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激情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人人做人人爽人人添-国产欧美精品一区二区色综合-国产一区二区三区成人欧美日韩在线观看

中文
英文 日文

已離婚夫妻父母購房出資問題的實證研究

作者:喬一清 李淑君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摘要:在父母出資購房與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上,如何平衡父母、子女、配偶三方的權益,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為此,我們收集了2022—2023年間關于已離婚夫妻父母購房出資款問題的判決,發現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存在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認知差異較大,價值觀念分歧顯著,同案判決結果不盡相同等問題。基于此,我們建議應當從法律條款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公序良俗論述以及案例指導優化等角度確保判決結果公平公正,以司法的手段化解家庭紛爭,促進社會和諧。

目 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方法的說明

三、司法現狀

四、現行司法現狀的不足

五、離婚后父母購房出資問題解決路徑重構:法律適用與權益保障探討

六、結語

01

問題的提出

在當今社會,高房價成為許多家庭面臨的嚴峻挑戰。父母為了子女的幸福和生活穩定,常常愿意在經濟上給予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子女購房這個問題上,許多父母毫不猶豫地提供出資,以幫助子女實現安居樂業。然而,這種基于親緣關系出資行為比較敏感,父母在出資時往往表意不明,導致在發生糾紛時,雙方對父母出資款的定性與處理產生較大爭議。

一方面,父母在出資時,可能并未明確表示出資款項的性質是贈與、借款還是投資;另一方面,子女在接收這筆資金時,也可能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筆款項所承載的責任和期望。這就為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在我國傳統文化中,父母為子女提供生活保障是一種天經地義的責任。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傳統觀念逐漸發生變化,人們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和觀念也在不斷變革。當代主流觀點認為子女成年后應當獨立承擔自己的生活責任,而非繼續依賴父母,父母無條件出資購房的行為,很可能加劇子女的依賴心理,影響他們的成長和發展。在社會傳統觀念與經濟發展的碰撞下,因父母購房問題而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為了調節父母出資購房傳統觀念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我國法律也進行了相應完善。最初,法律認可傳統觀點,直接將父母的出資認定為贈與,體現于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個體獨立思想的影響下,法律開始鼓勵子女自力更生,并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于是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文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然而,即使法律做出了相應修改,但是在處理父母出資購房的問題時還是面臨了一定的困難,不同地區的法官對于同類案件的判決也相差較大。首先是父母出資性質的認定,即父母出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貸;其次是舉證責任問題,即父母主張購房出資是借款時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以及應當舉證到何種程度;最后爭議的焦點在于平衡公序良俗和法律適用之間的關系。

鑒于此,我們收集了2022年—2023年間離婚后涉及父母出資購房問題的訴訟判決書,在此基礎上分析了不同法官對于父母出資購房問題的論證過程,發現其論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以冀平衡并保護相關方利益,使得司法達到的定紛止爭的目的。


02

方法的說明

(一) 案例的收集

由于離婚糾紛大多涉及當事人隱私,在公開平臺難以直接收集離婚時對于父母出資購房的處理數據,因此,為研究離婚時父母出資購房問題的處理問題,我們以引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為條件篩選出了一定數量的判決書,鑒于父母出資購房的性質是確定房屋歸屬權的關鍵,而實踐中對于父母購房出資性質主流認定為有借貸和贈與兩種,我們又添加“民間借貸”作為關鍵字進一步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判決書,截止至2024年1月11日,符合條件的判決書共有187篇,考慮到論文寫作的時效性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新頒布的適應期,我們選取了判決時間在2022年及以后的符合條件的判決書共95篇。

(二) 數據說明

本研究中法官對于離婚后父母購房出資的認定如下表1所示:

表1:判決結果表

95份判決書中將父母購房出資款認定為借款的判決書有46份,占比約48%,直接認定為贈與的判決書有39份,占比約41%,剩余10份判決書并未對父母購房出資款項做出明確認定,但都以證據不足為由否定了父母和子女間的借貸關系。

實踐中,不同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差異較為明顯,甚至同一法院法官的觀點都大相徑庭,其中承辦案件超過1件的法院判決結果具體分布如下表2:

表2:不同法院判決結果表

不同案件的事實及證據情況均有差異,而決定借貸關系的關鍵證據是借條,因此,為了探究該類案件判決結果與證據及舉證責任之間的關系,我們統計了本研究中的證據情況與判決結果之間的關系,具體如表3所示:

表3:借條與借貸關系支持情況關系表

由表3可知,是否提交借條作為證據與法院的判決結果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49份有借條的案件中,也僅有57%的法院支持借貸關系,剩余43%的法院認為即使存在借條也不足以證明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03

