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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后在建項目的法律風險——基于發改價格〔2025〕136號文的政策背景

作者:王云鵬 王愛菲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國浩律師事務所 2025年03月28日 18:05 上海


引言:2025年2月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以下簡稱“136號文”),標志著中國新能源電價政策正式從政府定價轉向全面市場化,成為電力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本文以136號文為背景,簡述文件要點,聚焦在建新能源項目在政策過渡期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旨在探析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對合同關系的深層沖擊,引發讀者思考。

目 錄

一、政策背景與核心內容

二、在建項目法律風險類型化分析

三、價格波動引發的在建項目履約風險分析

四、因搶裝潮導致的設備采購合同的履約風險應對措施

五、結語

Part01.

政策背景與核心內容 

(一) 我國新能源電價政策的發展歷程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后,新能源實行“燃煤標桿電價+財政補貼”的固定電價模式。政策扶持推動了技術突破和我國新能源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大。2013年,中國成為全球最大光伏市場;截至2024年底,全國光伏與風電總裝機容量達14.07億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的42%,提前六年實現國務院制訂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中提出的“到2030年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的目標。2020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聯合頒發《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風電、光伏項目價格補貼政策退坡,實現平價上網,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2022年1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提出2030年新能源全面入市目標。

2025年2月出臺的136號文標志新能源電價市場化的全面啟動。新能源電價市場化是既定的發展方向,也是逐步推進的過程。

(二) 136號文的核心內容

136號文的核心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 電價形成機制的根本性轉變。明確風電、光伏等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終結了此前以固定電價或保障性收購為主的模式。

2. 存量與增量項目的分類管理。存量項目(2025年6月1日前投產):機制電價按現行政策執行(不高于當地煤電基準價),執行期限與原政策銜接,鼓勵通過技術升級參與市場競爭;增量項目(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機制電價通過省級組織的年度競價確定,初期按成本分類競價,執行期限按投資回收期確定,允許項目自愿申請退出。市場交易價與機制電價差額通過電網企業差價結算,納入系統運行費用。

3. 建立穩步可持續發展的配套機制,包括:優化中長期市場和交易規則;綠證與碳交易協同,明確納入機制電量的項目不再重復獲得綠證收益,同時鼓勵通過綠電交易、碳交易等市場化機制為新能源提供額外財務支持,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儲能配置靈活性調整,新建項目不再將儲能配置作為核準/并網前置條件,是否配置儲能由項目根據盈利情況自主決定,降低新能源項目的投資成本;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確定具體實施方案,最遲不晚于2025年底落地。


Part02.

在建項目法律風險類型化分析  

(一) 電價波動引發的合同履行風險  

如項目相關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系以上網電價作為收益測算依據的,那么136號文頒布后上網電價的市場化將導致收益測算基礎發生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或雙方存在較大損失,合同當事方可能向其他方主張成本補償或調整價款,例如固定總價模式下的EPC總包合同、依賴上網電價預測模型所簽訂的項目收購合同。

(二) “搶裝潮”引發的合同履行風險

存量項目和增量項目差異化政策促使大量項目搶裝,由此極易產生設備采購合同的履約風險,如延遲交付、交易價格爭議、變更技術參數、設備質量問題等;容易產生施工合同的履約風險,如業主要求趕工產生的補償金支付問題、勞動用工問題、施工質量問題等。此前,國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印發了《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各項目投資人為了鎖定原有補貼政策或全額上網政策,均爭取搶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網,因此136號文會加劇這一搶裝現象,將進一步導致合同履約風險的增加。

(三) 政策銜接不確定性風險  

1. 存量與增量認定爭議,在建項目是否屬于“增量項目”(以2025年6月1日投產為界)的認定標準模糊性;2. 地方實施細則差異導致的政策執行沖突(如機制電價競價上限的地方裁量權);3. 補貼政策銜接問題,原有補貼政策與市場化機制并行時的收益計算沖突。 

以上風險點對于在建項目的影響將視各地政策具體實施情況而有不同體現,具有不確定性。 

(四) 電力市場規則適應風險  

1. 中長期合同簽訂策略失誤導致收益損失(如未合理鎖定電價曲線)。2. 綠證交易與碳市場聯動風險。如綠證收益未在合同中明確分配機制,將引發投資方與運營商糾紛。  

(五) 融資與擔保風險  

政府補貼或固定電價通常系項目融資的還款來源,當電價市場化后,容易出現:1. 金融機構因電價收益不確定性收緊信貸條件,項目現金流壓力增大;2. 部分金融機構要求追加擔保,增加投資方融資壓力;3. 原融資協議中的電價相關擔保條款(如電費收益權質押)需重新評估法律效力。


Part03.

