仕生活廣場。
從總體上看,蘇寧電器通過并購LOAX不僅實現了經營模式的升級,獲得了產品和人才等要素資源,培養了國際化發展必備的銷售和服務能力,為蘇寧國際化管理團隊的建設打造了一個依托平臺。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LOAX在日本市場擁有17家連鎖免稅店,LOAX第三大股東即為日本觀光免稅株式會社,隨著近年中國赴日游客的激增,LOAX旗下免稅店業績也隨之上揚,2014年度,LOAX實現銷售收入501.96億日元(約人民幣25.72億元),凈利潤12.42億日元(約人民幣0.64億元),自2001年以來首次扭虧為盈。2005年3月,LOAX發布公告,計劃公募發行普通股1億股,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420億日元(約人民幣22億元),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在日本構筑最大規模的免稅零售網絡,同時還將用于海外購以及整體事業擴張,此次公募完成后,蘇寧集團和日本觀光免稅株式會社將共同持有LOAX51.28%的股權。蘇寧并購LOAX,并發力免稅店生意,堪稱雙贏的經典案例,這也給對日并購提供了一個思路,即:投資日本,可以和中國市場掛鉤,不是去和本土經營者爭奪市場,而是做大做強“中國事業”。
二、日本對于外資并購的姿態
民族主義色彩濃厚且競爭激烈的日本,在跨國投資領域往往被視為一塊難啃的骨頭,即使是有豐富的跨國投資經驗和雄厚資金的美國企業,也曾在日本市場中舉步維艱。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以及日本政企主流觀念的革新,投資環境已經大為改觀。
(一)政策支持
90年代中期泡沫經濟破滅后,日本經濟陷入長期的蕭條,企業經營效益下降,這一階段被稱為“失去兩個十年的日本”。為了振興停滯不前的經濟,日本政府于2011年末提出了以吸引海外投資為目的的“投資日本(INVEST JAPAN)”戰略,旨在“實現亞洲據點化、促進對日投資”。2014年日本執政黨為擴大對外貿易、吸引海外投資制定了具體目標:至2020年將日本接受海外直接投資余額擴大1倍,達到2013年的2倍至35萬億日元,將日本的水產品以及食品出口額增加到1萬億日元。這一積極的外資政策表明了日本政府對外資進入的歡迎態度。
(二)法律制度的寬松化
長期以來,外資并購日本企業不僅受到日本國內《反壟斷法》、《證券交易法》、《商法》等法律的約束,而且還受到《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等有關外商投資法規以及行政指導的制約。1996年日本投資委員會發表了題為《關于完善日本并購環境措施》的報告,列出了外國企業在對日并購中存在的問題并施以4項對應政策:1.進行制度改革,簡化并購手續,引進純粹持股公司、股票交換與轉讓、公司分割等制度;2.確立信息公開制度,同時針對舊商法、證券交易法進行監查功能的強化,保證證券交易的順暢;3.構建能夠使勞動力、土地等固定經營資源流動的制度,如放寬對人才派遣業的限制、完善年金制度、放寬土地使用限制、促進不動產證券化等;4. 促進對日投資軟件方面的充實,包括給外國人提供相應信息以及提供對日投資的相關信息,確保及時迅速地處理出現的問題等。其后日本多次對《商法》、《證券交易法》、《外匯法》等進行了修改,在擴大并購渠道、縮短并購流程、節約交易成本、保證信息公開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完善,在制度層面降低了外資進入的門檻。
三、日本對外資并購的法律監管
當然,日本政府雖有意于引進外資助力本國的經濟復蘇,但從監管者的立場出發,還是給并購市場設置了限制性規范。經過多年的實踐,日本在外資并購方面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
(一)基于《外匯及外國貿易法》的規制
自1998年修訂《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下稱“外匯法”)之后,日本政府的審批職能大幅縮小,對于外資進入,僅保留了部分涉及國家安全與能源政策等行業的的事前申報程序,對一般行業則普遍采用事后報告制度。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及日本銀行2014年8月發布的《外匯法問答(對內直接投資篇)》,通常需要進行事前申報的行業包括:1.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武器、航空器、人造衛星、火箭等助推器及原料、原子能材料等;2.涉及公共安全與秩序的行業:電氣、燃氣、供熱、自來水、通信、電視廣播、鐵路、運輸及郵政等;3.依日本國情需要特別規制的行業:農林畜牧、水產、皮革制造、生物制藥、石油天然氣等。具體的行業類目可見《外匯法問答(對內直接投資篇)》中列明的附表一及附表二。事前申報書需要在進行交易或行為之日前的6個月內,按照規定的格式通過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提交,日本銀行國際局國際收支科外匯法程序組或日本銀行分行均可受理事前申報書的提交。在日本銀行受理申報書之日起算30日內(即:不作為期間),投資人不得進行與所申報的投資項目有關的活動。財務大臣及事業主管大臣在審查后可以做出勸告終止或變更投資內容的答復。
除了上述外匯法的一般限制,在航空、電視廣播及通信等有關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業的專門法律中,也有對外資進入的規制條款。如航空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法人等持有表決權占1/3以上的法人不能對其擁有的航空器進行登記。
(二)反壟斷規制
日本的《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下稱“反壟斷法”)對以下4種妨害市場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1.私人壟斷;2.不正當的交易限制;3.不公正的交易方法;4.企業結合。涉及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主要集中在對企業結合(即: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審查上。
