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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涉檢行政處罰風險提示及合規建議

作者:李繇 張楠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前言:2018年4月20日起[注1],原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統一以海關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實現了轉隸融合的機構改革。中國海關在原有以稅收、許可證件為主要監管要點的基礎上,增加衛生檢疫、動植物防疫、商品檢驗、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等職責。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國門安全得到廣泛重視,檢驗檢疫職能的重要性和執法力度都在不斷提高,進出口企業對海關涉檢案件的執法體現出了一定的不適應性。我們認為,隨著關檢機構融合的不斷加深,傳統海關監管程序與檢驗檢疫的監管邏輯逐漸協調,涉檢行政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進出口企業對國際貿易和進出口活動中的涉檢申報應當加以重視。由于檢驗檢疫執法程序和傳統海關監管體系有所差異,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也會遇到企業關于海關涉檢案件處置的疑惑與問題。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盡可能簡要的歸納海關涉檢案件的特點,并為企業提供合規建議。

一、2022年以來的涉檢案件特點分析

為了便于進出口企業了解海關涉檢案件的處置特點,我們選取了進出口活動數量、規模及類型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深圳和南京關區為例,進行了2022年以來案件檢索和分析。

(一) 深圳海關涉檢案件分析

我們對深圳海關公示的涉檢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整理[注2],共檢索到77件涉檢案件,其中數量最多的是涉商品檢驗案件,共有58件,主要涉及的商品包括鮮鱷梨、鮮龍眼、海味、肉制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處罰原因多是由于進出口貨物屬于法檢商品未依法報檢,依照違法情節的不同大多處以貨值10%-20%的罰款。其中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危險化學品屬于法檢商品應履行報檢義務似乎易被企業忽視,需要引起重視。涉動植物檢疫案件8件,主要涉及的貨物有蜂膠、草坪、貨物柜、紅薯、臘味、水果等,絕大多數案件系因未辦理檢疫手續處罰1000元。涉衛生檢疫案件6件,貨物類別涉及舊電腦主板配件、舊發動機配件、舊外殼等舊品,處罰理由為廢舊物品未向衛檢機關申報、未經衛檢處理,大多處以12000元罰款,需要注意的是廢舊物品、交通工具等,除了涉及商檢外,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還有可能需要衛檢機關實施衛生處理及簽發衛生檢疫證書,否則也將面臨相應處罰;涉食品安全案件4件,貨物類別涉及肉制品、調味料等,多因出口未獲得備案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且貨值低于1萬元而被處以5萬元的罰款。此外,涉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固體廢物案件1起(鋰充電電池),被處以1萬元的罰款。

(二) 南京海關涉檢案件分析

2022年以來[注3],南京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案件共檢索到11起,其中數量最多的仍然是涉商品檢驗案件,以未如實申報法檢商品而逃避商檢、擅自出口未報檢法檢商品的案件較為高發,其中危險化學品未依法報檢需引起重視;涉動植物檢疫案件2起,貨物為地板及高背長額蝦,其中出口地板因偽造植物檢疫證書而被處以2萬元罰款;涉食品安全案件1起,最終以經銷商符合免予處罰的情形而不予行政處罰。從類似案件的處罰結果看,根據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實情況,南京關區的處罰金額相對較低。

綜合上述案例,四類涉檢行政處罰案件中,以進出口商品檢驗案件較為高發且依據貨值按比例處罰較重;同類案件的處罰,在法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不同地區海關的裁量尺度不同,處罰結果也可能存在差異;從執法部門來看,不同海關涉檢處罰主管和實施部門并不一樣,可能包括綜合業務部門、通關監管部門、現場處置部門和稽查部門。

二、涉檢處罰的主要類型

(一) 國境衛生檢疫

實施國境衛生檢疫,目的在于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出發點,逐漸發展為隔離檢疫、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的全方位衛生檢疫模式。

1. 檢疫對象

主要包括出入境人員、出入境交通工具及運輸設備、尸體骸骨、特殊物品[注4]、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風險的貨物物品、動物植物等。

2. 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逃避檢疫的,根據行為及情節的不同,可能受到警告或者100元-3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注5];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觸犯刑法中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等有關罪名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目的在于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我國在促進和平衡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同時,逐步建立完備的動物檢疫與植物檢疫制度。

1. 檢疫對象

主要包括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等。

2. 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違反動植物檢疫規定,可能受到罰款、吊銷檢疫單證等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違法行為的不同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注銷注冊登記等行政處罰。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可能觸犯刑法中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注6]而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三) 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以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原則。

1. 檢驗對象

(1) 法檢商品,指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主要包括農產品、冷凍品、動物制品、礦產、鋼材、化工品等,范圍較廣。但法檢商品目錄并非一成不變的,海關總署依據近年法檢商品不合格檢出情況、風險監測情況并結合國家政策的調整要求,對列入目錄的商品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比如,固體廢物本屬于法檢商品,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據《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相關編碼涉及商品已無法正常報關進口,一并調出法檢目錄;鋼卷等傳統金屬材料及制品,因屬于原材料類的中間商品,一般不直接面向消費者且工藝技術已趨成熟,產品質量穩定,安全風險較低,故不再實施進口商品檢驗;而對于再生黃銅原料、再生鑄造鋁合金原料等進口再生原料調入法檢目錄,實施檢驗監管。

(2) 抽查檢驗商品,是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根據國家規定實施抽查檢驗。抽檢商品范圍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每年動態調整。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生命健康安全的角度出發,抽檢工作的重點,與進出口商品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2022年7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2022年度法定檢驗商品以外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工作的第60號公告,明確今年抽檢商品的范圍包括學生文具、嬰童用品、家用洗碗機、電子坐便器、口腔器具、仿真飾品、兒童玩具、兒童自行車、兒童滑板車、電熱水袋等十類進出口商品。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海關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例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及《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所明確的“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最新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故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屬于應當法檢的其他進出口商品。

