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前言
二、低空經濟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簡介與分析
四、飛向藍天-對低空經濟立法的展望
五、總結
一、前 言
2024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低空經濟發展司正式亮相,該司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低空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低空經濟司的成立,意味著國家在戰略層面更加重視低空經濟,將其視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是低空經濟從“邊緣創新”到“國家戰略”的重要轉折。2023年中國低空經濟規模已突破5000億元,其中無人機物流、城市空中交通(UAM)、應急救援等場景正在加速落地。
全球范圍內,美國、歐盟等也已將低空經濟納入國家安全和產業競爭框架,例如: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2024年發布的《Advanced Air Mobility戰略藍圖》中,明確將2030年實現規模化城市空中交通列為目標。我們可以大膽想象,《星球大戰》系列電影中所構建的分層空域交通體系或者隨處可見的飛行作業工具在不遠的未來就會實現,低空經濟的發展為我們打開了新世界的大門,也為經濟的大力發展提供了全新的方向。
2025年2月7日,民航局航安辦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尤其是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故和一般事件、緊急事件和非緊急事件的信息報告要求、報告流程進行了初步的規定。但任何一個新興產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都不可避免的面臨著法律覆蓋滯后性的問題,目前低空經濟法律法規現狀存在框架初立但細節待補的問題,急需從現有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新興技術帶來的法律空白、跨部門協調、國際規則差異、責任認定難題、隱私與數據安全、公眾接受度等方面全面展開。
二、低空經濟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
低空經濟的特殊性在于涉及空域資源的分割(涉軍、民、行政事項的交叉)、新興技術的融合、公共安全與隱私保護等復雜領域。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是目前低空經濟領域的核心法規,明確了分類管理、空域使用、責任劃分等原則,對操作人員、應急處置等事項做出規定。除此之外,類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輕小型無人機運行規定》等文件或者地方性規范文件相繼出臺,針對特定場景或地方管理做出相對細化的要求,但是存在部門規章與地方政策銜接不暢問題、更多場景未進行規定的問題。
(一) 空域管理機制不完善
現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雖提出“分類管理”原則,但低空空域(如真高120米以下)仍以“隔離劃設”“靜態隔離”為主,低空空域雖已逐步開放,但審批流程復雜,低空飛行需經軍方、民航、地方政府多部門審批,而地方試點政策(如深圳、海南)存在差異,動態釋放機制尚未建立,缺乏動態釋放機制。例如,物流無人機需實時申請空域,尤其在跨區域飛行時因政策限制導致效率低下,難以支撐高頻次商業運行。因此,如何通過立法建立“動態空域預約+快速審批+數字圍欄”機制,平衡安全與效率應當是下一步立法及技術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 載人eVTOL的應用與法律滯后
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已進入試飛階段,但現行法規未明確其適航認證標準、起降場建設規范及事故責任劃分,若發生事故,可能因責任界定不清導致賠償糾紛(如制造商、運營商、乘客責任如何分擔)。另外,eVTOL采用自動駕駛功能,L4級無人機依賴AI自主決策,但現行法律未明確算法錯誤導致事故的責任歸屬。因此,需立法界定“算法責任”,例如參考歐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開發者承擔算法透明度義務。
