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韓漁業協定》是中韓兩國政府在尚未完成海域劃界的前提下,將專屬經濟區制度作為基礎簽署的漁業協定。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兩國之間的漁業問題,實質上是一種過渡性和臨時性的安排。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相關規定,國家間簽署漁業協定不能夠對最終的海域劃界結果產生影響。因此,在后疫情全球化趨勢減緩、區域合作加強的背景下,遵循海域劃界的原則與發展趨勢,利用漁業協定推進中韓海域劃界、運籌中韓關系加強制衡具有現實意義。
一、《中韓漁業協定》的簽署背景及影響
中國和韓國之間的海域是在中國大陸版塊和朝鮮半島之間形成的半封閉海,其中,受季風、洋流等自然因素影響,黃海是全世界為數不多的一年四季均能進行捕魚活動的海域。依據傳統的公海自由和領海主權兩分原則,兩國漁民長期以來在同一片海域共同進行捕撈活動。該海域中靠近韓國一側的漁業資源豐富且密度較高,在歷史上一直是我國漁民進行捕撈的主要漁場。自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隨著海洋漁業捕撈力量迅速發展,相關海域作業的漁船數量大幅增加,由于缺乏兩國間漁業規范的法律框架,在此期間兩國漁船的無節制作業導致了魚類資源枯竭、環境污染、海上事故等諸多問題,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同時,海洋漁業資源的急劇匱乏和國際海洋漁業法的發展趨勢,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出臺,提出沿海國應加強漁業資源的養護與管理合作,并共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在此背景下,《中韓漁業協定》應運而生。
(一)《中韓漁業協定》出臺的背景
“專屬經濟區”及相關概念首次被明確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當中。專屬經濟區是指自領?;€算起,一國所擁有的領海至200海里范圍內的海洋區域。在特定的這片海洋區域范圍內,臨海國擁有海洋資源的管轄及所有權,非沿岸國則擁有海底開發及在相應水域和領空自由通行的權利。專屬經濟區不同于各國可利用的公海范圍,也不等同于一國領土組成部分的領海,是一種法律地位介于這兩者之間的區域。需要關注的是,沿岸國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夠享有專屬經濟區相關權利:第一,符合國際海洋法中對專屬經濟權利的要求。第二,海域的自然狀況要符合足夠的寬度要求。第三,沿岸國家需要對外宣布建立專屬經濟區并公布專屬經濟區的寬度范圍。[參1]
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專屬經濟區制度伊始,“藍色圈地運動”如火如荼的開展,沿海各國紛紛劃定其專屬經濟區范圍,為了更好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嚴格來說,專屬經濟區不屬于任何一國的領海,國家對其沒有主權,但在專屬經濟區內卻可實行諸如專屬管轄權、勘探開發海底資源權利等,帶有主權性質的權利。這對于一國的海洋權益乃至軍事、政治利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國抓緊劃定屬于本國的專屬經濟區并出臺一系列的制度加以配套實施,正因如此,相鄰的沿海國之間因專屬經濟區劃定而產生的糾紛不斷。由于隔海相望的各沿海國之間距離不定,在各自劃定200海里范圍后,往往會出現專屬經濟區重疊的現象,引發矛盾不斷,尤其是半閉海的沿岸各國糾紛更為突出。國家之間為了爭奪利益,互不相讓,都希望本國能夠取得最大化的海洋權益。[參2]
韓國于1996年加入《公約》,隨即在國內通過了《專屬經濟區法案》及《專屬經濟區內外國人捕魚管理法案》,其中前者明確規定了韓國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與別國的界限劃分原則上采取等距離中間線的方法。[注1]同年,我國也成為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成員國,并于兩年后頒布了針對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其中專屬經濟區的范圍亦為200海里,但也明確指出若與別國之間出現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重疊的情況,則需要遵循國際法的要求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劃定界限。[注2]在最寬距離也僅有280海里的中韓之間,兩國均主張專屬經濟區 200 海里的寬度并都有國內相關法律進行支撐,對于劃界原則與方法的主張卻互不相同,從而產生了海域沖突以及漁業爭端。出于實際的考量,經過多次磋商談判,中韓兩國簽署了《中韓漁業協定》并于2001年生效。[參3]
(二) 協定主要核心內容