根據公正交易委員會(下稱“公交委”)于2011年6月發布的《企業結合指引》,企業結合是指取得或持有公司的股份、董事及監事的兼任、公司的合并、共同新設分立或吸收分立、共同股份轉讓或事業的受讓等行為。有關企業結合的規制,主要分為程序性規制和實體性規制。前者是指對達到一定申報標準的企業結合要求承擔事前向公交委申報的義務,原則上不得在申報受理后30日內實施該企業結合的相關行為(不作為期間)。但在不作為期間屆滿后,即使公交委仍在審查,投資企業開始著手相關并購行為并不違反法律,只是需要承受公交委認定該并購項目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而不予準許的風險。實體上的規制是指,無論是否有申報義務,禁止“將在一定的交易領域中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企業結合的規定。對于有申報義務的企業結合,接受申報后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間內對是否具有“將在一定的交易領域中實質上限制競爭”的風險進行判斷(實務中常以HHI指數為基準),并對該企業結合進行批準或附條件批準,或者要求采取禁止等必要措施(排除措施命令)。
針對不同的企業結合行為,反壟斷法規定了不同的事前申報標準:
1.股份收購:在擬取得股份發行公司的股份時,收購人在取得股份后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如果收購人所屬集團下的其他公司也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則需要進行合計)將超過50%或者超過20%且為第一大股東的,符合下列條件時即負有申報義務:(1)收購人及其所屬集團下的其他公司等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且(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
2.合并:擬合并的公司中,任何一方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且其他任何一家公司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
3.共同新設分立:依照日本公司法規定,多家公司可以分別通過分立公司的形式向新設公司轉讓、繼承事業,以實現產業重組的目的。(1)擬進行共同新設分立的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僅限全部繼承)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且其他任何一家公司(全部繼承時)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或其他任何一家公司(僅繼承重要部分時)的該繼承對象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30億日元;或(2)任何一家公司(僅限全部繼承)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且其他任何一家公司(僅限重要部分繼承)的該繼承對象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100億日元;或(3)任何一家公司(僅限重要部分繼承)的該繼承對象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100億日元,且其他任何一家公司的該繼承對象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30億日元時。
4.吸收分立:吸收分立是指從目標公司中以分立形式出讓事業給既存的公司繼承。(1)擬進行吸收分立的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全部繼承時)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或任何一家公司(僅繼承重要部分時)的該繼承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100億日元,且擬繼承分立出的事業的公司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或(2)任何一家公司(全部繼承時)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50億日元或任何一家公司(僅繼承重要部分時)的該繼承部分的國內銷售額超過30億日元,且擬繼承分立出的事業的公司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
5.共同股份轉讓:共同股份轉讓是指多個公司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一家持股公司,從而成為該持股公司下的兄弟公司。擬進行共同股份轉讓的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且其他任何一家公司的國內銷售額超過50億日元時。
6.事業等的受讓:國內銷售額合計超過200億日元的公司(受讓公司),擬受讓國內營業額超過30億日元的業務(無論是全部業務還是部分業務)時。
除股份收購外,以上的并購方式中,當所有的參與公司均屬于同一個企業集團名下時,免除申報的義務。
不同的并購方式對應的申報義務人也有所區別。采用企業合并、共同新設分立、吸收分立以及共同股份轉讓方式的所有參與公司,都要依法進行申報。若采用股份收購、事業等的受讓的方式,則僅要求取得方對相關內容進行申報。
(三)股份轉讓相關限制
對日并購的方式可謂多種多樣,可以通過股份轉讓進行,如協議交易、要約收購以及定向發行股份等方式,也可以通過事業轉讓、股份交換、股份轉移等資產置換的形式,企業合并與分立也是常見的手段。不過最普遍的仍屬股份轉讓,像上文提到的蘇寧收購LAOX、海爾收購三洋電機、復星收購IDERA均是通過股份轉讓完成的并購。故以下主要就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做相關闡述。
由于日本股票電子化改革的起步較晚,不像中國一樣已經徹底實行無紙化股票交易,所以市場上仍存在發行紙質股票的公司(近幾年已不再發行)。如果交易的對象為紙質股票,在完成股份轉讓時,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應當交付該紙質股票。若紙質股票交由第三方機構托管保存,那么在賬戶簿上的劃轉或做權屬變更登記即可視為完成交付。對于無紙化股票的轉讓,只需要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可以產生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效力,但如果是紙質股票,只有實現對紙質股票的占有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定情況下的股份轉讓可能會受到其它限制,如公司法規定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或者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等情形。當章程中有限制股份轉讓的條款或者以股份轉讓為觸發條件的防御性條款時,也會給股份的順利轉讓造成阻礙。此外,還應當注意特定行業下的目標公司的股份轉讓應當履行的報批等法定程序。