(三) 責任認定與賠償機制的不明確
無人機事故的責任認定可能涉及運營人、飛手、制造商、第三方服務商(如云系統提供商)等多方主體。例如,因飛控系統漏洞導致墜機,責任應由軟件開發商還是運營商承擔?現行法律法規未針對低空設備特殊性細化責任條款。這就導致保險制度覆蓋不足的問題,2023年某農業無人機噴灑農藥誤傷居民,保險公司以“操作違規”拒賠,現有無人機保險多限于財產損失,對第三方人身傷害、數據泄露等風險保障不足。eVTOL載人場景更需高額責任險,但缺乏強制投保法律依據。
(四) 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沖突
低空經濟涉及無人機物流、城市空中交通、農業植保、地理測繪、應急救援等等,在執行此類任務時收集地理位置、圖像視頻數據,這些數據可能地理信息、個人隱私,比如人臉、車牌等。運行過程中會與地面站、云服務器進行通信,傳輸數據,這中間可能存在被截獲或篡改的風險。此外,數據處理和存儲環節也可能有漏洞,比如未加密的數據存儲導致泄露。尤其是無人機測繪所獲取的高精度地理信息涉及國家安全,根據《測繪法》的要求需要持證方可進行測繪,而消費級無人機經常在無意間違規并形成關鍵數據,這就需要司法解釋明確行為與邊界,打通各部門法律法規的銜接。
(五) 公眾接受與社會治理
低空經濟通常涉及無人機、空中出租車、物流配送等領域,這些技術在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公眾的接受度可能參差不齊引發社會治理問題。無人機噪音、飛行器墜落風險、隱私侵犯(如無人機監控)等隱患容易引發公眾擔憂,比如無人機送貨雖然方便,但可能會引發人們對隱私泄露的擔憂,或者擔心無人機墜落造成安全事故。另外,新興技術(如eVTOL)的可靠性尚未被廣泛驗證,公眾對“空中交通”的接受度受限于直觀體驗。此外,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也可能存在問題,比如民航局、地方政府、公安部門等需要協同合作,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職責不清的情況。因此,除了加快技術成熟之外,亟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低空領域進行事無巨細的規范。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簡介與分析
《辦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民用無人機事件信息管理的系統性規章,旨在通過規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應用,構建低空經濟安全治理的核心框架。《辦法》共四章二十三條,圍繞“事件定義—報告流程—分析應用—配套規則”的主線設計,首先規范事件分類與判定:明確無人機事件分為事故、一般事件兩級,并進一步細化為緊急事件(需立即報告)和非緊急事件(限時報告),覆蓋從人員傷亡到設備故障的全場景。規范以“運營合格證持有人”為核心責任主體,構建“運營人—監管局—地區管理局—民航局”的垂直報告鏈條。建立信息共享與安全:通過全國統一安全信息系統(safety.caac.gov.cn)實現數據互通,同時嚴格限制信息濫用,平衡安全需求與隱私保護。建設配套保障機制:引入自愿報告系統(SCASS)、信用懲戒、預警警示等工具,形成“強制+自愿”的雙軌治理模式。本《辦法》的核心亮點在于:
(一) 精細化事件分類與判定標準
將事件按后果分級,區分“事故”(人員死亡/重傷、航空器損毀)與“一般事件”,明確修復費用超過10%即視為“受損”,避免責任模糊(第二十一條)。按緊急程度分類,緊急事件(如無人機與有人機相撞、失控、起火)需12小時內填報系統,非緊急事件(如指揮鏈路失效2分鐘)限時48小時(第十二、十三條)。建設動態調整機制,對暫時無法界定嚴重性的事件(如人員受傷程度),要求按“從嚴原則”先行報告,后續補充修正(第十一條),防止瞞報漏洞。
(二) 責任穿透與合規強化