《中韓漁業協定》是中韓兩國政府在專屬經濟區界限爭議難以調和的前提下,為了維護漁業秩序而簽訂的一種臨時性協定。《協定》文本部分包括正文16條,兩個附件和一份諒解備忘錄,共三部分組成。其內容主要是對爭議海域的劃分以及對區域內漁業協作管理加以規定。
1. 水域劃分
《中韓漁業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開篇第一條就對適用的水域做了法律層面的定義,將協定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中國和韓國的專屬經濟區。整個協定水域的面積共約24萬平方公里,具體分為“暫定措施水域”、“過渡水域”和“維持現有活動水域”,《協定》中通過經緯度坐標點,用直線連成了上述區域。其中暫定措施水域規定于《協定》的第7條,該水域面積最大,它的四至為最北端北緯37度00分,南端北緯32度11分,東端東經125度25分,西端東經122度01分54秒,大致范圍包括黃海大部和浙江舟山和韓國濟州島之間的部分東海區域。該區水由締約兩國共同開發,共同管理和養護,并且在該區域內只能對本國漁民和漁船進行管理?!斑^渡水域”規定于《協定》的第8條,中韓兩國的“過渡水域”分別是“暫定措施水域”的西東兩側的狹長區域,面積相差不大,中方約為 2.6萬平方公里,韓方約為 2.9萬平方公里。并在第二款中對權利義務進行了概括性的規定:為了在過渡水域內逐漸設立專屬經濟區,締約雙方需要在一段時期內減少在對方一側過渡水域內實施作業的船數,采取適當的措施調整作業范圍?!秴f定》第9條具體規定了“維持現有活動水域”,范圍為暫定措施水域北限以北及暫定措施和過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在這部分水域中兩國維持各自漁業活動現狀,除締約雙方協議規定的情況外,不得將本國相關法律法規用于對方的漁民及漁船。[注3]
2. 漁業協作管理規定
(1) 實行專屬經濟區管理制度
中韓兩國秉持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皆準許對方的漁民漁船在一定條件下進入自己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捕撈作業。締約雙方每年劃定進入本國專屬經濟區進行作業的漁船數目、漁獲額度及作業的時間和區域。同時,雙方國家的漁船必須在提出入漁申請并獲得捕撈許可并遵守對方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方可進入對方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活動。[參4]
(2) 成立漁業聯合委員會,共建協作管理機制
以《中韓漁業協定》的理念為指導,中韓兩國成立了漁業聯合委員會,專門負責商定兩國相互入漁的各事項。該委員會每年會召開年會及籌備會,商討第二年入漁的規模、條件,確立各國的捕撈配額,對入漁規則進行修訂。除漁業委員會之外,還配套了專門的漁業執法工作組對適用水域的執法秩序進行維護。為了更好的交流漁業資源養護問題,兩國還成立了漁業資源專家組,定期交換意見。
(3) 為共同保護海洋資源提供指導方針
《協定》強調需要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并提出共同養護海洋資源指導意見,指導中韓兩國相關漁業主管部門借助漁業委員會等漁業合作機制,在海洋漁業資源養護等各個方面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共謀合力,穩定水域內海洋生物資源狀況。
(三) 產生的影響
該協定的簽署主要是解決漁業資源枯竭的問題,為可持續的資源開發奠定了框架。其中,臨時行動區和過渡區由漁業聯合委員會管理,現行捕魚維持區由兩國政府單獨協議管理。協定生效后,可以自由作業的水域大幅減少,我國由此喪失了大面積自由捕撈的傳統海域,迫使中國漁船返回近海漁場,使得本就不豐富的漁業資源遭受更大的壓力。[參5]
《中韓漁業協定》是在兩國專屬經濟區界限無法劃定的前提下,為了維護漁業秩序而簽訂的一種臨時性協定,但協定的簽訂并不影響最后海域的劃分?!堵摵蠂Q蠓üs》中明確國家之間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要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同時也進一步規定了,在達成協議之前相關國家應當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開展合作,竭盡所能作出與實際切合的臨時性安排,并且這種安排不得妨礙協議的進程,也不能對最后劃定結果產生影響。[注4]中韓兩國已經各自宣布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按照該原則,兩國應在劃定專屬經濟區的邊界后,通過各自管理本國的專屬經濟區來解決漁業問題。但是,兩國都意識到海洋劃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在這之前通過簽訂臨時性質的漁業協定達成協議。該協定生效后,兩國間的專屬經濟區劃界談判將持續推進,如果專屬經濟區得以劃界,兩國將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專屬經濟區制度管控漁業問題。[參6]
二、中韓海域劃界原則
(一) 海域劃界原則及國際實踐
