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近年來,國際貿易外部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對我國依法治國特別是涉外法治工作的推進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利益,履行國際義務,我國堅持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論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出口管制制度,制訂了《出口管制法》《生物安全法》及相應法規、規章體系,統籌了國門安全、商務審批、海關監管,形成了立體協調的執法體系。2025年4月9日-10日,全國出口管制工作會議在京召開,進一步凸顯了當前形勢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重要性。[注1]
(圖片來源:商務部網站)
近來,我國出口管制物項范圍逐步擴大、出口管制執法力度日趨增強,對出口、貿易、出海企業提出了更嚴格的出口管制合規要求。但對法律規定和監管風險的認知不足,導致大量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出口管制合規風險。
2020年以來,隨著《出口管制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實施,國浩海關法律師團隊已辦理多起因企業出口各類兩用物項、軍品、人類遺傳資源等違反出口管制、海關監管制度引發的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相關法律咨詢和企業合規需求逐年上升,反映出企業合規壓力的持續加劇。我們也發現,許多企業因管理層和一線業務人員對出口管制合規工作的重視程度不足——或是一味逐利而輕視潛在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或是因制度理解偏差在出口過程中嚴重違反出口管制制度而不自知,或是因路徑依賴而未能及時根據管制制度的修訂變化調整既有業務模式,導致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被追究行政、刑事違法責任,并對企業的后續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這里面不少是高新技術、國有企業或者上市公司,明顯不是將違法行為作為牟利手段,但企業或者個人最終承擔了較為嚴重的違法責任,殊為可惜。
基于此,我們認為在全球國際貿易管制形勢持續增強的當下,有必要從當前中國出口管制執法情況出發,分析出口管制違法事件高發的具體原因,以期解答企業對出口管制制度的常見問題,為相關企業經營提供合規建議,降低合規風險。同時,我們整理了商務主管部門近期就出口管制發布的合規指引、咨詢渠道等資源,以供參考。
二、當前出口管制執法概述
(一) 出口管制制度主要執法依據
我國出口管制的對象狹義看主要包括軍品和兩用物項[注2],若從可能構成走私禁限類貨物的構成看,則可能涵蓋更多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實施出口管制的上位法依據主要為《出口管制法》,在行政法規層面,軍品適用《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兩用物項主要適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注3]??偟膩碚f,物項管制實施清單化管理,其中軍品適用《軍品出口管理清單》,兩用物項則主要適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一方面,隨著2024年12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實施,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體系趨于規范統一[注4],隨之而來的是執法力度的顯著增強;另一方面,兩用物項通常指既有民用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的物項,其涵蓋的物項范圍遠大于軍品。因此,對于一般出口貿易企業而言,其產品落入兩用物項管制范圍、出口行為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定的風險自然更高。
(二) 出口管制執法案例基本情況梳理
今年2月,海關總署發布2024年打擊走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例出口管制執法案例,即南京海關緝私局“5.29”打擊走私管制物項案。該案涉及某公司走私出口管制物項氧化鋯740噸,案值高達3491萬元。[注5]符合特定條件的鋯、鋯合金屬于我國兩用物項管制范圍。該案件被總署作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發布,充分表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已成為執法監管的重點領域,廣大出口企業應當高度重視。
(圖片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在法律數據庫中以“出口管制”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結果顯示:2021年出口管制行政處罰案例為7例,2022年10例,2023年44例,2024年50例,從數據上足可體現出口管制執法力度變化趨勢。此外,數據庫中涉及出口管制刑事案件共7件,明顯屬于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大量企業因違反出口管制規定(包括軍品、兩用物項和技術)被追究刑事責任,值得相關企業予以重視。
(圖為威科先行數據庫中2021-2024年出口管制行政處罰檢索數量年度對比)
從上述案例中涉及的物品品類來看,部分軍品、兩用物項屬于違法違規的“重災區”,應當特別予以注意:
軍品方面,主要為《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第十三類“后勤裝備、物資及其他輔助軍事裝備”,包括供應軍隊的被服、裝具、給養、炊事裝備器材等(其中特別頻繁出現的是防暴頭盔及其配件,屬《軍品出口管理清單》13.1.1.2項下B類防護裝具[注6]),部分這類產品的生產門檻相對不高,國外需求量又相對較大,企業在大宗訂單和高額利潤的誘惑下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坑”。
