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我國離婚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2017年離婚率再創新高。我國已經從一個婚姻家庭觀念很強、離婚率很低的國家逐步邁進高離婚率國家的行列。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為140余萬件,較之2016年又有上升。近幾年離婚率的不斷上升,一方面是社會開放度提高、婚姻價值觀念自由的表現,另一方面也是社會更為民主和男女更加平等、獨立的體現。但是,離婚率增高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離婚率增高容易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信任危機,易導致“恐婚族”的產生。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聯合課題調查網展開的一項在線調查顯示,22.3%的人認為自己存在“恐婚”傾向,45.7%表示自己身邊就有“恐婚族”,而對于“恐婚”的原因,68.9%的人認為是離婚率高,失敗婚姻多留下的陰影。
國浩重慶辦公室喬一清律師團隊,通過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渝貴川三地各法院的離婚判決進行統計、分析后,對其中1287份判決書作大數據歸納總結,撰寫本報告,以期為大家提供參考。
特別說明:
1.本次報告僅統計互聯網公開的數據。
2.本次統計選取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相關數據,統計日期為2018年3月4日。
3.檢索途徑:威科先行(該平臺是目前法律界較常使用的法律搜索案例庫之一,該平臺數據主要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4.檢索地區:重慶、貴州、四川(簡稱:渝貴川)
5.檢索關鍵詞:民事、離婚糾紛、2017年、判決書
6.本次渝貴川共檢索到1336件離婚判決書,其中49份未在互聯網上公布判決書內容,故本團隊此次僅對剩余1287份判決書進行統計。
7、由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及隱私性,根據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情形,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可不在互聯網公布。故本次數據統計僅限于公開數據庫中所顯示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一、女性成為將離婚率推高的“主力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0%的離婚由女方主動提出,而渝貴川的調查數據與最高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的數據相近,渝貴川的女性主動提起離婚的,所占比例為75.91%。這個數字,顛覆了我們之前對于傳統婚姻中女性逆來順受的所有設想。越來越多的女性敢于主動提出離婚,這一社會現象的背后,是女性經濟與社會地位日益崛起的轉變!同時,這也與大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有關。為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充實的精神生活,女性在面對不幸的婚姻更勇敢和主動地提出離婚,單從這一角度來看,離婚率升高也體現出社會的進步,或許這將是人類社會發展不可逆轉的潮流。
二、婚姻不是“兒戲”,怎能說離就離
從統計的數據可以看出,在1287份判決中,有970份判決不準予離婚,占比71.48%,另外367份判決離婚的判決書中,第一次起訴就判離有184份,判決離婚率為21.89%,兩次及以上起訴判離有182份,判決離婚率為57.96%。其中,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被告同意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離家出走杳無音訊占了很大比重。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比較慎重,除了具有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只要尚有和好可能或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法院一般會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為由判決不準予離婚。而一旦判決不予離婚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節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相當于給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期”或“感情修復期”,才能第二次起訴。
法條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我們說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細胞,婚姻家庭關系是最基礎、最普遍的社會關系。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體現了國家對健康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視和保護,婚姻家庭的建設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雙方在締結婚姻時都是甜蜜的,隨著婚后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增加,愛情從風花雪月歸于柴米油鹽,當婚姻出現裂痕,男女雙方均應該努力去挽救,而不是輕言放棄。
三、80后對婚姻質量的要求最高,堅決“不將就”
在1287份離婚判決中,明確顯示了雙方的出生日期的有826件。