國際上有三個國際條約當中明確規定了海洋劃界的相關原則和方法,分別是1958年的《大陸架公約》及《領海及毗連區公約》還有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架公約》是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的成果,其中第6條第一款內容與海域劃界相關:有大陸架相接的兩國應以協議規定屬于該國領土的部分界線。在沒有協議和特殊情形的情況下,應以每一點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中央線為界線。由此,在國際法的歷史上,開創了針對海洋劃界原則的先河,使得《大陸架公約》成為國際立法進程中里程碑式的存在。事實上,《大陸架公約》中雖然有針對海域劃界的規定描述,但并未明確指出劃界的方法和依據原則,而是混合處理,將立法基礎建立在公平的考量之上,而非具體的規則之上。[注5]接著出臺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中第12條對海洋劃界的規定延續了《大陸架公約》的精神,等距離方法開始成為領海劃界中的習慣法規則。[注6]
眾所周知,堪稱調整國際海洋秩序的“海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國際海洋法上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適用的普遍性。但在制定這部“海洋憲章”的過程并非是一帆風順的。各國為了爭取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多次談判都難以達成一致,歷經三次海洋會議,耗時九年才最終制定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過程中,引起最大分歧,各國斗爭的核心點就是究竟如何進行海洋劃界的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74和83條最終體現了海域劃界的具體相關規定。但上述條款只是措辭模糊的原則性規定,這種模糊性帶來了實際關于劃界原則和方法選擇的矛盾和運用的過度靈活,會議中在等距離和公平原則上的角力延續到了國際司法及國家間的劃界實踐。[參7]
1. 自然延伸原則
基于相關海底區域實際上可以被視作是沿海國擁有領土的延伸這樣一個事實情況,國際法才將對大陸架的權力賦予沿海各國。換言之,雖然這些領土在海面之下但仍舊是該國領土的自然延伸。[注7]根據上文的論述,《大陸架公約》中實際上并未表明“自然延伸”這一原則,但公約中使用的“鄰接海岸”一詞實際上就表明了對自然延伸原則背后蘊含的大陸架是一國領土這一自然和法律事實的一種肯定和支持。[參8]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進一步明確了大陸架的法律概念,建立了自然延伸原則與大陸架之間的關系,并提出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這一標準的確立使得沿海國無論是否具備領土向海底延伸的自然條件,均可以從本國領?;€起200海里范圍內主張大陸架的權力。[參9]
自然延伸原則(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是大陸架劃界的原則之一,它指的是每個參與國盡可能多地得到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的所有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國家的自然延伸權力。一國領土的自然延伸是大陸架法律制度的基礎。[參10]《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的所有自然擴張的海域范圍,并延伸至海床和大陸邊緣以外的海底區域。如果領海邊緣不足兩百海里則向外擴張至兩百海里。[注8]
1969年的北海大陸架案,國際法院對某些法律規則做出了解釋,這些解釋成為了后來自然延伸原則的權威理論。在國際法院看來,1958年《大陸架公約》第2條沿海國對大陸架進行勘探等一系列權利是沿海國固有的合法權利。此外,國際法院還借助陸地主宰海洋的一般規則,認為既然陸地領土是每個國家行使主權的來源,那么國家也可以對基于陸地向海洋延伸的部分行使權利。[注9]從北海大陸架案以后,自然延伸原則就被國際法院確立為大陸架的劃界原則。此后一段時間內,世界各國紛紛將焦點轉向了海岸地理問題,對大陸架進行科學和技術方面的研究。[參11]在1977年英法大陸架案中,仲裁庭對自然延伸規則提出質疑,認為劃界問題的產生正是因為與同一大陸架接壤的兩個或多個國家的領土在地理上可以看作是大陸架的自然延伸??梢娮匀谎由熳鳛槭滓瓌t的效力并非絕對的。[注10]事實上,自上世紀70年代中期,自然延伸原則在大陸架劃界中的重要性就逐步降低。這和《海洋法公約》所確立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得到國際上的廣泛認可不無關系。有國外學者認為,專屬經濟區的發展意味著以自然延伸為基礎的大陸架劃界原則在海域劃界案件中的重要性趨于消亡,與專屬經濟區相關的因素越來越重要。[參12]
