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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投資環境建設的法律保護建設若干思考

國浩律師事務所 發布日期:2018-01-16 瀏覽量:

文|陳學斌

摘要:“一帶一路”倡議順應了中國要素流動、發展的新趨勢,同時也面臨相應的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要加強“一帶一路”投資環境建設,特別是加強有利于“一帶一路”投資環境建設的法律保護,包括完善雙邊及多邊的投資貿易合作機制、加強中國的涉外法治建設以及建立有利于投資環境建設的多邊體制下的爭議解決機制等。

關鍵詞:一帶一路風險;投資環境保護;雙邊及多邊機制;涉外法治建設;爭議解決機制


在習近平主席的倡議下,2015年3月,中國政府制定并發布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1]應該看到,中國政府“一帶一路”的倡議,一方面順應了中國要素流動、發展的新趨勢,另一方面,“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也面臨著各種不同的風險,包括投資環境的相應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如何應對這樣的風險,從法律上如何保護“一帶一路”投資環境建設,需要我們做一些深入的研究。本文擬在“一帶一路”建設面臨的政治法律風險分析的基礎上,談談“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加強投資環境建設的法律保護方面筆者初淺的意見和建議,以期獲得方家指導。

一、“一帶一路”建設面臨的政治法律風險

我們知道,“一帶一路”(英文THEBELT&ROAD)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2]其中“一帶”指的是陸上“絲綢之路”,從中國到中亞、中東再到歐洲這樣一條帶狀之路,即“絲綢之路經濟帶”;“一路”是指海上“絲綢之路”,在國家“一帶一路”倡議下,特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在歷史上,陸上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是我國與中亞、東南亞、南亞、西亞、東非、歐洲經貿和文化交流的大通道,無論是從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還是從應對危機、加快結構調整等方面來看,許多沿“帶”沿“線”的國家與我國一直有著共同的利益。為了推進“一帶一路”建設,2015年3月,中國政府制定并發布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的重大倡議,她使得古絲綢之路煥發出新的生機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亞歐非各國聯系更加緊密,互利合作邁向新的歷史高度。

“一帶一路”建設順應了中國要素流動、發展的新趨勢,這是一方面。應該看到,中國進行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的時代大體上已經過去。中國的東部、中部基本上趨于飽和,西部可能還有一些空間,而且鋼鐵、水泥等等的產能必須找到出路。同時,資本也需要拓展投資的空間。這些年,企業“走出去”投資,就是一種資本向國際市場的流動。中國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技術強,恰恰是沿“帶”沿“線”國家所需要的。通過“一帶一路”建設,幫助沿“帶”沿“線”那些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比如道路、橋梁、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幫助他們發展一些產業比如紡織服裝、家電、甚至汽車制造、鋼鐵、電力等產業,在提高他們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生產能力的同時,也順應了中國產業技術升級的需要。中國的生產要素,尤其是優質的強勢產能輸送出去,可以讓沿“帶”沿“路”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共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果。[3]實踐證明,中國要素的“走出去”,在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同時也創造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比如給當地帶來更多就業機會,創造發展機會,在教育和環保等領域也有著公益性的貢獻。有一家中國設在印度尼西亞的國有企業,主要經營中石油在印度尼西亞的油田,從企業雇員來看,其本地人雇傭率達到百分之百;在另一個民營企業中,當地人雇傭率則是百分之九十。這些企業,都為印尼當地創造了很多就業機會。經國際專家評審一致認為,中國在印度尼西亞建設的油田,無論是在環保還是社會責任方面,都做得很好。[4]

