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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最新趨勢及法律實務

作者:陸如一 劉宣滟 高明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2023年以來,反壟斷執法整體趨勢不斷趨嚴,首當其沖的是民生領域,以民生領域為核心,圍繞醫藥、公用事業、汽車、日用消費品、建材等領域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目前各司局不斷加強該等領域市場壟斷案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經營者集中案件審查。相關案件的查處有力保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維護了相關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利益,也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合規意識。

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也在努力推動反壟斷法律規范體系不斷完備。2023年4月15日,《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4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始更加關注行業協會的壟斷行為查處。根據《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2)》,2020年共查處涉行業協會壟斷協議案7件;2021年查處涉行業協會壟斷協議案罰沒款約占全年壟斷協議案件罰沒款的1/3;2022年查處的案件中涉及4個行業協會。同時,2023年5月15日,《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公開征求意見也引起廣泛關注。

基于上述本年度“反壟斷執法趨嚴,民生領域首當其沖,行業協會重點關注”的最新趨勢,結合我們頻繁被經營者詢問的常見問題,下文我們以Q&A的形式幫助讀者快速理解相關法律實務,并給予經營者面對反壟斷調查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建議,同時挑選出最新各類執法案例予以簡述及評論。

目 錄

一、經營者常見關注問題Q&A

二、經營者面對反壟斷調查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反壟斷執法趨嚴,民生領域首當其沖,行業協會重點關注

 一 經營者常見關注問題Q&A

Q1

哪些主體屬于被反壟斷調查的范圍,國有企業會被調查并受到處罰嗎?

A1:反壟斷法語境下的“經營者”,均屬于可能被調查的對象,根據《反壟斷法》,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這三種不同情形下,反壟斷法對“經營者”的范圍也作了更為細致和明確的界定。

1. 壟斷協議

在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被調查的主體范圍包括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實際經營者及潛在經營者)、組織者、提供實質幫助者、行業協會。

在縱向壟斷協議案件中,被調查的主體范圍包括具有上下游關系的經營者(經營者與其交易相對方)、組織者、提供實質幫助者、行業協會。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被調查的主體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

所謂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在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執法機構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其中,市場份額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通常情況下,當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直接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3. 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在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中,被調查的主體是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申報義務人。而在判斷一項交易是否需要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時,通常需考慮是否構成經營者集中以及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額是否達到申報要求等。

結合前文所述,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國有企業進行特殊“照顧”,國有企業同樣屬于“經營者”范疇,若國有企業存在上述壟斷行為,同樣會受到執法機構的調查和處罰。近年來,國有企業受到反壟斷處罰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例如中國某油料有限責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注1]、日照市某供水有限公司[注2]等等。

Q2

經營者的哪些行為會觸發反壟斷調查?

A2:當經營者存在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違法行為時,或將觸發反壟斷調查。

1. 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包含以下條款的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橫向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

包含以下條款的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縱向壟斷協議: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實務中推定包含上述約定即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從而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但如果經營者能夠明確證明上述約定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則不屬于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行為。但是該等證明在實務中難度較大,很難取得執法機構的認可。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相關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以下行為的,將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而受到執法機構調查和處罰: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此外,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前述行為的,也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3. 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經營者合并;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在構成經營者集中的前提下如果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Q3

行業協會牽頭,某公司未明確表態,未簽署書面壟斷協議,會被認定為壟斷行為嗎?

A3: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協議或者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其他協同行為則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在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時,一般考慮下列因素:經營者的市場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經營者之間是否進行過意思聯絡或者信息交流;經營者能否對行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釋;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競爭狀況、市場變化等情況。也即意味著并非實際簽署文件才構成壟斷協議,任何口頭承諾甚至是“默契行為”都有可能被認為達成了壟斷協議。

實務中,經營者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討論會,就各方達成的壟斷協議內容不置可否,未在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亦未保留口頭反對的相關證據,一般會被認為以口頭形式與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若公司未簽署書面壟斷協議,而在此之后實際上執行了壟斷協議的內容,也會認定為實施了壟斷協議。

Q4

某公司在相關市場上的占有率很低,不具有市場主導地位或者該相關市場本身比較分散,簽署協議會被調查和處罰嗎?