司法現狀

依據判決書的寫作邏輯,下文將進一步總結現行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支持父母主張已離婚子女返還購房出資款這一訴訟請求的論證思路。對于類似的訴訟請求,存在多種完全不同的論證思路。

(一) 支持借貸關系的論證思路

根據前文統計數據,法官支持借貸關系的案件可分為兩類。一類案件中,父母作為原告,提交了子女出具的借條及轉賬記錄作為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要求已離婚的子女及其前配偶返還購房出資款。另一類案件中,父母沒有提供借條、僅提供轉賬記錄作為證據。

對于存在借條的案件,法官優先關注的是認定借條證明力。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關鍵證據。法官們在支持借貸關系存在的判決中認為,借條可以證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款是借款,但并不深入探討借條形成的時間。

有的法官認為不論借條是轉款當時形成還是事后補寫均不影響借貸合意的形成,如[注1]丁某峰、金某龍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認為“現金某龍、陳某英提供金某琳出具的借條,不管該借條是當時形成,還是事后補具,金某琳已認可案涉款項為借款”;另一些法官則是因受技術水平限制,無法獲得借條形成的準確時間,如[注2]于某鵬與韓某枝、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認為“筆跡形成時間的鑒定是公認的世界性難題,很難得出精準、確定的鑒定意見并最終被法院采信作為裁判的依據”。

在認定存在借貸關系后,對于應承擔債務的主體,不同法官也有不同觀點。有的法官認為即使是原告方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但因所借款項用于購買夫妻共同居住房屋,所以父母的購房出資款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原告方子女及另一方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如[注3]劉某軍等與劉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4]孫某與何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5]朱某恩與李某平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均認為“雖然另一方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所借款項用于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有的法官則認為,由于另一方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對借款一事不知情,不應當承擔債務,如[注6]張某霞與焦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7]劉某剛與姜某芳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均認為“原告方子女自愿出具的借條表明其與原告達成了借貸合意,但是另一方并未在借條上簽字,沒有證據證明另一方與原告達成了借貸合意,故判決出具借條的一方單獨承擔還款責任”。

對于不存在借條的案件,該類判決的論證思路有兩種:

一種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注8]的相關規定,認定父母提交了轉賬記錄作為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已經盡到了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初步的舉證責任,而被告方卻沒有證據證明其不存在借貸關系、存在贈與關系的主張,從而支持存在借貸關系,如[注9]陳某與梁某安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10]姜某等與倪某如民間借貸糾紛案、[注11]吳某儀與陳某萍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均認為“原告依據向被告付款的憑證,主張相關款項為向被告二人出借的借款為由,要求被告還本付息,原告已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稱案涉款項系原告贈與的款項,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另一種則是從公序良俗的角度首先論證在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情況下,購房出資款應當認定為臨時出借,且贈與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因此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情況下父母的購房出資款應視為借款,如[注12]公某圓、何某蓮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13]王某與黃某林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的法官均論述“子女成年后再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對父母而言過于嚴苛,不利于父母的正當權益的保障,亦不能為法律所支持和倡導。因此,在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時沒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依法應認定父母的出資系父母為幫助子女購買房屋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行為,在父母提出償還要求的情況下,子女理應承擔償還責任。

(二) 不支持借貸關系的論證思路

在不支持借貸關系的案件中,法官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借貸關系持否定觀點的原因各異,無論案件中是否具備書面借條等證據。首先,盡管部分案例中已有借條等證據,但由于家庭關系的特殊性,這些借條的證明力受到質疑,故法官未采納父母提交的借條證據。如[注14]劉某與劉某偉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認為:“盡管劉某偉承認案涉款項系其向父親借款,但鑒于雙方系父母與子女的特殊關系,不排除共同抵制丁某蕾的可能性,顯然不利于丁某蕾的利益保護。”再如[注15]王某瑞、王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亦認為:“案涉借條僅為王某單方出具,無法證明梅某潔對借條內容的知情。目前王某與梅某潔正處于離婚訴訟階段,該借條的出具將對梅某潔的權益產生較大影響,因此需審慎判斷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在排除借條因素后,不支持借貸關系的判決出現了兩種論證思路。一種是結合親緣關系的影響,認為父母出資購房系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最后以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為由駁回父母要求償還購房出資款的訴訟請求。如[注16]王某亮與張某芬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認為“在現有國情中,基于雙方的親緣關系及子嗣傳承的傳統觀念,在子女婚后購房時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贈與的可能性要高于資金出借。”[注17]劉某奎與劉某民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也認為“在子女婚后購房時,父母出資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贈與的可能性要高于資金借貸,絕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系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子女生活的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這筆出資。