中國首次明確贊成大陸架劃界應遵循自然延伸原則,是在1973年海底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注11]中國代表指出,自然延伸原則是以大陸架科學作為支撐的,符合地理地質上大陸架與領海的概念。[參13]中國的法律中關于大陸架的規定實際上采取的是將“自然延伸”和“距離”相結合的方法。將大陸架是中國領土的自然延伸放在首位,但如果出現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的情況,那么即擴張到200海里。中國對于大陸架劃界的立場,與1982《海洋法公約》如出一轍,即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進行劃界。[注12]
2. 等距離劃界原則
等距離線(equidistance/middle line),又稱中間線,是一種在海岸上相鄰或對立國家之間劃分大陸架的方法,一般適用于海岸線長度幾乎相同或近似的國家,并且兩國之間沒有海溝等特殊地形的劃界海域。[參14]等距離原則正式的規定見于1958年《大陸架公約》的第6條第二款。同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又稱"日內瓦公約")也規定了領海劃界中的中間線方法。但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從是否形成慣例及法律確信兩方面否決了等距離的習慣法地位。[注13]然而在接下來的國際實踐中等距離方法與專屬經濟區制度的結合使其迸發出巨大的活力。由于專屬經濟區的劃定直接與距離掛鉤,這一概念的出現使得按照地質地形要素劃定大陸架的重要性降低,而使用等距離原則確定本國的專屬經濟區界限及解決國家間專屬經濟區重疊區域爭議占據了國際劃界實踐的主流。
由于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權力基礎的“距離”只有一種衡量標準,因此等距離劃定專屬經濟區的方法不失為更上乘的選擇。[參15]就已知的劃界方法而言,等距離是最能確保海岸地理在劃界中得到反映的方法,也是給予距離考慮的最明顯的方式。[參16]國際法院把等距離原則上升到方法論的高度是從2009年黑海劃界案開始的。羅馬尼亞和烏克蘭在黑海海域邊界劃分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2004年羅馬尼亞提起訴訟,2009年國際法庭做出了一致終局裁決。在劃界問題上,法院認為在第一階段,不考慮任何相關情況,在兩國相鄰或相向海岸分別建立臨時等距離線和中間線。不過,國際法院也強調了,在有迫不得已理由的特殊情況下,可以暫不優先適用等距線或中間線方法。第二階段,為了達到結果比較公平的目的,會將是否存在適應或改變臨時等距線或中間線的相關因素納入考量范疇。最后,作為劃界的第三階段,法院將在考慮一切有關情況的基礎之上,確定一條海上邊界線。同時,適用比例方法校驗是否存在因兩國相關海岸顯著不成比例而導致不衡平結果的情況。[注14]隨著劃界實踐的發展,加之在黑海劃界案中的確認,之后2014年的孟加拉/緬甸等劃界案中國際法院首先建立一條臨時等距離線或給予等距離方法在劃界中以優先考慮。[參17]
等距離原則雖然被稱之為“原則”但本質上只能說是一種便于操作的劃界方法,而非真正的法律原則。其在大陸架劃界活動中作為起始步驟而被采用,但由于其無法確保公平結果,因此并無強制適用之說,而是在適用時需要注意“特殊情況”,因為國際法中并不存在強制適用的唯一一種劃界方法這種理念。無論是等距離方法也好,或者其他劃界方法也罷,最終是否能夠達成公平劃界這一結果,往往是與每個案件的特定地理及其他條件相關的。無論最終采取何種方法對大陸架進行劃界,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體現出每個具體案件的地理條件和其他自然情況,本質上來說也就是公平原則的一種體現。任何劃界方法都不應擺脫公平這一最終目標,而公平的本質首先是肯定大陸架的自然特征,并確保該等特征和要求在大陸架劃界實踐活動得以貫徹。一切無視大陸架自然地理特征而追求單純數量上平均的劃界,都非真正的公平。等距離方法,作為公平原則的衍生品,從未真正上升到法律原則的地位。盡管實踐中等距離原則被頻繁適用,但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的強制性。這與大陸架劃界中的公平原則,無論是在地位和效力上都是無法相提并論的。[參18]
3.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equitable principle),一項公認的大陸架劃界國際標準,也稱為大陸架劃界的國際法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第一款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大陸架劃界應當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求公平解決。[注15]公平原則是普遍適用于海域劃界的基本原則,它既可以作為劃界的目標,也可以成為劃界的原則。作為劃界目標時,為確保公平性,可以使用任何適當的劃界方法的結合,是否適當則取決于對特定案件中相關海域具體情況的權衡;作為劃界方法時,考慮一切相關情況,以便取得公平的結果。按照 1982年突尼斯/利比亞案,1984年緬因灣劃界案中圍繞公平原則的解釋:在保持一貫性和可預期性的前提下,公平原則可以直接用作法律,并遵循法律規則的公正。[參19]