當然,“一帶一路”建設,在另一方面,也面臨著不同的風險,其中主要的是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應當看到,中國推進“一路一帶”建設,不會有類似于美國馬歇爾計劃下軍事占領西歐那種情況下的軍事保障。這意味著,投入到“一路一帶”上的大量投資及其資產,實際上很難說會有多少強勢保護。如果遇到了撕毀協議、翻臉不認人或者過河拆橋的情況,風險極大。這種風險,首先是政治風險。在歷史上,絲綢之路并不僅僅是一條經濟交流之路、文化傳播之路,但也曾經是一條戰爭之路、征服之路。今天“一路一帶”上一些小的國家,在古代曾經是我們的藩屬。盡管中國現在講發展平等的伙伴關系,但絲路時代的回憶對于他們來說,有時反而會引起他們的抵觸情緒,至少可能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美好。要走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道路,比如我們要修從云南到新加坡的鐵路,越南就反對,這不是經濟規劃的問題,是國家安全的問題;像菲律賓、越南跟中國有領土糾紛,修高鐵等基礎設施,他們就要懷疑是不是對國家安全產生影響。中國投資斯里蘭卡,印度就擔心中國是否在建立對它的包圍圈。[5]近期,印度政府公開不認可中國“一帶一路”建設,印度軍隊非法越過中印邊境,地緣政治風險顯而易見。而且,沿“帶”沿“線”有些國家本身的政治態勢缺乏穩定,尤其是戰爭內亂風險和政府違約風險,會從另一方面形成很大的政治風險。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已出現如斯里蘭卡政府叫停最大中資項目—科倫坡港口項目的施工、希臘新政府叫停比雷埃夫斯港口項目。[6]有些國家譬如泰國出現了民主轉型的問題,又如緬甸前幾年發生的對中方水電站的打壓,以及對中方銅礦的圍堵,多少都和緬甸的政治轉型有著脫不開的關系。[7]有些國家比如巴基斯坦、吉爾吉斯坦、阿富汗,地方勢力強大,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盛行。還有些國家比如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又面臨老人政治走向黃昏、接班人政權交接的問題。[8]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不少“一路一帶”國家有著重要的戰略位置,長期以來一向是世界諸多大國爭奪的重點,因此,這些國家政府政權很容易受到外來勢力的強烈影響。譬如中亞幾國長期被俄羅斯視為自己的勢力范圍,譬如印度對阿富汗持續增加的援助,又如美日對緬甸民主轉型的介入。[9]凡此種種,都表明這些國家政局是否穩定,尤其是對華關系是否穩定,對“一路一帶”建設的影響很大。

除了政治風險,沿“帶”沿“路”的投資環境也存在法律風險。在“一帶一路”上,法律體系上有著分屬于大陸法系、英美法系的國家,還有伊斯蘭法系國家,等等,這種法律體系的不同將導致就投資建設發生爭議、爭端時國家之間的法律處理的方式不同,不同國家法律的管轄及其適用性被削弱,從而帶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而且,沿“帶”沿“路”國家,大多屬于新興經濟體及發展中國家,有些國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執法隨意性和變化較大,或者通過頒布法律對境外投資者的跨國并購投資設置特別條件和程序予以限制,導致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風險增加。[10]即使有些發達國家,往往對外國投資、特別是對外國國有企業(譬如中國國有企業)的投資設置專門的審查制度,個別國家受其政治傾向所影響,在其法律制度上有時會做出對中國或中國人及其企業有所歧視的規定,譬如設有專門針對中國企業、特別是中國國有企業進行特別審查或者安全審查的制度,以所謂安全原因、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壟斷、傾銷、補貼為由,譬如澳大利亞用所謂“競爭中性原則”,來加強對來自中國等國家的外國投資的審查,[11]阻斷或妨礙外國企業包括中國企業或其產品的進入澳大利亞。另外,跨境投資還存在爭端解決及仲裁裁決執行風險。有些國家與中國沒有投資協定或投資保護協定,許多國家與中國沒有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或協定。有些沿線周邊國家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其有關法律、政策不受世貿組織關于國際貿易仲裁制度的約束。同時,有些東道國至今還不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這就意味著在針對這些國別的投資項目的爭議相關的國際仲裁中,即使取得有利于中國企業的裁決,但在獲得東道國法院對這些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仍然存在著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12]

二、“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加強投資環境建設的法律保護

如前所述,“一帶一路”建設機遇有多,但同時“一帶一路”風險也是巨大的,沿“帶”沿“路”國家的投資環境存在風險,包括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加強投資環境建設尤其是投資環境的法律保護,就顯得十分重要,而且,加強投資環境的建設,不僅需要加強中國法律制度的保護,更需要注重雙邊及多邊法律機制的保護。