兩用物項方面,重點關注特定材料,尤其是戰略金屬及其化合物,主要包括石墨[注7]、鎵、鍺[注8]及其相關物項。此外,還應關注被列入兩用物項的新型高科技產品,如無人機等[注9]。
從涉及的違法行為來看,占比較大的是偽報產品稅號,未經許可無證出口。
(三) 出口管制領域違法違規事件高發的原因分析
我們認為,近期我國出口管制違法違規案例高發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出口管制規則變化較快,原有業務難以迅速調整
在當前復雜的國際環境和地緣政治大背景下,出于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出口管制措施正在快速更新迭代,許多過去不被列為出口管制的物項也逐漸被納入管制范圍。然而,一方面,出口企業發展境外客戶、開拓國際市場總體來說比較困難,主要體現為成本大、風險高、周期長,因此優質客戶和原有訂單比較重要,輕易不舍放棄;另一方面,一旦主力產品被列入出口管制無法繼續履行訂單,不僅存在一定的合同責任風險,并且還容易導致公司已有產能和庫存產品無法消化,往往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失。同時,一旦部分企業員工(特別是一線業務員)對過去長期運營的業務模式產生路徑依賴,從公司層面來看就很難及時調整公司整體運營模式,即使領導層有心合規經營,也容易存在踩不住“剎車”的現象,造成出口管制違法風險。
2. 對執法力度和法律責任認識不足,為企業牟利鋌而走險
部分企業盡管對于從事的出口銷售業務有所疑慮,甚至明知業務違反軍品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但對于當前出口管制的執法力度和法律責任認識不足,輕視違反出口管制的嚴重后果,為了牟取高額外銷利潤不惜鋌而走險。
究其原因,我國《出口管制法》施行于2020年12月1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則在去年年底方才正式實施,目前公開渠道可檢索的執法案例也比較有限。因此,許多出口企業對于制度的具體內容及其法律責任理解不到位、認識不深刻,在面對高額的外銷利潤時,沒有建立起充分的合規意識,更遑論針對出口管制制度建立起相應的公司合規制度。
另一方面,我國對于違反出口管制的出口行為的打擊力度正在逐漸加強,如上所述,近年來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的行政、刑事處罰快速增加。在當前國際環境的發展趨勢下,未來出口管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受重視程度會怎樣變化,不言而喻。部分企業雖然明知自身業務存在風險,但仍沉醉于過去形成的所謂“行業慣例”,認為過去沒有追責就是“安全的”,對于即將降臨的法律責任沒有預期,直到面臨嚴懲時方才“幡然悔悟”“悔之晚矣”。
3. 出口管制合規技術性要求較高,容易存在規則理解偏差
對出口企業而言,出口管制合規的技術性要求較高。出口管制合規分析,尤其是物項歸類,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技術問題。
不論是軍品或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合規,首要問題是對物項正確歸類。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為例,清單10大行業領域、5種物項類型,并為物項統一編配五位出口管制編碼(見下圖)。在具體歸類過程中,企業不僅需要準確理解清單中涉及的分類標準、技術參數,還需結合自身擬出口產品的性能指標等多重因素進行綜合歸類判斷。這一過程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準確歸類難度較大。同時,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同樣涉及復雜的流程要求,其中也包含許多合規風險點。對于上述風險,本文第五部分將予以簡述。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總的來說,對出口管制合規問題進行準確分析通常需要法律知識和技術知識的充分結合,合規門檻相對較高。尤其是在我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正式實施不過數月的背景下,部分企業對于相關制度仍在學習過程中,規則理解上容易出現偏差,如不予以重視,極易產生出口合規風險。例如,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近期發布的《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等問題)》(下稱《解答》)就反映了部分企業在兩用物項管制方面容易出現誤解的三大重點問題:[注10]
第一,貨物屬于兩用物項,報關時未交驗出口許可證件,出口經營者“補辦”許可證件的,此行為已構成“未經許可出口”。《解答》特別強調,出口經營者不得在報關后“補辦”許可證件;在報關前提出出口許可申請,報關后取得對該特定批次的貨物出口許可證件的,不影響“未經許可出口”的性質。
第二,出口經營者提出物項咨詢后,獲得“不屬于兩用物項”的答復,并不代表可以直接出口。出口經營者得到商務部“被咨詢物項不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或臨時管制物項”的答復后,仍需在實際出口貨物前履行識別的義務,在海關申報時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應取得出口許可的兩用物項,故意以答復函代替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通關的,屬于未經許可出口,將依法依規嚴厲處罰。
第三,海關商品編號不是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依據。《解答》中明確,《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三、違反出口管制制度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根據違反出口管制規定的情節輕重程度不同,所面臨的法律責任也呈現梯度性,主要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一) 違反出口管制規定的行政處罰