2. 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1) 法檢商品未報檢而擅自銷售、使用、出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將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而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2) 進出口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可能被海關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以銷售金額5萬元為起刑點,按照銷售金額的大小,承擔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財產等刑事處罰。

(3)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證、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四條,由海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罪名,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的刑事處罰。

(4) 申報不實或者逃避商檢的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5) 對于抽檢商品,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合海關抽檢工作。未經抽檢合格,擅自銷售、使用、出口的,將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刑事處罰。

(四) 食品安全

1. 對進口食品安全的管理

(1) 制度上:健全進口食品全過程監管,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狀況評估審查制度、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商的備案制度、進口口岸監管制度、進口食品召回制度等。

(2) 主體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海關職能部門備案及申請注冊。

對境外出口企業來說,境外出口商及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且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對境內的進口商來說,首先,應當建立對境外出口商及生產企業的審核制度,重點審核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是否符合規定的食用標準。審核不合格的,進口商不得進口相關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其次,進口商在報檢時按照質檢總局規定提供合格證明材料。再次,進口商應當建立產品召回制度。若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召回。最后,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 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材料進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違法出口食品、違法出口食品、拒不召回問題食品及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對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依照違法情節的不同,面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并以貨值1萬元為分界,承擔不同的罰款。上述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面臨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沒收財產等刑事處罰。

三、對進出口企業的風險提示及合規建議

(一) 熟悉商品監管要求,及時關注最新公告

結合我們整理的海關涉檢處罰案例,可以看出與傳統海關監管聚焦申報規范(如商品歸類、量價、貿易方式)的執法特點不同,涉檢案件由于商品特征帶來的監管關注要素要復雜的多。以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為例,外來物種、有害生物品目繁多,監管對象因水果、水生動物、糧食、木質包裝、出入境人員適用的檢疫監督規章又有明顯不同,對企業來說不僅需要了解自己進出口的貨物,還需要了解可能涉及的動植檢風險。對于商品檢驗來說,進出口企業除關注法律法規及海關總署最新公告中對法檢商品目錄的規定外,還要關注抽檢商品范圍,配合海關的抽檢工作。特別提示的是,涉及固體廢物,外貿企業要熟悉固體廢物的名目,加強對國外出口商提供商品檢測報告的審核,對原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進口廢物加強注意義務,不再從事固體廢物的進口交易;對于舊物的進口要滿足商檢及衛檢的雙重監管,熟悉涉檢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對于進口食品,國內進口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完成備案和注冊,審核食品成分如實向海關報檢。

TIPS

為保障國內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加強動植物檢驗檢疫,2022年以來海關總署發布了多份涉及蒙古國乳品、俄羅斯小麥、智利牛羊肉冷凍水果、肯尼亞野生水產品、印度尼西亞魔芋干片、柬埔寨養殖水產品鮮食龍眼植物、西班牙燕麥草、肯尼亞鮮食鱷梨植物、緬甸香蕉植物、津巴布韋鮮食柑橘植物等動植物檢驗檢疫公告,細化特定商品的裝載、存儲、入境檢疫、標識核查、回顧性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處理等要求,加強進口食品的安全監管;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傳染病通告,為保護出入境人員的健康安全,海關總署相繼發布針對霍亂、黃熱病、猴痘等防止疫情傳入我國的公告,按照規定程序采取醫學措施、開展采樣檢測,實時動態調整口岸防控措施;為科學、精準做好進口冷鏈食品的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海關總署發布公告進一步優化完善進口冷鏈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鞏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此外,從涉檢配套制度來看,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為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 了解海關監管要求,避免常見違法風險

如我們在前言中所述,新冠疫情以來,隨著國家對國門安全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海關對涉檢案件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檢驗檢疫和海關通關程序合二為一后,不僅為企業帶來申報和通關便利,也為海關打通進出口數據,實現更為智能精準的監管提供了便利。以商品為中心的檢驗檢疫監管特點和以商品歸類等申報要素為中心的海關監管特點全面融合,大大提高了海關大數據分析和發現監管風險的能力。同時,包括海關行政處罰、稽查在內的后續監管程序和執法隊伍已經可以全面適用于涉檢案件,明顯提高了海關查處相關違法案件的能力。因此,進出口企業應當跟深入理解海關監管要求,關注常見違法風險,并根據海關申報、后續監管要求,及時完善進出口工作方法。

(三) 建立合規理念,完善企業管理制度

企業的合規本質是建立一種防范風險、識別風險、及時應對風險的保障機制。進出口企業需要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從業務立項到報關報檢,再到清關后銷售,應當責任到具體經辦人,時時關注業務進展;對“貨運流”“單證流”“資金流”中的環節要點,做好風險排查工作,及時彌補監管疏漏;對企業高管及具體業務負責人,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外部機構對其進行合規管理培訓,提高風險識別意識和危機應對處理能力。部分進出口企業在作為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全權委托代理機構,而忽視自身才是海關法上承擔主要申報義務和法律責任主體,不必要的為代理機構的過錯“買單”。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參見:海關總署官網2018年4月24日媒體報道《“新海關”換裝亮相“關檢合一”重監管》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414/302415/1684635/1684640/1768946/index.html

[2] 最后檢索日2022年7月29日。

[3] 最后檢索日2022年7月29日。

[4] 特殊物品主要包括: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

[5]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

[6]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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