明確運營人主體責任,明確“特定類/審定類合格證持有人”及大型無人機企業必須指定專職安全信息管理人員,且需通過培訓考核(第六條),推動企業建立內部安全管理體系。建立信用懲戒聯動,對瞞報、謊報行為,除罰款外納入民航信用黑名單(第七條),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形成合力,提升違規成本。
(三) 技術創新與治理工具適配
設立自愿報告系統(SCASS):鼓勵個人匿名報告安全隱患(第八條),通過微信公眾號、郵件等多渠道降低參與門檻,借鑒國際民航組織(ICAO)自愿報告機制,激發社會共治。出臺預警與數據分析,要求民航局定期分析事件趨勢并發布安全警示(第十七、二十條),推動從“事后處置”轉向“事前預防”。
(四) 國際規則接軌嘗試
采用術語定義國際化,如“運輸類無人機”按重量(固定翼5700kg、旋翼3180kg)和載客量(19人以上)劃分(第二十一條),與歐盟EASA無人機分類標準(CATEGORY C/D)部分對接。明確數據共享邊界:規定事件信息僅用于安全改進,禁止擅自公開敏感內容(第十五、十六條),呼應《個人信息保護法》和GDPR跨境數據規則。
該《辦法》是我國低空經濟立法從“框架構建”轉向“精細落地”的關鍵一步,其核心價值在于是我國首次系統規范無人機事件管理全流程,為行業提供明確操作指南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通過信用懲戒、強制培訓等工具,倒逼企業建立安全管理內控機制強化了主體責任,通過術語定義與數據規則向國際標準靠攏,助力中國無人機“走出去”。未來應該有更多的配套細則落地實施,例如事件判定的細則指南、數據接口的標準、小微企業的介入政策等。從監管角度來說,應該更加注重技術賦能,例如利用區塊鏈存證飛行數據、AI自動生成報告,降低合規成本。總之,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低空經濟治理進入“用數據說話、靠規則護航”的新階段,為萬億級產業發展奠定安全基石。
四、飛向藍天-對低空經濟立法的展望
政府對低空經濟進行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主要涉及安全、發展與治理三重邏輯的考量,首先是安全風險的緊迫性,全國無人機事故頻繁發生,無人機炸機、失控墜毀等硬件故障頻發,但現行法規對產品安全標準(如動力系統冗余設計)缺乏強制約束,對事故責任劃分與處置亦略顯蒼白。其次是產業升級的驅動,我國低空經濟規模預計2025年達1.5萬億元,但企業因規則模糊而投資謹慎,雖然技術領先但標準滯后,例如大疆等企業已推出L4級自主無人機,但空域交互協議、AI避障算法認證標準尚未出臺。最后是與國際接軌的壓力,國內需要立法與國際接軌甚至主導低空領域法律法規的發展,進一步的消除跨境貿易的壁壘以實現國際接軌。
需要重點立法的細節方向首當其沖的即空域的精細化管理,通過立法實現動態空域釋放,建立“數字圍欄+實時空域預約”機制,授權地方政府試點動態空域劃設(如深圳低空經濟示范區)。制定有人機和無人機的銜接制度,規定混合空域內避讓優先級、通信協議等。從低空產業鏈責任體系而言,建議在《產品質量法》中增設無人機專項條款,要求制造商對關鍵系統(如飛控芯片)提供長年限數據追溯能力。建立“運營人-飛手-保險機構”三方責任分擔機制,明確AI自主飛行時的責任歸屬。從 數據與隱私保護的角度,立法完善地理信息合規,出臺測繪與地理信息采集實施細則,規定消費級無人機自動脫敏處理敏感地理坐標(如軍事設施周邊500米)。設立低空數據“負面清單”,明確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本地化存儲要求。出臺《低空航空器起降場技術規范》,統一物流無人機樞紐、eVTOL垂直起降點的消防、導航標準。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無人機(如7kg以下微型機、150kg以上貨運機),制定差異化的適航審查流程。
五、總結
低空經濟的法律挑戰本質是技術迭代、產業擴張與制度供給不足的結構性矛盾。未來需聚焦以下方向:填補關鍵領域立法空白,優先出臺低空領域專門法律,整合空域管理、責任認定、數據安全等規則。強化技術賦能法律實施:利用區塊鏈存證無人機飛行數據、AI自動生成合規報告,降低監管成本。推動國際規則互認:通過“一帶一路”低空經濟合作框架,輸出中國標準(如無人機適航認證體系)。只有通過系統性法律創新,才能將低空經濟的“飛行風險”轉化為“制度紅利”,最終實現“飛得穩、飛得遠、飛得高效”的治理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