根據《出口管制法》,出口經營者的以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可能觸發行政處罰:[注11]
1. 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
2. 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超出出口許可證件規定的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
3.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或者非法轉讓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
4. 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
5. 違反《出口管制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
6.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
對于以上不同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具體方式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撤銷許可,收繳出口許可證;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等。[注12]
(二) 違反出口管制規定的刑事處罰
違反出口管制規定,除面臨行政處罰外,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對于未經許可無證出口管制物項、超出許可證范圍出口管制物項、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項,情節嚴重的,可能按照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定的,一般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違反軍品出口管制規定的,則還有可能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等。
其次,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嚴重者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轉讓軍品出口項目批準文件、合同批準文件、許可證和接受國的有效證明文件等單證等,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注13]
最后,單位作為行為主體實施犯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將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此中風險不可不察。
四、企業運營中出口管制主要風險點
對于出口企業而言,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較多潛在的出口管制合規風險點,這種風險點通常隱藏在公司外銷業務的具體流程中,且由于當前的出口管制規則變化較快,許多新的出口管制措施實施時間不長,使得非長期從事進出口業務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容易忽視、輕視。
(一) 物項歸類與許可證要求判斷的合規性
出口管制合規的首要問題是物項的準確歸類。只有準確歸類物項,方能判斷擬出口的物項是否屬于出口管制范圍,出口前是否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
如上所述,物項歸類是一個技術性較強的過程。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為例,清單包含10大行業領域、5種物項類型,需要結合兩用物項的性能指標、具體用途、技術參數等綜合判斷兩用物項的管制編碼。如果物項列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則依法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方可合法出口。對于物項是否屬于軍品進而受到出口管制,則需根據《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內容加以判斷。
將依法需要許可證才能出口的管制物項錯誤歸類為非管制物項并直接報關出口,構成未經許可無證出口,極易引發法律責任風險。對于一線業務人員,尤其是未經技術培訓、缺乏出口管制法律知識的一線銷售人員作出的物項歸類判斷,公司管理層應當予以仔細核查。存在疑慮時,應當及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同時也可向商務部提出歸類咨詢。
(二) 申領、使用出口許可證的合規性
軍品出口許可證和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和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要求。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當著重關注申領材料的真實性,尤其是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承諾函的真實性。此外,許可證的使用也應當嚴格遵循其載明的范圍、條件和有效期,避免超出許可范圍出口管制物項。同時,應當注意不得非法轉讓許可證。
(三) 出口報關與貨物運輸的合規性
涉及出口管制物項時,應特別加強對于出口報關和貨物運輸合規性的審核控制。對此,企業應當重點核查管制物項合同、商業發票、單據、許可證等信息的統一性、一致性,規范出口報關和貨物運輸,加強出口管制合規控制。
(四) 客戶溝通和合同管理的合規性
出口企業在開拓外銷訂單、簽訂外銷合同時,如涉及管制物項出口,需要特別嚴格注意對客戶注冊地、資質、經營范圍等信息的核查,尤其是對于客戶進口產品后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要特別予以注意。對于客戶提供的信息,可以通過客戶官網、所在國家公司信息公開網站等渠道加以核查,并重點關注客戶是否存在一些警示性異常行為。