從本次統計數據可以看出,70后、80后、90后是離婚的主要群體,其中80后更是成為起訴離婚的主力軍,共349件,占離婚案件總數的42.25%。從過去的談離婚色變,到糾結于離或不離,再到如今的堅決不將就,社會大眾的婚姻觀正在發生著巨大改變。原因有三:一是作為我國第一批獨生子女,80后很多男女青年從小就得到父母無微不至的關懷,多數獨立而具有個性,使他們對小家庭的感情沒那么依戀;二是80后從小到大都習慣于父母奉獻型的愛,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常常抱著“對方要以我為中心,為我奉獻”的心理,慣性索取而拒絕主動付出,導致家庭矛盾升級,最后離婚收場;三是很多80后已成為社會的中堅力量,追求物質生活的同時更加注重精神感受,對婚姻質量的要求更高,婚姻不再是結了婚之后再怎么不好也要“將就”過下去的傳統模式。
隨著時代浪潮更迭,社會在發展,人們視野不斷拓展,婚姻的定義也在發生改變,合則來,不合則去。然而,本團隊還是想說一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四、時間的長度≠感情的高度
在1287份離婚判決中,能夠明確判斷婚姻存續年限的有961件。
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之離婚糾紛》顯示,婚后2-7年為婚姻破裂的高發期。一直以來就有“婚姻難逃7年之癢”的說法,大眾普遍認為婚姻一般持續在第7年左右會感覺到平淡、無聊、乏味,從而出現感情危機導致離婚。但是渝貴川三地的婚姻存續年限普遍較長,其中婚后不足7年(包括3年以下和3-7年)離婚的案件總共僅占28.62%。而且經統計發現,在渝貴川三地婚后10-20年才是婚姻破裂的高發期,在能明確婚姻存續年限的961件案件中,結婚10-20年起訴離婚的夫妻有360對,所占比例最高,為37.46%,其次才是3-7年的夫妻,共170對,所占比例為17.69%。
由此可見,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并不能代表夫妻感情狀態的和諧與否,即使婚姻存續年限較長,夫妻感情破裂時還是會起訴離婚。
五、最美不過初相識,結婚審慎才是福
除去未載明離婚原因的263份判決,我們發現,相親并不是男女擇偶的主要方式,在1024份判決中,通過相親結合在一起的僅僅9件,還沒占到案件數量的1%。數據顯示,經人介紹和自由戀愛才是相識相知相愛的主要方式,其中自由戀愛結婚的有526件,占51.42%,緊隨其后的是經人介紹結婚的有466件,占45.55%,其他擇偶方式主要是指包括網絡相識、父母包辦婚姻等,共22件,占比2.15%。這一方面反映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擇偶時享有的自由度也越來越大,更寧愿選擇自由戀愛而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現代人的生活節奏較快,工作壓力較大,社交范圍較小,愈來愈多的人選擇了經人介紹這種簡單高效的擇偶方式。
但是調查數據顯示,無論選擇什么擇偶方式,超70%的離婚案件中,雙方的婚前了解時間不足1年,甚至有的僅十天半個月就草率結婚,這就是所謂的“閃婚”。既然男女雙方來自不同的原生家庭,有著不同的性格和生活習慣,那么婚前雙方更應當進行充分的了解,確定能否完全的接納對方,畢竟良好的感情基礎是婚姻幸福、穩定的前提。
六、愛到盡頭,覆水難收
注:其他包括,未生育、重男輕女、好逸惡勞、吸毒、騙婚、隱瞞婚前疾病、限制人身自由、沉迷傳銷、患有精神問題等。
幸福的姿態只有一種,但是不幸的姿態卻有千千萬萬。在本次統計的數據中,除判決未明確指出離婚原因的以外,離婚原因排名前五位的分別是性格不合、分居、家暴、賭博和不正當男女關系,分別占比64.96%、34.89%、26.65%、8.31%、6.22%。
(一) 性格不合——離婚最無奈的理由
在1287份離婚判決中,因性格不合導致離婚的案件數量有836件,占比64.96%。可見,性格不合已成了離婚的罪魁禍首。為什么婚前如此甜蜜的男女婚后卻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呢,僅僅是因為婚前了解不夠嗎?從公布的判決書中,我們發現,大多數所謂的不合都是那些聽起來匪夷所思的小事。性格不合,本質上不過是夫妻間容忍度和寬容度下降,要求不知不覺增高。人越熟越親,在潛意識中就會對其要求越來越高。每個人都有自己與他人不同的性格特質,尤其隨著婚后的長時間相處,近距離的接觸、短兵相接,個性中不合的潛在因子就得以慢慢顯露,于是才有了個性不合的感覺。所謂“人無完人”,但為何戀愛期間很少有人會明顯覺得性格不合呢?除了彼此缺乏了解之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戀愛時雙方更多都是肯定對方的優點,弱化和包容對方的缺點,“情人眼里出西施”,自然戀人之間的和諧程度更高。由此可見,既然絕大多數夫妻都無法避免因性格、認知的差異導致為生活瑣事產生沖突,那么除了溝通、包容之外,學會“用放大鏡看對方的優點,用顯微鏡才能看到對方缺點”的姿態,才是婚姻美滿的夫妻相處之道。
(二) 分居——最忌諱的選擇
因分居而提出離婚的案件數量共449件,占比34.89%。雖然我國《婚姻法》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離婚的法定原因,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夫妻雙方分居滿二年,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卻并不多見。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需具備三個要素: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包括性生活等)。夫妻因就業、學習等原因常年異地居住的;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各自分灶吃飯,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義務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會認定為夫妻分居。
另外從統計的案件中發現,很多年輕夫妻在發生爭吵后動不動就輕易選擇分居。我們認為,“分居”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婚姻需要經營,“冷戰”不是明智之舉,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后最重要的就是溝通,雙方一旦分居,溝通必然受阻,久而久之,婚姻勢必走向盡頭。