另外一種則是通過適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論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父母的購房出資款推定為贈與,從而支持被告的主張,駁回父母的訴訟請求,如[注18]徐某與張某鑒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注19]王某珍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注20]朱某有、徐某萍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法官均認為“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依照第29條規定,應當認定該出資的性質為贈與。


04

現行司法現狀的不足

關于父母要求已離婚子女償還購房出資款案件,我國司法實踐存在三個方面之不足:首先,法官對法律條款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尤其對于婚姻家庭編第29條的應用與否;其次,對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這一行為所應適用的公序良俗,界限并不明晰;最后,同類案件在不同地區乃至同一法院間,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總之,唯有正視這些不足,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改進措施,方能提高判決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一) 法律認知差異較大

在處理離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問題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們對法律條款的理解和應用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一現象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的規定上尤為明顯。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沒有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處理。”在這一條款的理解上,法官們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部分法官認為,如果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沒有特別約定或約定不明,那么這筆出資款應被視為贈與。他們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直接依據這一條款認定父母的購房出資為贈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一方繼續主張這筆錢是借款,就需要承擔更為嚴格的舉證責任。這些法官的判決結果通常是駁回父母的訴訟請求。

另一部分法官則認為,第29條的適用前提是已經確定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款是贈與。他們認為,這一條款旨在解決贈與子女一方還是夫妻雙方的爭議。因此,在未推定贈與的前提下,他們不會直接在此類糾紛中適用該條款。在這些法官看來,父母作為原告只需提供轉賬記錄和借條,就已經盡到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他們的判決結果通常則是支持父母的訴訟請求。

由于這兩種觀點的差異,即使在案件事實相似的情況下,也可能會產生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兩種認定路徑,雖然看似合法,但得出的結論卻大相徑庭,實令當事人無所適從[注21]。這不僅對當事人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也反映出我國法律體系在具體條款解讀和應用上的分歧。

(二) 價值觀念分歧顯著

公序良俗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實際運用中,若法官之間的價值觀念差異較大,反而導致了司法裁判的隨意性。支持借貸關系的法官認為,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完成撫養義務,因此,他們對子女提供的大額資金支持應被視為借貸關系。當子女具備償還能力時,應償還這筆款項,以維護家庭之間的清晰界限。這一觀點立足于尊重敬老愛幼的社會公序良俗。

支持贈與關系的法官則是從家庭親情的角度出發,認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深厚情感,自愿為子女購置房產。在他們看來,父母出資的初衷更多是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環境,期望子女能夠過上更舒適的生活。這一觀點則是基于對家庭和諧的社會公序良俗的尊重。

上述兩種完全相反的公序良俗將會導致兩種判決結果。在法律層面上,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必須保持公正客觀的態度,摒棄任何心理偏好。否則,如果法官在未審之前就已經存在心理偏好,并試圖通過強加價值觀念的方式來論證判決結果,這不僅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還可能危害整個社會的利益。

(三) 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

法律認知的顯著差異以及價值觀念的嚴重分歧,直接引發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以北京地區的法院為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2022年7月份的[注22]閻某瑞與朱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認為出資方子女單方出具的借條不足以確立借貸合意。據此,法院判定“閻某瑞在轉款時未對款項性質作出約定,僅持有冷某基單方事后補寫的借條,無法證明涉案款項為民間借貸款項。因此,閻某瑞向冷某基、朱某提出的償還借款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而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對此則存在兩種判決,既有支持借貸的判決,也有不支持借貸的判決。例如,2022年5月份的[注23]劉某英與袁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認為:“經查,李某個人出具的借條顯示,170萬元購房款為借款……購房行為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李某與袁某共同償還。

然而,在2023年4月份的[注24]馬某娥與于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卻認為:“現馬某娥僅憑借欠條內容,并不足以認定欠條的真實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購房行為推定為贈與……綜合雙方陳述及證據,除于某向馬某娥出具的兩份欠條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馬某娥出資的兩筆購房款為借款。馬某娥主張本案為借貸法律關系的依據不足。

在事實相近的情況下,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動搖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可能會引發公眾對司法體系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質疑。


05

離婚后父母購房出資問題解決路徑重構:法律適用與權益保障探討

在審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問題的案件時,由于相關法律規定存在空白以及司法活動具有一定的能動性,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而不同法官的法律認知和價值觀念存在差異,進一步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規范此類糾紛的處理,必須從法律適用、舉證責任分配、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以及指導案例的優化等方面入手,構建統一的裁判規則,以約束民眾行為。