(一)“一帶一路”需要加強有利于投資環境建設的雙邊乃至多邊合作機制

“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建立、完善與“一帶一路”國家、地區的雙邊投資貿易協定以及稅收協定及安排,并加快其落到實處。應當看到,“一帶一路”無論是北線、還是南線,有不少國家已經與中國建立了雙邊投資協定、雙邊貿易協議或者雙邊稅收協定,但仍然有一些國家仍處于沒有這樣的協定或者尚在磋商過程當中。在“一帶一路”的65個相關國家中,中國已與其中的53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尚有12個國家未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13]“一帶一路”建設,如果與沿“帶”、沿“線”的相關國家沒有雙邊的投資貿易協定,顯然是不利于雙邊的投資和貿易的。即使現有的雙邊投資協定、雙邊貿易協議或者雙邊稅收協定,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雙邊關系的演進,也有一些需要就有關協定條件、條款進行系列調整的問題。我們需要結合外交推介惠及沿“帶”沿“線”國家民眾的項目,在和平合作中求和平發展,加緊、加快雙邊投資貿易協定的談判及其簽訂,獲得沿“帶”沿“線”國家更多的認同、親近和支持。2015年4月間,在習近平總書記訪問巴基斯坦期間,中巴雙方簽署了《關于中國和巴基斯坦之間建立全天候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聯合聲明》等51項投資貿易金融等方面的協議性文件,顯然有利于兩國之間的長期經貿合作以及中巴經濟走廊這一中國“一帶一路”建設的旗艦項目和樣板工程的建設。[14]這些投資貿易以及稅收方面的雙邊協定、安排,為“一帶一路”以及“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也為雙方的投資貿易商之間進行投資貿易往來乃至相互協商解決相關爭議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到的國家眾多,雙邊投資貿易協定也許可以解決中國與協定國之間有關投資貿易問題,但不能解決三邊或者多邊體制下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與沿“帶”沿“線”國家建立多邊合作的法律機制。在投資環境風險中,不同國家風險不同,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前些年的利比亞、也門,就是明顯的例子。具體地說,在關注相關國家的文化、傳統習俗、交易習慣的研究的同時,必須密切關注沿“帶”沿“線”國家的政治格局及其政權更替或政府政策的重大變動。在策略上,可以采取“先易后難”的辦法,對國家間關系相對穩定、合作意愿強烈、容易達成共識的項目,優先予以考慮;而對那些盡管有合作意愿、但達成共識難、前景不明朗的項目,寧可緩期開展,以嚴格控制風險。通過外交、經貿活動的推動,適時地加強有利于投資環境建設的多邊合作機制。在經濟全球化的本世紀初,中國加入了WTO,開創了中國經濟貿易發展的黃金十年。中國參加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簡稱APEC),作為亞太地區最具影響的經濟合作官方論壇,已經在推動區域貿易投資自由化,加強成員間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認為,加強我國“一帶一路”建設,應該讓APEC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上世紀末,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東盟國家逐步認識到啟動新的合作層次、構筑全方位合作關系的重要性,并決定開展“外向型”經濟合作。東盟十國加上中國的“10+1”,或者東盟十國加上中、日、韓三國的“10+3”合作機制應運而生,對于推動我國與東盟國家的經濟貿易合作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國還在開展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這些對“一帶一路”建設發展是有利的。但是,我們知道差距還是存在的。另外,《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Trans-PacificPartnershipAgreement,簡稱TPP),盡管美國新任總統特朗普宣布退出,但仍然存在,還有美歐正式宣布啟動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協議”(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簡稱TTIP)的談判,一旦該類協議經批準生效實施,對中國的影響乃至負面作用也是明顯的。為此,我們需要加強對TPP以及TTIP等區域性安排的研究及其對策。世界經濟格局的發展,使得多邊體制、區域性體制下的協商機制和投資貿易便利化的機制,日益顯示其重要性,也日益發揮出更大的作用。而這,就需要中國加強、推動在多邊體制下協商、建立相應的投資貿易便利化的協定,并在協定的框架下加快落實這些協定的具體實施。