(三) 家暴——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雖然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就正式實施,但是家庭暴力事件仍然時有發生。在我們的統計范疇內,因家暴提出離婚的案件就有343件,占比26.65%。家暴屬于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但是僅有69件提出家暴證據,僅占家暴案件總數的20.12%。而在提出家暴證據后,被法院釆信的僅僅15件,僅占4.37%。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旦發生家庭暴力,婦聯、居委會、反家暴中心、工會等相關組織都可以為家暴受害者提供幫助。雖然我們一直在宣傳“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正積極的發揮作用,但家暴案件仍屢禁不止。2018年4月初,人民日報在微博上發布了一則名為《反抗家暴究竟有多難?》的短視頻,視頻指出,2017年全國涉及家暴案件數量總共94571件,而報警率只有9.50%。家暴取證難有其特定的原因:家暴多發生在家庭內部成員之間,一般無第三人知曉,行為具有隱蔽性;受害人多有“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逆來順受,導致家暴行為越來越嚴重,過程具有反復性與漸進性;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發生家暴后一味的忍氣吞聲,不尋求救助,也不及時去醫院驗傷,導致證據未能及時保存或者證明力不高。
我們強烈呼吁廣大婚姻家庭中的家暴受害者,對家暴一定要敢于“SAY NO”!
(四) 賭博——千金耗盡,家終破
將賭博作為離婚原因的案件共107件,其中僅11件、10.28%提出賭博的證據,但是法院僅認定了3件,而且還是因為被告在法庭中自認。“小賭怡情,大賭傷身”,要證明夫妻一方存在小賭很容易,但是“小賭”一般不構成法定離婚原因中的“賭博”,而要證明夫妻一方嗜賭成性,具有法定離婚原因中的“賭博”行為相對較難,證據一般體現為證人證言、通話錄音、夫妻一方書寫的保證書等形式。
(五) 不正當男女關系——認定并非易事
在1287件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違背婚姻忠實義務、出軌、婚外情、與他人同居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案件共80件,占案件總數的6.22%,但是提出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案件數量僅15件,被法院認定的也只有5件。在夫妻一方提供的證明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案件中,證據類型為社交軟件的聊天記錄、照片、開房記錄、錄像、證人等,即使這些證據能認定一方有第三者,也很難認定對方與第三人同居。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算作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受害方獲得損害賠償的條件,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要收集這一類證據非常困難,所以以此作為離婚理由和損害賠償的理由,除一方自己承認外,一般難獲法院支持。
七、過錯損害賠償&凈身出戶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這些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導致離婚的,屬于離婚賠償條件,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過錯損害賠償。那么過錯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呢?
在我們統計的案件中,提出過錯損害賠償的案件共10件,提出的原因為違背忠實義務,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家暴、精神損失、非婚生子等。從數據來看,當事人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情況為,5萬元以下的有4件,5-10萬元的有5件,10萬元以上的有1件,但是最終法院只支持了1件損害賠償金案件,原因是男方在離婚后發現兒子非親生,故向女方主張賠償撫養非婚生子的費用以及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然而法院最終只支持了1.5萬元過錯損害賠償金。
我們注意到,在1287份判決書中,提出損害賠償金的案件還不到1%。反映出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時候,缺乏損害賠償責任的意識;同時,在法院對該類案件進行判決時,并沒有統一的損害賠償責任標準,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法院通常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但該解釋沒有將具體認定標準明確化,也沒有明確物質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范圍,只是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因此,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還只能依靠法官根據不同的案情對損害賠償的金額進行自由裁量。
實踐中,一方提出過錯損害賠償時,往往伴隨“凈身出戶”之爭。不少夫妻因為各種原因會簽署婚姻忠誠協議,大多數忠誠協議中都有“凈身出戶”的表述,通常是約定過錯方在離婚時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從而由無過錯方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忠誠協議里面如果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通常無效;而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有效。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即使認定忠誠協議有效,卻不一定會按照忠誠協議的內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若忠誠協議中約定類似“如一方婚內出軌,則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這種所謂的凈身出戶條款的,在雙方爭議較大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過錯方也應有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原因在于若對違反忠誠義務的一方承擔的財產責任過于嚴厲,可能造成其生活困難,而無過錯方獲利過大,雙方利益過于失衡。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不會完全支持“凈身出戶”條款。
