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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2019年度私募基金好文TOP10

國浩律師事務所發布日期:2020-03-16 瀏覽量: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猛,我國資管行業監管政策也陸續密集出臺,相關文件對私募備案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反映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日益收緊的趨勢,對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因此相比起前兩年備案私募數量的快速增加,2019年私募行業管理規模在市場高漲的趨勢背景下穩步擴張,此時從法律層面來研究我國私募基金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為此,我們盤點出2019年度國浩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微信名:grandall)私募基金類十大熱文,涵蓋國有私募基金退出、基金托管及管理人責任及發展途徑、新規對行業的影響、基金份額轉讓、行業風險防控等,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2019年私募基金好文TOP10

- 國有私募基金退出問題法律探究——以國有性質的私募投資基金份額及所持股權轉讓進場交易為視角

- 國有企業私募基金退出路徑分析——以是否適用32號令的規定為視角

- 私募基金刑事風險評析

- 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關注要點

- 新《備案須知》對PE基金的10大影響

- 關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責任問題的法律分析

- 外商投資法對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影響

- 紓困基金對外投資法律盡職調查要點

- 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法律疑難問題淺析

- 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適用

TOP1 國有私募基金退出問題法律探究——以國有性質的私募投資基金份額及所持股權轉讓進場交易為視角

作者:劉小進 郭曉鋒

政府投資基金蓬勃發展的同時,國有企業投資基金也呈現出爆發式增長。目前,政府投資基金及國有企業投資基金如何退出越來越受到市場關注,就前述兩類基金在存續期滿或因特殊原因退出時是否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審計、評估、進場交易的問題,是實務界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論的問題。本文作者梳理了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國有基金退出是否應當進場交易、何種情況下要進場交易進行法律和實踐層面的剖析提出了個人意見和看法,以供讀者參考。

TOP2 國有企業私募基金退出路徑分析——以是否適用32號令的規定為視角

作者:楊慧 廖虹

就國有私募基金的退出路徑而言,通常有兩種,一是國有私募基金轉讓對外投資所形成的產(股)權,再進行私募基金清算;二是國有企業直接將所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額/認繳的私募基金注冊資本轉讓給其他第三人。本文主要從國有私募基金的界定及其退出時是否適用32號令等角度對國有私募基金的退出路徑進行探討。

TOP3 私募基金刑事風險評析

作者:萬志堯 孫超

近年來,隨著私募基金市場的火熱,大批投資人將存款投入基金中,而與此同時,諸多私募基金連續暴雷。在此背景下,關注私募基金相關刑事風險和法律問題,不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自查診斷的重要課題,也是投資人安全投資的應有之義。據此,本文結合相關案例,從私募基金運作的各階段,評析可能出現的刑事法律風險。

TOP4 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關注要點

作者:鄒菁 范君艷

日常合伙型私募基金運作中,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也可稱為“權益轉讓”)已成為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P”)部分或全部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合伙企業法》對于LP財產份額轉讓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和籠統,故有限合伙協議的約定往往決定了在實務中的具體安排和流程。本文針對合伙型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持有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若干關注要點進行了探討。

TOP5 新《備案須知》對PE基金的10大影響

作者:鄒菁 范君艷

2019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新版《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出臺,其在法律適用上雖未提及《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但其監管思路與《資管新規》的要求原則上一致,同時,重點體現了對不同類型基金差異化的備案要求、對于“先備后募”的規范、對于防范基金利益沖突的強調、對于組合投資、長期投資的鼓勵等等監管思路。本文試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角度出發,闡述《備案須知》對于PE基金的十大影響,以期能夠為大家提供借鑒和參考。

TOP6 關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責任問題的法律分析

作者:孫超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明確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為受托人, 但由于《基金法》的上位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適用《信托法》第三十二條承擔共同受托責任(連帶責任)還是按照《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承擔所謂“分別行為分別責任, 共同行為共同責任”,以及該《基金法》的規定是否能適用于股權類或債權類基金, 實踐中多有疑義。本文從基金托管人的法律性質、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中的職責和義務、基金托管人的責任問題等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探討。

TOP7 外商投資法對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影響

作者:鄒菁 劉軍

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資法》正式頒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制度,取消過去三資企業法下逐案審批或備案制度,對中國吸引外資、營造內外公平的經營環境將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對于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外商投資準入及經營也將產生深遠影響。本文作者分別從基金管理人角度及投資角度進行了研究分析。

TOP8 紓困基金對外投資法律盡職調查要點

作者:夏斌斌

2018年以來,為紓解國內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資金流動性風險和股票質押風險,各類紓困基金應運而生。雖然目前獲得紓困的上市公司和伸出援手的資金大都獲益良多,但在紓困基金的對外投資過程中,往往與紓困對象之間的信息并不完全對稱,因此需要通過事先盡職調查的方式深入摸底排查,并進而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合理設計交易結構與交易方案從而規避風險。本文作者結合實踐中經辦的項目情況,就紓困基金對外投資中的法律盡職調查要點進行了梳理,以供讀者參考。

TOP9 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業務法律疑難問題淺析

作者:劉小進 郭曉鋒

基金進場交易業務是產權交易機構近年來新興的業務類型,相較于傳統產權交易業務,基金轉讓業務有其新穎性,在受理基金轉讓業務時,產權交易機構遇到了一些實務操作難題,如基金份額轉讓業務中如何對受讓方條件進行審核,面對上述難題,產權交易機構需就解決方法想一想“招”。本文結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產權交易機構的一些實踐操作,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基金份額轉讓業務遇到的疑難問題進行了簡要分析。

TOP10 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契約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適用

作者:王文忠 王涵

近兩年,私募基金暴雷頻發,私募基金管理人違約、違法的情況批量發生,無數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法律法規雖賦予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索賠的權利,但因其缺乏執行能力導致投資者實際挽回損失的幾率較小。所以,當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人格之行為,利用管理基金財產之便利,違反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情形下,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于基金管理人,將賠償責任人范圍擴大至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將給投資者挽回損失帶來一線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