國際上的第一個專屬經濟區劃界司法判例——“緬因灣海域劃界案”當中就采用了公平原則。在判決中,國際法院分庭直接否認了加拿大所主張的等距離劃界主張并強調劃界中的公平原則,開啟了專屬經濟區公平原則劃界的先河,但僅以公平原則作為劃界標準也使它成為了相關國際判例中十分空見的—個。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強調公平原則并不意味著雙方所主張的,多種事關“公平”的因素都被納入了法院的考量范圍。盡管在本案中公平原則得到了彰顯,但實際上法院對于它的運用是非常謹慎的,美加兩國所分別主張的大部分相關情況,如漁業、石油、國防等,并沒有被采納,最后還是地理事實方面的少量因素起到決定性作用。[注16]事實上,雖然“緬因灣劃界案”開創多個先河,但公平原則作為單純的劃界方法并沒有被廣泛地接受和采用,而是因其靈活性過大而遭致批評,也沒有被后來的判決所繼承。如果僅僅考慮公平原則,將會因為對公平的內涵理解不同而導致各方爭論不休,對判決的執行也未必達到良好的效果。
由此,雖然公平原則可以單純作為一種劃界方法出現,但實踐中并不被多數國家所采納。更重要的是將“公平”作為劃界的結果,是各國在適用一切其他劃界方法時應當遵守的法律原則,使得劃界問題得到良好的解決。
(二) 中韓海域劃界應遵循的原則
中國與韓國針對海域劃界的爭議焦點實質上是兩國之間主張采取的海域劃分原則不同。中方主張,應根據陸地面積的自然延伸,適用公平原則,綜合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取得公平的劃定結果。韓國在海域劃界上的立場與中國不同,即在黃海和東海北部堅持以中間線為原則。中韓雖然都主張在國際法基礎上依照協議解決,但在劃分方法和相關因素考量上,依然堅持各自不同的立場。因此應當根據兩國海岸的地形地貌、實際走勢、資源分布、歷史沿革以及國際法原則主張中國的權益。[參20]
1. 單一海洋劃界的適用
單一海洋劃界,即用一條邊界線長期統一地劃定兩國間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界限,已經成為海洋劃界的新趨勢,在緬因灣案、揚馬廷案中都得到了運用。中韓的海域爭議區具備適用單一劃界的基本條件。首先就海域的地理范圍而言,整個黃海的東西寬度不超過300海里,所以中國與韓國的大陸架必定會出現權利主張重疊區域。其次,從海床地形來看,海域大陸架總體上具有單一性。并且中國與韓國在黃海的海岸僅為相向,地形相對較為明晰。再次,中國與韓國在黃海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主張重疊區域也完全重疊單一海洋劃界與普通劃界一樣,也必須以公平原則為基礎,并且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要遵從同一個公平標準。但正如緬因灣案判決中指出的那樣,由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相關情況”存在區別,對專屬經濟區劃界時,主要考慮的是與上覆水域相關的情況,如魚類等生物資源;而在對大陸架進行劃界時,則主要考慮的是與海床和底土更為相關的情況,如石油等礦藏資源。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偏向一個目標而損害另一個目標,而應采取中立性標準。[參21]
2. 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考慮等距離方法劃界
等距離方法劃界正在成為國際上解決海洋劃界糾紛的一個主要方法,但距離的平等并不能夠保證結果的公平。如果運用等距離方法能得到公平劃界結果,則可以適用;若存在不適用等距離方法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則應采取其他可行的劃界方法。因此,等距離方法不能作為采取的唯一方法并當然適用。只有在合理確定劃界相關情況和各項因素的基礎上,再確定應當適用何種劃界方法來劃定界線,從而最大程度地維護我國權益。[參22]
3. 拒絕接受韓方“實際控制”理論
韓國近年一直試圖通過實際控制蘇巖礁來為以后海洋劃界做準備。韓國在蘇巖礁上建立的“離于島綜合海洋基地”平臺被其視為海上的領土,安有全天候無人監視、警報系統,嚴禁外國人員登臨;2012年更是在濟州島建立了海軍基地。按韓國主張的等距離原則,蘇巖礁位于韓國專屬經濟區內,韓國因此主張蘇巖礁的主權并在其周邊建立大型人工設施,使之露出海面,從而造成這部分區域歸屬于韓國實際控制的事實。由于缺乏相關的國際法規定,對實際控制行為的認定還被稱為“灰色地帶”。但是,實際控制行為不能改變海洋地物的本身性質。蘇巖礁常年沒于水下,是公認的暗礁;盡管韓國方面在蘇巖礁上建立了大型人工設施,但不改變其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規定的礁石本質,因此也并不能夠在其上主張專屬經濟區的權力。[參23]
三、后疫情時期運用漁業協定運籌中韓關系、推進合作的現實意義及可行手段