如果采用定向增發的方式,當目標公司為股份轉讓限制公司(一般在章程中規定)時,則需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當目標公司為公開公司時,原則上經董事會決議即可,但在認繳金額被認定為特別有利于認購人,及認購價格明顯有失公正的情況下,則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因此在募集新股的過程中,不適當的新股認購價格會給整個收購過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故實務中多以日本證券業協會的方針作為參考標準,該方針要求,認購價格原則上需要以董事會決議前一日價格的90%以上為準,但考慮截止前一日的價額或交易量等情況,可以自該決議之日向前追溯合理期限(最多6個月)的日期至該決議的前一日為止這一段期間的均價的90%以上價額為準。雖然遵循該條方針也不能保證不被認定為有利于認購人的發行,但實務中往往得到尊重。
(四)證券市場規制
當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時,并購過程中涉及的股份轉讓應當符合《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定,如股份交易應當遵循的流程及特定情況下交易當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等。對于作為投資方的收購人來說,尤其要注意以下兩項制度對擬進行的收購計劃可能產生的影響。
1.大量持股報告制度
雖然上市公司非限制流通股票的交易是自由的,沒有優先購買權等特殊權力的干涉,但往往認為大量持股引起的股權結構變更會對企業的經營產生影響,還會引起一定幅度的股價波動,所以為了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會要求持有一定量股票的股東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日本法中規定,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票總數5%以上(包括新股預約權等潛在股份)的持股人,原則上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大量持股報告書。在計算持有比例時,需要將約定共同取得該股票或共同行使表決權等權利者,及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持有的股票數一并合算。大量持股報告書中還要記載持股比例、有關取得資金的事項、持股目的等事項。此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以上時,同樣需要在該變更發生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報告書。
2.要約收購制度
針對可能影響公司控股權的證券交易行為,從透明性和公正性的角度出發,《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定當收購人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以外收購一定數目以上的股票等時,該收購人有義務采取要約收購的方式。原則上,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強制要求進行要約收購:(1)該交易的內容為收購負有提交有價證券報告書義務的公司(上市公司均負有該義務);(2)收購后,對目標公司的表決權持有比例將超過1/3的;(3)在市場外(證券交易市場外)收購股份。
在要約收購中,要約人原則上可以設定收購股票數額的上限和下限,即預先做出如果承諾出售的股票數額低于該下限時不實施任何收購行為,在高于該上限的情況下對超出部分的全部或部分不予收購等約定。但在該要約收購以后,收購人與關聯方的持股比例合計超過2/3的,收購人負有全部收購義務,即收購所有承諾出售的股票而不得設置上限或者下限。這種全部收購義務適用目標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包括新股預約權。
收購人須進行要約收購公告,在該公告中記載要約收購目的、價格、期間、預定收購股票的數額等,并依照規定提交要約收購申報書。目標公司在公告日起10個工作日內必須提交意見聲明報告書,表明對該要約收購的贊成、中立或反對的意見,同時可以在報告書中向要約收購人提問。針對目標公司的問題,收購人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回答報告書。若公司持反對態度,則該次收購就變成了敵意收購。
進行要約收購公告后原則上不允許收購人撤回要約,但是允許在要約收購公告及要約收購申報書中預先設置特定事由下的要約撤回事由。法律認可的事由包括目標公司的合并等結構重組、進入破產程序、發行新股、發動反收購策略、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害等。而且在要約收購開始后不得隨意變更收購條件,如降低價格、減少預定收購的股票數額、縮短收購期間等不利于接受要約的股東的條件變更,但是在因股票分割或者股份的無償分配等導致股份被稀釋的情況下,允許按照被稀釋的部分相應地降低價格。
四、結語
當前,為解決產業轉型升級、全球化經營的課題,許多具備實力的中國企業已經踏上海外投資的征途。日本企業所擁有的一流技術、優良資產以及高端品牌等,對于中國企業來說應當是極具吸引力的。由于中日之間地理位置鄰近、民間交往頻繁、經濟結構互補等優勢,以及日元貶值、對日并購政治風險較小等因素,中國企業不妨將日本作為海外投資的第一站,正如上文介紹的蘇寧并購LOAX的事例,通過并購日本企業,將日本作為中國企業全球化經營的“試驗田”和“橋頭堡”。
(作者:談軍一,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項延劍,國浩上海辦公室實習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