(一) 正確適用法律條款

在我國的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律適用是核心。這強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首先依據具體的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斷和裁決。在父母起訴已離婚子女要求償還購房出資款一類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

這類案件中,主要適用的法律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我們認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在此類案件中應被視為優先適用的法律條款。因為這一司法解釋對于解決借貸糾紛具有明確的規定,能夠為案件審理提供明確的依據。此外,父母通常會選擇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起訴。這種情況下,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能更合理地分配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

同時,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出發,探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是否符合借貸關系的行為邏輯,有助于更加公正地審理此類案件。然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如第29條,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適用。該條款應當在父母已明確表示贈與意愿的前提下才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該條款有助于明確贈與的對象是子女個人還是夫妻雙方,且該條款所體現立法原意也是尊重父母的意思表示,而非直接因婚姻關系將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注25]然而,如果在案件中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父母有明確的贈與意愿,那么該條款將無法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

總的來說,在審理父母起訴已離婚子女要求償還購房出資款的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的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斷和裁決。優先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同時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考慮適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這樣的審理方式既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公正、公平地解決糾紛。

(二)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首先,關于父母作為原告所承擔的舉證責任,他們需要證明購房出資款的性質,這類證據主要包括轉賬記錄、借條等。在此過程中,借條的形成時間不應成為審理的重點。這一觀點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解釋:

其一,技術手段限制。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鑒定技術尚未達到能夠準確判斷筆跡形成時間的水平。因此,即使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結果也可能存在誤差。

其二,證明目的。鑒定借條形成時間的根本目的是了解父母在向子女轉款時的真實意愿。從生活經驗來看,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通常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在子女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父母一般不會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張償還出資款。然而,當婚姻關系結束、贈與條件不復存在時,贈與的意愿也會隨之改變[注26],這種贈與本身是不確定的,父母做出出資購房的行為時并沒有給自己設定法律約束的真實意愿。[注27]此時,借條形成時間的早晚無法揭示轉賬時父母的意愿是借貸、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

其三,尊重意思自治。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協商一致后再次變更合同,同樣,父母和子女在轉賬后達成的借貸意愿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注28]

其次,對于子女作為被告的情況,如果他們主張存在其他法律關系如贈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子女需要證明贈與行為的發生,包括贈與協議、贈與財產的交付等,若子女關于贈與的主張成立,則舉證責任再次發生轉移[注29]。在此基礎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關注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力,避免陷入形式主義的陷阱,從而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審理。[注30]

(三) 適當論述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是社會生活中的一種普遍價值觀,是現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注31]。在法律條文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從價值取向角度運用公序良俗來進行論證,從而為案件審理提供合理的依據。這種做法既體現了法律的精神,又兼顧了社會的道德觀念,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但在運用公序良俗進行論證時,法官應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確保論證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過度干預法律適用,以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父母為了子女婚姻順利出資所購的房產,通常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根據我國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原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但這并不意味著一人一半,除了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外,法院通常會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限、各方對家庭財產貢獻度大小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同樣地,離婚后父母以購房出資款系借款為由要求子女及其前配偶償還借款的,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不能簡單因子女前配偶沒有在借條上簽字或者所購房屋用于共同居住等原因就判決子女前配偶不承擔責任或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應當通過公序良俗的論述綜合考量子女婚姻存續時間、所購房屋的使用目的[注32]、所購房屋的使用人情況、以及離婚時對所購房屋的分割情況等因素,巧用法律條款結合公序良俗平衡父母、子女及配偶三方之間的利益。[注33]

(四) 優化案例指導體系

婚姻家事類案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其特殊性在于情感因素往往大于理性分析。這一特點使得法律難以針對每一類糾紛做出詳盡的規定,因此在法律條文存在空白的情況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了充分的發揮。然而,這也導致了在審理父母起訴要求已離婚子女償還購房出資款時,同一地區甚至同一法院都出現了不同判決的結果。為解決這一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優化案例指導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其職能,出臺司法解釋、制定司法指導性文件以及發布指導性案例。這些舉措可以直接、有效地彌補此類案件立法的不足,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指引。此外,相關司法機構也應發布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文件,對婚姻家庭法的適用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解釋和引導,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適用標準和程序。這不僅能夠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還可以為現代婚姻制度提供更加穩定和可預測的法律環境,強化法律的指引作用,避免當事人存在僥幸心理,面對對自己不利的判決結果不停地上訴、再審,從而浪費司法資源。通過制定明確的適用標準和程序,使當事人認識到法律的紅線,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提高司法效率,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