價格波動引發的在建項目履約風險分析

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后,電價將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存在較大的波動性。2025年6月1日后投產的項目,上網電價下降將是大概率的事件。對于在建新能源項目而言,如未能趕在分界點并網的,即便可以通過機制電價的方式來穩定一定的投資收益預期,但項目的預期收益仍將大幅下降,相關合同當事方或主觀上因利益損失產生毀約沖動,或客觀上因履約不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均可能引發合同履行的風險:

(一) 固定總價模式下的EPC總包合同所涉及的履約風險

新能源項目EPC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往往采取固定總價的方式,該固定總價又常與上網電價和并網電量相關聯,甚至部分EPC合同中直接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并網電量×固定單價”結算。上網電價市場化將導致預期利益的大幅減少,存在業主違反EPC合同的風險。

(二) 依賴電價預測模型的項目收購合同所涉及的履約風險

由于新能源項目的特性和各地對項目建設指標備案核準的政策差異化,常出現建設單位(即項目公司)和項目實際投資方(因通常為預收購方,下文簡稱為“預收購方”)分離的情況:預收購方和項目公司簽訂項目收購合同(多為轉讓項目公司或夾層公司股權的方式)。上網電價是預收購方測算項目收益的基礎。同時,項目收購對價款往往滯后支付,合同中通常約定收購對價款需等待并網發電后再完全支付。例如,預收購方根據工程進度向項目公司支付相應股權轉讓價款,直至投產或并網后支付完全部股權轉讓款并完成股權交割;部分項目收購合同甚至約定全部股權轉讓款均在投產或并網后一次性支付。電價市場化后,加大了已采取前述模式的新能源發電項目的項目公司或者墊資施工的總包方的投資回收風險。

(三) 上網電價波動能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上述兩類合同價款均與上網電價密切關聯,如果合同中未明確電價市場化波動的調整機制,可能導致項目收益因電價驟降或負電價而大幅縮水。從而導致合同一方以情勢變更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適用于合同成立后因“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形,當事人可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注1]進一步明確,政策調整導致的“價格異常漲跌”可適用情勢變更。

國家政策調整被認定為情勢變更的,通常需滿足以下三個要件:第一,政策變更的不可預見性。合同簽訂時政策調整尚未出臺且無法明確預見。第二,非商業風險屬性。政策調整導致的電價波動或收益下降不屬于市場正常風險。第三,顯失公平后果。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一方承擔全部損失或收益分配嚴重失衡。

136號文顯然屬于國家政策調整,但是否不可預見,實踐中可能會存在爭議。根據本文前述的新能源電價政策的發展歷程可見,從未有政策明確規定全面實施市場化的具體時間,但在136號文的出臺前,新能源上網電價逐步市場化已經有明確的政策導向,并非毫無征兆的突然轉向。這可能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因參與方不同的立場,對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產生不同理解和爭議。136號文的政策調整是否構成情勢變更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及履行情況判斷,但筆者認為136號文對于“全電量入市+差價結算”的機制變革具有顯著的政策干預屬性,且較以往政策有較大調整,對于合同當事方的影響較大,如構成顯失公平,可能觸發情勢變更原則。 


Part04.

因搶裝潮導致的設備采購合同的履約風險應對措施

以“2025年6月1日”為分界線劃分出存量項目和增量項目,其上網電價差異較大,必然導致全國范圍在建項目出現搶裝潮,以期跨入分界線內獲得更多收益,從而加大設備組件按時交付的難度,甚至出現價格上漲和質量糾紛等問題。

從買方的角度,新能源發電項目中設備組件占比較大,設備組件的交付時間和交付質量直接決定項目能否按時投產和正常運營。如無法在分界點前投產將損失巨大。對于已簽約正在履行的設備采購合同,采購方應加強采購合同的履約過程管理,除督促供貨方按時保質供貨外,還應關注以下兩方面問題。

第一,梳理基礎合同的相關條款,對下列約定不清和責任不明之處力爭協商簽訂補充協議:1. 細化交貨條款。需明確約定具體交貨日期或截止時間,并明確逾期違約金計算基數、計算比例等。若涉及分批交貨,應細化各批次交貨的時間節點。同時應明確接貨單位、運輸責任及貨物風險轉移節點(如"貨交承運人"或"指定地點簽收"),跨國采購的則需特別約定清關責任;2. 明確付款時間與履約保障;3. 明確質量參數、驗收標準和驗收程序;4. 強化違約責任。明確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明確解除權與替代方案,以便于盡快重新組織貨源,并由供貨方承擔相應損失。

第二,收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證據,建立履約檔案:1. 合同履行核心文件,包括買賣合同原件、技術協議、補充協議等,作為權利義務的基礎依據。交貨憑證(如簽收單、運輸單據)、驗收記錄(含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明設備交付時間及設備狀態;2. 付款與違約記錄,包括付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發票)、催告函件(如逾期交貨通知)等,證明付款情況及違約事實。賣方違約的溝通記錄(郵件、短信、會議紀要),體現協商過程及對方態度。3. 證明,因違約導致的額外采購費用、收益損失、律師費等實際損失憑證,需與違約金主張形成對應關系。若涉及設備質量問題,需保存維修記錄、第三方檢測報告及更換憑證。

通過上述履約過程管理,可系統性降低設備延遲交付風險,同時確保合同執行的可追溯性,為索賠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撐。


Part05.

結 語

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對新能源項目構成“雙重挑戰”:既需應對本文所述在建項目的短期合同履行風險,亦需適應長期市場規則重構。對于在建新能源項目而言,這一政策具有特殊的“過渡期”意義,一方面項目若未能于2025年6月1日前并網,可能被劃入增量項目范疇,面臨完全市場化的競價壓力;另一方面即便被認定為存量項目,仍需適應從固定收益到“市場交易收入+差價補償”的收益結構轉變。政策窗口期的模糊性、電價波動的不確定性以及市場規則的地方差異性,均可能引發施工合同履行障礙、項目估值爭議、融資條件收緊等法律風險。 


圖片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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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調整或者市場供求關系異常變動等原因導致價格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漲跌,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變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場屬性活躍、長期以來價格波動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貨等風險投資型金融產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變化,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請求變更合同,對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或者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對方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時間、當事人重新協商的情況以及因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在判項中明確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