自美國宣布推行亞太戰略始,中國周邊地區的海域爭端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期。以日本、菲律賓為首的國家對中國的海域海權不斷發起挑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需要通過強硬的手段積極維護海洋權益,還需要通過與周邊國家開展磋商合作,建立友好的關系以制衡美盟。二戰之后,韓國為加快自身發展的步伐,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多方面都與美國有著密切的交流合作。與此同時,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其國際形象的凸顯,特別是其在東北亞的影響力日益擴大,迫使韓國在加強與美國的聯盟時考慮中國因素。相應地,在復雜的國際形勢影響下,韓國在解決與中國的海洋爭端問題上,不僅要順應符合時代的外交戰略,更要走“平衡合作”的道路。2013年以來,韓國的政策更加偏向于注重與美國和中國的平衡發展,深化了美韓同盟的同時強調獨立自主,另一邊也在不斷加強與中國的政治互信和地區和平理念,促進兩國之間的合作。對此,中韓兩國先后共同發布了聯合聲明和行定計劃,[注17]并為調和雙方放空識別領域的分歧而舉行高級別會晤,促使雙邊關系往更加穩定的方向發展。2014年,中韓再發聯合聲明,宣布雙方將共同努力,建立成熟的戰略伙伴關系,推動開展海洋劃界談判等具體工作。鑒于國際局勢變更的考量,以及漁業協定的低敏感性,及時實施“均衡合作”的政策,可以強化中韓關系,使海域劃界成為可能。[參24]
(一) 通過協定方式加強兩國關系
目前由于疫情常態防控的現實狀況,全球化趨勢呈現休克狀態已成必然,世界格局正在發生新的變化。區域合作將成為后疫情時期的主要合作模式,締結雙邊合作協定,特別是漁業合作協定,具有低敏感性和低風險性,可以為后續海域劃界做鋪墊。中國應當利用有利的時機,積極同韓國進行磋商,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分歧,尋找合作的契機,可以從維護區域利益和漁民利益的雙重角度,加強對區域的管理,與韓國政府積極協商,盡量平復中韓兩國因漁業問題而引發的民族情緒,并通過對話協商的方式低調緩和地處理矛盾。中韓兩國共存于同一海域,在地理上一衣帶水,在國際海底事務、資源勘探開發利用和養護等諸多海洋相關領域有著諸多的共同利益。因此,中韓可以在漁業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探討海洋多邊合作框架,通過締結條約的方式加強區域合作。[參25]
(二) 以利益平衡為紐帶,推動劃界進程和區域合作
區域聯盟是應對威脅、尋求安全、強化權力以及保護或擴大利益的最常見和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隨著國際趨勢的變化,傳統聯盟模式已從單純的權力控制、武力威脅,引入了制度架構、價值認同等新的變量,其運行的邏輯基點為“利益平衡”和“安全平衡”。也就是說各方均能夠從聯盟中獲得發展空間,分享利益。中國的快速崛起帶動了周邊國家的經濟發展,使周邊國家對中國的經濟依存度進一步提升。其中,作為鄰國的韓國,在中國的影響下,經濟得到了穩步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中國“經濟外溢”的效應減緩了中韓在黃海爭端中的矛盾與摩擦。不可否認,中韓間的經濟合作不僅使中韓的經濟地位得到了極大地提升,而且給環黃海經濟圈和地區經濟網絡帶來了發展的契機,使黃海爭端成為可調和的矛盾。不僅如此,作為韓國最大的出口國和戰略合作伙伴,中國在外交和安保方面的分量亦在逐漸增強。韓國最關注的是朝鮮半島局勢的穩定。為防止軍事挑釁,實現朝鮮半島的穩定,韓國必須依賴中國。因而,中國可以利益平衡為紐帶,突破中韓在黃海海域的管轄爭議,推動黃海海域的劃界進程。
(三) 堅持主張歷史性權利,適度保持共有海域壓力
有關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產生之前的歷史性權利和臨時協議,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必須信守原則和禁反言原則的要求,也被絕大多數國際判例所認可。歷史性權利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需要在個案中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認定。中國在黃海海域上的歷史性權利應被列入相關因素的考量范圍,以助于我國主張海洋權益。關于蘇巖礁,1880-1890年清末北洋水師的海路圖上就有對其的標注,而韓國真正意義上對蘇巖礁的探索始于1951年韓國山岳協會和海軍對蘇巖礁展開的共同考察。蘇巖礁首次精密測量是在1963年,由中國海軍和交通部共同完成的;1992年,中國海軍完成對蘇巖礁海區全面的測繪。[參26]在漁業方面,在兩國簽署《中韓漁業協定》之前,韓國水域的對馬山、大小黑山島、濟州島等島嶼一直是中國傳統的海外漁場,由于中國漁民的捕撈歷史較早,很多漁民袓祖輩輩在這些漁場捕魚,當時中國漁船數量約是韓國的6倍。[參27]因此,在積極倡導合作的前提下通過主張歷史性權利,適度保持在中韓共有海域漁船的數量和緊張態勢,不僅可以爭取獲得更多的漁業水域以保護我國漁民的作業面積,同時也是進行條約談判的重要籌碼,主張海洋權益、制衡美盟的重要手段。
四、結語