(二)“一帶一路”需要中國涉外法治以提供對投資環境建設的有力保障

“一帶一路”建設,需要中國建立、健全有利于“走出去”以及“一帶一路”投資環境法律保障的國家的涉外法治體系。在“一帶一路”建設中,“走出去”的企業有七個方面的需求,包括政策缺乏溝通了解、法律制度不清、產業標準合作欠缺、信息技術支撐不足、投融資和資產安全保障困難、輿論支持和公共關系較弱、企業綜合能力有待提升等。“一帶一路”是國家對外開放的偉大戰略,但其進度和程度不僅僅取決于中方,更取決于沿“帶”沿“線”相關國家的認知和共同努力,因而國家層面的對接十分重要。從國家層面上,政策溝通是關鍵。[15]我國要與相關國家就“一帶一路”建設進行交流,本著求同存異原則,協商制定推進區域合作的規劃和措施。在政策上為戰略實施“開綠燈”的同時,法律上要為戰略實施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一帶一路”建設需要相關法律予以法律保障,對外貿易法、外國投資法以及相應的包括企業、投資、融資、項目建設、外匯管理、人員管控、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必須建立健全。譬如“一帶一路”所涉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中,比較有利于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PPP模式,可能是國家資本與社會資本攜手合作的較好形式,落實到具體項目上,可以是BOT、TOT、ROT等不同模式。而該類項目涉及到外資準入、外匯管理、國家資本與民間資本的融合、銀團貸款、股權融資、跨境承包、工程建設、材料進口和人員聘用等諸多法律領域,[16]這些領域的涉外法律建設要跟上。而且,除了“走出去”的立法,相應的執法、司法也要跟上。在這一點上,不妨借鑒學習美國法律上的長臂原則,學會運用現有國際規則,切實保護自己國家的企業、投資人在境外、在國外的合法權益。

在“一帶一路”投資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中,涉外訴訟十分重要。除了在東道國的訴訟,在中國的涉外訴訟近些年亦越來越多。中國的海事法院、地方法院的涉外審判業已越來越多地介入海事海商、經濟貿易訴訟審判之中并做出相應的判決。加強“一帶一路”投資環境的法律保護,中國法院的司法保護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當然,生效判決如何在國外獲得承認和執行,除了我國與少數國家達成了司法協助協議之外,其他國家,有一些是依據互惠原則獲得執行,[17]大多數國家目前還行不通。我們注意到,由國際私法會議2005年6月30日通過的《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經除丹麥外歐盟所有成員國以及墨西哥批準,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國政府參與了公約的談判并正在考慮是否簽署及其批準事宜。[18]該公約將隨著成員國的逐步增加,在國際司法領域日益發揮其重要的作用。

“一帶一路”建設通過涉外仲裁解決相應的爭議,越來越顯示出其優越性,而且涉外仲裁裁決,可以解決目前訴訟做出判決在國外難以得到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至2017年3月,隨著安哥拉的加入,《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成員國達到157個。[19]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沿“帶”沿“線”國家仲裁機構做出的仲裁裁決,如果均為該紐約公約的成員國,那么,根據該紐約公約規定,可以依法在不同成員國的法院獲得承認及其執行。除了我國法院對外國以及臺灣、香港地區做出的生效裁決得以依據該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以外,已經有不少國家對于由我國的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得以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解決爭議業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勢必對“一帶一路”建設中的爭議解決提供一條有效經濟的途徑。

