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一步提高國浩律師的風控意識和專業能力,國浩風控中心、國浩律師學院和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近期共同組織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學習活動,并共同制作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學習活動學習資料》。

此次系列學習活動包含了兩場主題講座、一場案例研討會和一次考核。國浩刑事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國浩上海合伙人劉鑫主講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證券犯罪修法要點與解讀》,國浩金融證券合規業務委員會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國浩上海資深顧問黃江東解讀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劉鑫律師、國浩上海合伙人萬志堯和國浩上海資深顧問劉艷燕圍繞證券犯罪典型案例進行了探討與交流。相關活動的學習資料包含《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法規和規定、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國浩律師撰寫的相關文章等。

首場講座中,劉鑫律師主要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趨勢,并結合案例圍繞欺詐發行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對修訂要點和疑難問題進行了解讀。
此外,劉鑫律師還剖析了共犯問題,探討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人員所可能承擔的刑事風險。

“《意見》的出臺夯實了市場發展制度根基,更有利于市場長期健康發展,是對市場的長期利好。”黃江東顧問在第二場講座中深入解讀了《意見》的出臺背景、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輔以案例多維度探討該意見的貫徹落實,強調《意見》主基調是監管、是規范、是法治,《意見》重在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


案例研討會主要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探討了四個典型證券犯罪案例,重點研討了欺詐發行債券罪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正常交易行為和操縱證券行為,強調證券犯罪在事實認定方面常運用“推定”規則,即使在“零口供”的情況下,根據交易記錄、交易習慣和交易趨同等客觀證據,依然可以判斷是否運用了內幕信息來進行交易。此外,研討會也強調了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中介機構若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應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以此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主題講座和案例研討會結束后,國浩風控中心組織了本次學習活動的專門考核,考核題目主要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法規和規定的重要內容,以檢查學習效果。




通過此次系列學習活動,國浩律師深刻認識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對市場和社會危害的嚴重性,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中介機構責任的嚴肅性,應規范執業、謹慎執業,做好資本市場“看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