A4:就橫向壟斷協議而言,其處罰對象之一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包括處于同一相關市場進行競爭的實際經營者和可能進入相關市場進行競爭的潛在經營者。從法條層面看,即使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占有率較低,只要達成或達成并實施了橫向壟斷協議,就都屬于可能被調查和處罰的對象。

而對于縱向壟斷協議而言,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若經營者能夠證明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并符合市場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但目前除《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外,市場監督總局尚未對其他形式的壟斷行為中涉案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標準做具體規定。

從反壟斷法目的角度出發,橫向壟斷協議通常比較隱蔽,且影響范圍廣泛,造成的影響后果更為惡劣,因此處罰對象的范圍也較為廣泛,甚至涉及到潛在的經營者,且即使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占有率較低仍會被調查和處罰。而縱向壟斷協議是以上游經營者為中心對其下游企業的控制,若該上游經營者本身的市場份額不大,實施壟斷協議的影響面有限,因此執法機構將市場份額納入考量,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指引,意味著執法機構在認定上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Q5

只是達成了壟斷協議,還沒開始實施,會被處罰嗎?

A5: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達成”與“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均為反壟斷法所禁止且可以處罰的行為,但二者在罰則上存在區分,僅“達成”而未“實施”的處罰力度弱于“達成并實施”的處罰力度。

在相關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執法機構對僅達成但尚未實施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做出行政處罰的案例。例如,2022年6月24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注3],理由是2019年至2020年期間,海南伊順藥業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的藥品零售渠道與部分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尚未實施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Q6

執法機構突擊檢查時,經營者可以拒絕嗎?若拒絕會有哪些風險及后果?

A6:根據《反壟斷法》,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當執法機構突擊檢查時,經營者應當配合檢查,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刑事追責。但若執法機構在檢查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建議經營者保留證據,可以在檢查完畢之后以舉報、申訴等形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Q7

經營者的行為若被認定為壟斷行為,會面臨哪些處罰?

A7:經執法機構立案調查,最終確認經營者存在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違法行為時,相關經營者將面臨以下處罰:

1. 壟斷協議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對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提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原本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最新反壟斷法下,壟斷協議的相關處罰可能及于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個人,因此在企業合規管理過程中,相關高管、責任人也同樣需要注意提高反壟斷法合規意識,避免追究個人責任。

2.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原本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

3. 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經營者違法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考慮集中實施的時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及其持續時間,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當事人主動報告市場監管總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Q8

同一違法案件中所有參與方受到的處罰力度相同嗎?

A8:不相同。

1. 對于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執法機構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素確定罰款比例,再乘以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計算出罰款數額。

首先,確定違法經營者的上一年度銷售額。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以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的地域范圍內涉案商品的銷售收入作為計算罰款所依據的銷售額。之后,考慮違法行為性質和持續時間確定基礎罰款比例。最后,考慮從重、從輕、減輕因素對基礎罰款比例進行調整,并據此計算出最終罰款數額。但仍需明確的是,對于具體計算方式目前尚無明確的生效規定,因此很大程度上還是有賴于執法機構自由裁量。

2. 對于未進行經營者集中案件,執法機構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形進行處罰:一是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二是實施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此外,執法機構還會考慮集中實施的時間、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經營者是否主動報告等的情況增加或者減輕處罰。

Q9

反壟斷調查開始后,經營者還有挽回的余地嗎?任何案件都能申請中止么?