隨著海上貿易和國際交往的發展,格老秀斯的“公海自由”理論已然不能解決現實存在的糾紛。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格局發生變化,強權不斷重新洗牌,已經劃分完成的海洋權益不斷遭受沖擊,各國之間關于海洋的沖突不絕。若想對這種無序的現象進行規范,還需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即在國際法框架下確立約束機制。專屬經濟區制度就是在世界海洋矛盾沖突愈發激化、難以掌控的情況下產生的。中國與韓國之間有20萬平方公里的爭議海域,在爭議海域中存在重疊專屬經濟區面積,專屬經濟區不僅涉及到海洋權益問題,其背后隱藏的是地緣政治等更深層次的問題。因此以漁業協定修訂和加強海洋多邊合作為契機推進劃界談判既有戰略考量的必要性,也具有現實意義。
注釋:
[1] 參見????????,https://www.law.go.kr/??/????????.
[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2條。
[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漁業協定》。
[4] 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1款,第3款。
[5] 參見《大陸架公約》第6條第一款。
[6] 參見《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12條。
[7] See North Sea, para.43.
[8] 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9] See North Sea,para.19.
[10] See Anglo-French, para.79.
[11] “從地理條件來看,鄰近沿海國家的淺海區域是這些國家大陸領土的自然延伸”。
[1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3] See North Sea para.100.
[14] 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15] 參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6] See CAS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17] 參見《中韓面向未來的聯合聲明》和《豐富中韓戰略合作伙伴關系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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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 ?? (??? ?? ??????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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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莊焰首席代表在海底委員會第二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關于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問題的發言》
[14] 同前注[10],第64頁。
[15] 高建軍:《國際海洋劃界論——有關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頁。
[16] 同前引文,第179頁。
[17] 姚瑩:《2014 年孟加拉國與印度孟加拉灣劃界案評述 ——兼論對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啟示》,《當代法學》,2015年第4期,第149-1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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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前注[2]
[23] 孫立文:《海洋權益爭端解決機制與中國政策》,法律出版社2015版,第326-329頁。
[24] 劉霏:《美國亞太再平衡戰略對中國海洋爭端的影響》,博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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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付玉:《歷史性捕魚權問題研究》,博士學位論文,上海海洋大學,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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