(三)“一帶一路”需要建立有利于投資環境建設的“一帶一路”多邊體制下的爭議解決機制

“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建立有利于投資環境建設的雙邊乃至多邊體制下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應該看到,ADR所替代是是除了訴訟以外的各種解決爭議機制,包括協商、談判、斡旋、調解等方式,廣義的ADR還包括前面所述之仲裁。在處理“一帶一路”經濟貿易糾紛的時候,ADR模式往往較之訴訟更容易為爭議當事人所接受,因為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在爭議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進行的協調等。ADR組成的程序規則由當事人雙方自主決定,不像訴訟那樣制度化或規范化;ADR程序快捷、及時且費用低。當然,雙邊乃至多邊體制下的ADR程序,相對而言要求較高,但它以利益為導向,將焦點集中在實現雙方根本利益的最大化上,通過管理層的直接參與,不僅能加快爭端的解決,而且更有可能達成具有前瞻性的協議,甚至可能通過爭議解決而取得雙方的諒解并增進雙方之間的信任,為雙方乃至多方的交易以及新的交易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建立適合“一帶一路”自身需要的雙邊乃至多邊體制下的ADR這一類爭議解決的替代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我們需要適時建立、完善“一帶一路”多邊體制下的爭議解決機制。我們知道,WTO框架下有著WTO爭端解決機制。它具有自己的原則、機構和解決程序,是一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它具有統一性、效率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有數據顯示,自世貿組織1995年成立至2014年底,WTO爭端解決機制已受理496起爭端案件,平均每年25起,貿易爭端數量總額達1萬億美元以上。從2006年開始,涉及中國的案件數量占到總數月1/3。[21]僅就2014年而言,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作出結論的案子共有18個,其中涉及中國的占42%;而上訴機構去年受理并裁決的案子中,涉及中國的占71%。中國已成為爭端解決機制中最主要的涉案方。[22]我們要學會并積極參與多邊體制下的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

中國企業“走出去”進行跨境投資,還需要了解和熟悉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在國際上,投資者如果因投資項目爭議,與項目所在地的東道國政府形成投資爭端,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在窮盡雙邊投資協定下救濟手段之后向設在華盛頓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根據ICSIC規則將爭端提交仲裁。“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投資爭端解決,將使得中國的投資者更多地尋求ICSIC的仲裁,同樣,外國投資者也會就其在中國的投資爭議提交ICSIC的仲裁。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準備,包括法律上的準備。

我們知道,“一帶一路”建設需要多邊合作和協調各方的利益,尤其如果是在其他國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僅考慮自身利益不行,對方的利益、協調與合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在發展“一帶一路”的建設上,需要有雙邊乃至多邊的協作、協調乃至爭端解決機制,以充分發揮協作、協調以及爭端解決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投資貿易經營者的利益以及看良好的投資貿易環境。在“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無論是不同國家雙邊、多邊ADR協調機制,還是雙邊、多邊投資爭端解決機制,都會面臨一旦投資者、項目建設者或者當事方之間發生爭議,或者他們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發生爭端,在協調不能解決的情況下,需要有一個最終的處理機制來解決問題,而不能事無巨細全部提交到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根據ICSIC規則去仲裁。這就需要適合于“一帶一路”建設發展的多邊體制下的爭議解決機制,我們需要加快這樣的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作者:陳學斌,國浩上海辦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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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經國務院授權發布):《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來源: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329/c1001-26765454.html,015年11月5日訪問。

[2]百度百科:《一帶一路(國家頂級戰略)》,來源: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5%B8%A6%E4%B8%80%E8%B7%AF/13132427?fr=aladdin,2017年8月8日訪問。

[3]劇錦文:《“一帶一路”戰略的意義、機遇與挑戰》,載《經濟日報》2015年4月2日。

[4]廉薇、付力:《“一帶一路”戰略下的對外投資新格局》,載《21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11月15日。

[5]《解讀一帶一路是什么意思為什么提出一帶一路戰略》,2015年3月31日,來源:http://www.qz.chinanews.com/2015/0331/259638.html,2015年11月5日訪問。

[6]《“一帶一路”的機遇與挑戰|能源法務論壇報道六》,來源:http://www.energylaw.org.cn/_d276781469.htm,2015年11月5日訪問。

[7]儲殷:《一帶一路戰略不能盲目攤大餅》,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50527/145122279781.shtml,2015年11月5日訪問。

[8]儲殷:《一路一帶戰略的實現需要更冷靜的思考》,來源: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92_119792.html,2015年11月5日訪問。

[9]同上

[10]于寧:《一帶一路構建與實踐中的法律服務研究與應對》,國浩律師事務所:《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思維與法律服務》,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73頁。

[11]何帆研究札記:《中國對外投資的特征與風險》,來源:http://www.sinotf.com/GB/News/1002/2014-11-24/wNMDAwMDE4NDEwNw.html,2015年11月5日訪問。