A9:根據《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簡稱《承諾指南》),對于除橫向壟斷協議行為之外的其他壟斷行為案件,經營者可以通過在調查中主動向執法機構做出承諾,停止違法行為,解決潛在違法問題,從而避免或減少潛在的高額罰款。但是,當執法機構對于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定為經營者構成壟斷行為的,將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承諾。即,經營者申請調查中止有時間限制,應當在執法機構啟動調查后,但尚未能核實違法行為之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承諾,才有可能適用相關政策,爭取中止調查。

而對于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行為,根據《承諾指南》是無法適用申請中止調查的,但可以根據《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簡稱《橫向指南》)申請寬大爭取減免罰款。但《橫向指南》對申請寬大的條件較為苛刻且也存在時間及先后之分,通常情況下經營者很難成功申請。

Q10

反壟斷調查開始后,應對工作需要盡快啟動和進行么?盡快反饋會有哪些優勢?

A10: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申請中止調查還是申請寬大,均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經營者申請中止調查,應當在在執法機構啟動調查后,但尚未能核實違法行為之前。經營者申請寬大,也應當在反壟斷調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寬大的相關說明資料。因此,反壟斷調查開始后,經營者應當盡快啟動和進行應對工作,以免超過申請時限蒙受不必要的罰款。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與前述承諾制度不同,寬大制度除了對整體的申請時限有最低要求外,還規定了各涉案經營者根據申請寬大的先后順序確定免除或減輕罰款的幅度。對于第一順位的經營者可以免除罰款或不低于80%的幅度減輕罰款;第二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減輕罰款;第三順位的經營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減輕罰款;其后順位根據案件情況,可能給予20%以下的幅度的減輕罰款。由此,對于橫向壟斷協議行為適用寬大處理的案件,經營者更應當爭分奪秒地進行反壟斷調查應對工作。

 二 經營者面對反壟斷調查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

結合實務經驗,并參考《經營者競爭合規指南》(DB31/T1255-2020)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營者在面對反壟斷調查時在不同的階段及時機應當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一) 短期內應配合執法機構調查并依法行使權利

1. 經營者應根據自身規模、所處行業特性、市場情況、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及執法環境識別面臨的主要反壟斷法律風險,并采取恰當的控制和應對措施,包括冷靜處理并配合執法機構的調查、收集案件相關資料、積極與執法機構溝通等。

2. 在接到執法機構調查通知或接受首次突擊檢查之后,經營者宜及時尋求反壟斷律師團隊獲取合規意見與指導,反壟斷律師團隊將通過與相關人員的訪談以及經營者提供的資料梳理實施情況、收集證據、從專業角度形成調查報告并代表經營者積極與執法機構溝通,在積極配合調查的前提下依托反壟斷律師團隊的專業知識把控處罰結果。

3. 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立案并啟動調查程序時,經營者宜立即停止實施相關行為,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并應在反壟斷律師團隊的專業指導下積極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同時控制風險。

4. 經營者可在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過程中,在反壟斷執法機構掌握足夠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之前,通過書面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影響的方式,提出中止調查書面申請(若該等情形適用)。

5. 執法機構對壟斷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營者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經營者若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建議經營者在反壟斷律師團隊的指導和協助下,有效行使法定權利。

6. 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若涉案經營者為上市公司,建議經營者與反壟斷律師團隊及資本市場律師團隊共同討論相關披露事宜。

(二) 長遠來看企業應健全和完善反壟斷合規制度

長遠來看,經營者應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司法執法等實務動態以及自身業務狀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市場份額等,在反壟斷律師團隊的指導下建立相適應的內外部競爭合規管理體系,并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開展以下工作:

1. 建立覆蓋經營者各業務領域、部門、分支機構的競爭合規管理制度、行為規范以及重點領域專項競爭合規管理制度。

2. 建立競爭合規風險識別機制和審核機制,全面系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規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必須通過競爭合規審核,及時防范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后果的風險。