八、財產之爭未必能彌補情感創傷

在統計的渝貴川離婚判決中,涉及財產糾紛的案件數量共476件,所涉財產類型排名前四的分別是房產、車輛、自建房屋、存款及現金,分別占比42.66%、18.18%、16.08%、9.79%。其中,涉及財產糾紛并判決離婚的案件數量有162件,而法院僅對其中的50件案涉財產予以了分割,另外112件則不予處理或者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理由多為:被告缺席,難以查清權屬關系;按揭付款的房、車并未取得所有權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權;未提供債權債務證明;涉及案外第三人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涉及債務糾紛的案件共187件,其中判決離婚的67件,而31件未對債務予以處理,不予處理的理由多為:被告缺席、證據不足,難以查清債務真偽等。
因此,如果起訴離婚的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主張共同債務的,建議提前準備好財產權屬證明、存在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據等,以免法院在開庭時無法查清財產歸屬而不便進行分割。另外,再次單獨就財產分割提出訴訟也必然會增加大量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九、誰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離婚中涉及撫養權糾紛的案件有846件,其中只有277件,21.52%的比例是判決了離婚的,這也說明,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也會將子女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若離婚訴訟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第一次起訴時,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同時,在判決離婚的案件中,撫養權歸屬情況為:歸男方的有107件,占比38.63%,歸女方的有116件,占比41.88%,多子女男女分別撫養的有54件,占比19.49%。此數據顯示,對于撫養權的歸屬,男女比例僅差3%,這說明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歸屬時不會僅僅將性別作為唯一的參考因素,通常法院會將子女意愿、年齡、性別、夫妻一方是否有固定住所與固定收入、改變生活環境是否有利于子女成長等多因素綜合考量,但宗旨還是要“有利于子女成長”。
關于撫養費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我們在統計中發現,對于渝貴川三地的撫養費判決標準,一般為當地月平均收入的10%-15%。由此可見,法院并非將此《意見》作為硬性指標,而是從多方面綜合考量確定子女的撫養費數額,比如子女現實生活所需的實際費用。
十、離婚案件適用的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數據顯示,在渝貴川的離婚判決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案件共1032件,占80.19%;適用普通程序審結的案件有257件,占19.81%,其中二審案件62件、發回重審案件3件、再審案件2件;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案件2件。
之所以離婚案件更多適用的簡易程序,因為案情相對比較簡單,其具有隱私性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等特性,簡易程序的法官獨任審理可以更好的發揮調解作用。
十一、婚姻家事律師撐起婚姻保護傘
數據顯示,除去不詳的8件離婚判決,在1279份判決中,當事人請了律師的案件數量為480件,占比37.53%。我們發現,較之往年,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比例明顯增高。過去傳統的觀念認為,離婚是男女雙方的家務事兒,感情破裂與否也只有自己說得清楚,且經濟能力、財產狀況也比較簡單。隨著改革開放,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家庭人員組成和財產結構的多元化,使婚姻家庭關系也越來越復雜。一旦婚姻、家庭發生矛盾、糾紛,當案情比較復雜、爭議較大、涉及財產分割較多,子女(婚生及非婚生)撫養、過錯損害賠償等情形時,當事人更傾向于選擇從事私人法律服務的律師來為自己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和幫助。畢竟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律師就好比向導,當你身處陌生環境中,向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可以避免自己走冤枉道,浪費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十二、千年修來共枕眠
婚姻里的兩個人就像是兩個齒輪的咬合,齒輪都是尖銳物,要想非常好地咬合在一塊,除了需要潤滑劑以外,還需要長久的相處、溝通、包容,磨合的時間越長越容易融合,所以對待婚姻一定要慎重。 很多人開始是把婚姻當成情感的港灣,日子長了卻又把它變成了辯論的法庭。生活久了,再恩愛的夫妻難免會發生爭執,但如何處理生活中的沖突和爭吵,更多的是需要我們的智慧。每個人都不可能完美,欣賞優點、包容缺點、謙讓個性、接納差異……講情或講理,一字之差,天堂或地獄。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旦選擇婚姻,就如張宇在《給你們》的歌詞里唱的那樣:“他將是你的新郎,從今以后他就是你一生的伴,他的一切都將和你緊密相關,福和禍都要同當”“他將是你的新娘,她是別人用心托付在你手上,你要用一生加倍照顧對待,喜或悲都要同享”。
一句話“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喬一清律師團隊所有成員在這里祝愿每一個家庭都能幸福美滿,每一對夫妻都能“相濡以沫”、“相守白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