06

結語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糾紛,這是一個在我國社會中敏感且備受關注的問題。在處理這類問題時,首先要明確民事審判不僅聚焦在每一個個案上,其本質是要通過公正、公平的司法審判,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導向。[注34]因此,不僅要關注法律條文的適用,還要關注社會效果的實現。在處理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糾紛時,法院要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社會風俗、家庭倫理等因素,確保裁判結果既能維護法律尊嚴,又能兼顧親情、友誼等社會關系,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注釋及參考文獻

上下滑動查看全部

注釋:

[1] 參見(2023)蘇12民終1066號判決。

[2] 參見(2023)遼02民終485號判決。

[3] 參見(2023)京02民終6801號判決。

[4] 參見(2023)京02民終3534號判決。

[5] 參見(2022)魯07民終10842號判決。

[6] 參見(2022)豫0811民初1955號判決。

[7] 參見(2022)魯0283民初9537號判決。

[8] 下文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9] 參見(2023)粵14民終606號判決。

[10] 參見(2022)京01民終9902號判決。

[11] 參見(2022)粵01民終7472號判決。

[12] 參見(2022)魯02民終2414號判決。

[13] 參見(2022)湘02民終148號判決。

[14] 參見(2023)蘇08民終674號判決。

[15] 參見(2023)鄂01民終443號判決。

[16] 參見(2022)津02民終73號判決。

[17] 參見(2021)浙07民終4228號判決。

[18] 參見(2022)魯02民終3306號判決。

[19] 參見(2022)津02民終1668號判決。

[20] 參見(2022)魯02民終2802號判決。

[21] 黃艷玲:《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問題的實證研究》,《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9年第2期。

[22] 參見(2022)京0108民初9002號判決。

[23] 參見(2022)京0106民初5856號判決。

[24] 參見(2023)京0106民初3976號判決。

[25] 龍翼飛、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適用準則探析》,《法學雜志》2021年第8期。

[26] 張朝霞:《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家庭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釋論——以老年人為婚后子女出資購房為例》,《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

[27] 李永軍:《“契約 + 非要式 + 任意撤銷權”: 贈與的理論模式與規范分析》,《中國法學》2018年第4期。

[28] 房紹坤、寇楓陽:《民法典體系下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的返還進路》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2年第4期。

[29] 金路倫:《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及贍養問題探討》,《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

[30] 鄭學林、劉敏、王丹:《<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31] 戴孟勇:《法律行為與公序良俗》,《法學家》2020年第一期。

[32] 寇楓陽:《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的適用條件與房屋歸屬新論—從裁判分歧的類型化展開》,《中國不動產法研究》2020年第2期。

[33] 陳婕、李文沁:《子女婚后購房父母出資的定性與處理》,《中國律師》2022年第10期。

[34] 劉婷婷、井維顏:《“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類案分析——以中國裁判文書網158件案例為樣本》,《天津法學》2022 年第 1 期。


參考文獻:

[1] 黃艷玲:《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問題的實證研究》,《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9年第2期。

[2] 龍翼飛、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適用準則探析》,《法學雜志》2021年第8期。

[3] 張朝霞:《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家庭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釋論——以老年人為婚后子女出資購房為例》,《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

[4] 李永軍:《“契約 + 非要式 + 任意撤銷權”: 贈與的理論模式與規范分析》,《中國法學》2018年第4期。

[5] 房紹坤、寇楓陽:《民法典體系下父母為已婚子女購房的返還進路》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2年第4期。

[6] 金路倫:《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及贍養問題探討》,《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

[7] 鄭學林、劉敏、王丹:《<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若干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

[8] 戴孟勇:《法律行為與公序良俗》,《法學家》2020年第一期。

[9] 寇楓陽:《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的適用條件與房屋歸屬新論—從裁判分歧的類型化展開》,《中國不動產法研究》2020年第2期。

[10] 陳婕、李文沁:《子女婚后購房父母出資的定性與處理》,《中國律師》2022年第10期。

[11] 劉婷婷、井維顏:《“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性質”的類案分析——以中國裁判文書網158件案例為樣本》,《天津法學》2022 年第 1 期。


作者簡介

喬一清

國浩家族財富管理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國浩重慶合伙人

業務領域:家族財富管理、銀行與金融

郵箱:qiaoyiqing@grandall.com.cn

李淑君

國浩重慶律師

業務領域:家族財富管理、銀行與金融

郵箱:lishujun@grandall.com.cn

相關閱讀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