3. 建立競爭合規的職責分工和違規問責制度,明確部門、人員責任范圍以及責任承擔標準。

4. 開展競爭合規管理體系評估,定期對競爭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對重大或反復出現的合規風險和違規問題,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

5. 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6. 聘請反壟斷律師團隊,就經營者前述內部合規體系建設過程中涉及的文本制作與審核、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提醒、風險處置等日常合規工作以及反壟斷調查應對等突發狀況提供專業法律建議,并加強日常反壟斷合規培訓工作。

 三 反壟斷執法趨嚴,民生領域首當其沖,行業協會重點關注

(一) Y醫藥與H醫藥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注4]

案件簡述

2023年5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Y醫藥(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醫藥)與武漢H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醫藥)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Y醫藥和H醫藥停止違法行為,對Y醫藥沒收違法所得1.49億元,并處以其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3%的罰款1.36億元,罰沒款合計2.85億元;對H醫藥沒收違法所得3092.48萬元,并處以其2019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2%的罰款412.68萬元,罰沒款合計3505.16萬元。

案件簡評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Y醫藥與H醫藥具有競爭關系,雙方通過達成壟斷協議約定H醫藥停止銷售特定原料藥并由Y醫藥給予補償;此外,Y醫藥同時還被反壟斷局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體行為包括要求制劑企業接受向其低價銷售相關原料藥、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區域和價格銷售制劑等。Y醫藥作為上市公司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一經做出,對于上市公司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對于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在近年反壟斷調查力度不斷加強的大背景下,在企業合規化管理過程中反壟斷合規都是無法繞開的問題之一。

(二) 北京Z醫藥經營有限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注5]

案件簡述

2023年5月24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Z醫藥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醫藥)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涉及縱向壟斷協議)作出處罰決定,責令Z醫藥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2%的罰款1264.36萬元。

案件簡評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Z醫藥與經銷商通過簽署協議、發放調價函、承諾函等形式達成縱向壟斷協議,并通過細化銷售管理制度、委托數據公司監控經銷商銷售價格、強化內部監督等措施實施壟斷協議。對于大部分通過經銷方式運營的公司來說,在對經銷商進行價格管控時經常使用的協議、內部制度、懲戒措施等均極易觸碰反壟斷紅線,該等公司在與經銷商簽署協議或制定內部制度時應特別注意在符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三) 福建省某器材行業協會組織會員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注6]

案件簡述

2023年4月,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對福建省某器材行業協會組織會員企業達成壟斷協議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協會處罰款40萬元,對三家會員企業分別處罰款20萬元,以上罰款共計100萬元。

案件簡評

行業協會也是反壟斷法所處罰的對象之一,《反壟斷法》《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等均明確,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因此行業協會本身也應具備反壟斷合規意識。

(四)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聲明[注7]

案件簡述

2023年7月6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組織16家汽車生產企業共同發布承諾書,7月8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布聲明,刪除承諾書中“不以非正常價格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表述,并提出將敦促16家及其它汽車生產會員企業,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指南、規章,自主定價、公平競爭,共同為產業規范健康創新發展貢獻力量。

案件簡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5月發布的《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中第六條要求:“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承諾書中“非正常價格”雖未直接固定商品價格,但該表述已引起爭議,有違《反壟斷法》精神,因此予以刪除。

(五) A投資有限公司收購B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注8]

案件簡述

2022年3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A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投資)收購B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集團)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做出處罰決定,對A投資處罰款50萬元。

案件簡評

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新《反壟斷法》對于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處罰大幅上調,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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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云市監價處〔2021〕2號)

[2]《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魯市監行處字〔2022〕120)

[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瓊市監處罰〔2022〕32號)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3〕9號、10號)

[5]《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市監壟罰〔2023〕06001號)

[6]《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市監反壟斷字〔2023〕1-4號)

[7] 參見http://www.caam.org.cn/chn/1/cate_148/con_5236016.html.

[8]《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2〕8號)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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