[12]同上

[13]湯森路透法律:《“一帶一路”下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簽訂情況》,來源www.westlawchina.com,2015年11月5日訪問。

[14]戴一葦、丁蕾蕾、王道軍:《中國巴基斯坦51項協議全部清單:15家中國公司參與簽約》,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50421/212622011677.shtml,2015年11月5日訪問。

[15]趙白鴿:《“一帶一路與全球治理和全球經濟一體化》,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UwNjE4NA==&mid=2651322342&idx=1&sn=5ce0f9105d499ad68285938be0aa7410&chksm=bd561fc18a2196d79071685c890778c91483481219c3219fa0c43093ea0cb26a9ab7770d01d1&mpshare=1&scene=1&srcid=0809Ey9aYgl9D1ptPtSjW1Df&pass_ticket=iwNRNXt7mQsuLJyvhp7Uc7Gl8kLoPS94QxpASC5rq8NRmPWue8PABh3w7dbfkKJO#rd,2017年8月1日訪問

[16]黃寧寧:《中巴經濟走廊建設中的法律事務研究與實踐》,來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UwNjE4NA==&mid=400140423&idx=1&sn=62045bf7c4811e825dadba7793f17d12&scene=1&srcid=1025SMoZH5Rj64ArGFtWc6p3&key=b410d3164f5f798e7830c306ab348c88fa5f94663ebf120fc4902f54d32b0c4e2884feed31df5fc7c3cb383d723dba22&ascene=1&uin=MjgwMTE1NDcyOQ%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pzBG%2Bp%2FiJJ9JvY0%2Bghsk4QdVD34tQWOHgaIyjfkXHSx0rjP%2B8cP9qVUUhp20guTF,2015年11月5日訪問。

[17]《劉國林律師為中國法院判決首次在以色列得到承認與執行提供法律服務》一文中披露,江蘇省南通中級人民法院就外派勞務人員合同糾紛判令身為以色列公民的被告返還第三人江蘇某國有企業1000余萬元的生效判決,在以色列特拉維夫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以“互惠”原則獲得該法院的支持。該法院裁決書還提到,先行承認中國判決有利于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符合以色列的公共利益。參見劉國林:《劉國林律師為中國法院判決首次在以色列得到承認與執行提供法律服務》,來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UwNjE4NA==&mid=400115265&idx=2&sn=4fd7cf1619ba4fba75b7df87aa4dc3b2&scene=1&srcid=1025j5XREQjWfYgB06QsrlMx&key=b410d3164f5f798ebe3a1a33bc7cdeb17603a649506a149a8d8c90f88f54a8d2ffb8d1ecb447e93b0e58eea4adb3626a&ascene=1&uin=MjgwMTE1NDcyOQ%3D%3D&devicetype=webwx&version=70000001&pass_ticket=pzBG%2Bp%2FiJJ9JvY0%2Bghsk4QdVD34tQWOHgaIyjfkXHSx0rjP%2B8cP9qVUUhp20guTF,2015年11月5日訪問。

[18]陳學斌:《淺談<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適用范圍—兼及海商法視角的一點解讀》(ApplicationScopeoftheConventiononChoiceofCourtAgreement---WithSomewhatMaritimePerspective),載《PapersCollectionofthe8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MaritimeLaw》,2015年10月15日,第643-647頁。

需要留意的是,今年新加坡政府也批準該《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使得公約成員國有增加了一個國家。

[19]《紐約公約成員達157個》,來源:http://mp.weixin.qq.com/s/UPn9J365QZgePbhBVozEMg,2017年8月8日訪問。

[20]百度百科:《WTO爭端解決機制》,來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6pafmbIVfVUUGriJJWtN_ksJevnRRSlia6PoAIVWaTIQw1DQLuaCPeMvI3i10QphAXRJfTrly0-DX5PkAllsK,2015年11月5日訪問。

[21]張維:《WTO爭端解決機制已不堪重負》,來源: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703/c188502-27247049.html;2017年8月8日訪問。

[22]汲東野:《中國成WTO爭端解決機制深度參與者》,來源: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6715,2016年11月1日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