此外,企業應當加強合同管理,建立簽約前審查環節,重點核查合同中的交易主體、貿易術語、運輸方式、目的地、貨物的品名、性能指標、物項編碼、主要用途和用戶限制等條款,可以通過條款特別明確要求客戶遵守中國的出口管制規定,特別是最終用途、最終用戶要求。
企業在從事管制物項出口時應盡合理的審查義務,避免與法律所禁止的主體開展交易,或因物項后續被轉交法律所禁止的最終用戶、被用于法律所禁止的最終用途而產生合規風險。
以上是對企業出口中可能涉及的較為重要的出口管制風險點的初步梳理,并非窮盡性列舉。出口管制合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工作,涉及法律、技術、管理等多個維度,需要企業在管理流程中建立起持續、動態的合規風險識別與管控機制。
五、合規建議與未來展望
(一) 企業出口管制合規建議
基于當前出口管制執法的狀況和企業運營中的主要風險點,我們對企業提出如下合規建議:
第一,持續關注出口管制規則的變化。當前出口管制規則仍在快速變化中,物項管制范圍持續擴大。2025年2月8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公告,決定對鎢、碲、鉍、鉬、銦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本次美國加征關稅后,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公告,對釤、釓、鋱、鏑、镥、鈧、釔等7類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面對管制規則和范圍持續變化,有關企業要加強對規則的關注,及時更新出口合規管理制度。
(圖為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對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注14])
第二,構建企業出口管制合規制度,加強企業出口合規管理。有效的合規制度不僅可以大大降低企業違法風險,更是減輕企業及企業負責人責任的重要舉措。根據商務部門發布的合規指引,企業應針對出口管制合規風險構建合規制度,擬定出口管制合規政策聲明,健全組織機構、明確合規責任,全面評估經營風險,在客戶關系、簽約前審查、合同簽訂、出口許可證申領和使用、出口報關和貨物運輸等環節加強管理,實現對出口外銷全流程合規控制,避免法律風險。
第三,加強與專業人士的溝通,必要時及時尋求專業支持。針對物項歸類、合同管理、合規制度建設等關鍵、復雜環節,在存在不確定性時可及時詢問專業人士,尤其是因出口管制違法面臨法律責任時,應及時尋求專業支持。
(二) 出口管制制度與執法展望
從出口管制制度,尤其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來看,我國部分出口管制制度頒布、實施時間不長,加之國際環境的快速變化,相關制度目前可以說仍處于快速更新、完善的過程中,未來是否有可能進一步細化(如完善關鍵定義、出口許可證例外制度等),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從出口管制執法角度來看,正如上文反復強調的,出口管制尤其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是當前執法工作的重點,在當前大背景下,可以預期的是執法力度仍會持續加強,企業應重點考慮如何加強對經營活動中出口管制合規風險的預警、管控與應對,必要時,應積極尋求專業支持。
06
出口管制合規資源整理
(一) 出口管制合規指引及常見問題解答
以下為對商務部已經發布的重點出口管制合規指引及常見問題解答的清單性梳理。清單并非窮盡性列舉,且相關內容仍在持續更新發布中。
1. 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填報指南:2025年3月28日,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發布《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填報指南》,其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填報說明、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材料自查要點及自查表、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申請常見問題解答。
2. 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一(石墨類):安全與管制局發布于2024年3月6日,內容主要涉及有關石墨類兩用物項出口常見問題的解答。
3. 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二(鎢、碲):安全與管制局發布于2025年2月28日,內容主要涉及有關鎢、碲類兩用物項出口常見問題的解答。
4.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等問題):安全與管制局發布于2025年4月8日。
5. 出口管制分類編碼簡介:主要介紹了國際出口管制領域中一些國家采用的出口管制分類編碼的組成和含義。該簡介發布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1月商務部公布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采用了類似的分類編碼方式。
6. 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基本要素:發布于2023年12月29日,其中列舉了良好的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主要包括的九個基本要素,為企業建設出口管制合規制度提供了有效指引。
7. 出口管制執法常見問題解答(一)、(二):發布于2023年12月29日,解答了出口管制執法中的一些常見問題。
上述合規信息的訪問地址為:https://aqygzj.mofcom.gov.cn/zsyd/index.html
此外,建議企業關注出口管制政策調整后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的新聞發言人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目前已發布的答記者問的查閱地址為:https://aqygzj.mofcom.gov.cn/zhxx/index.html
(二) 出口管制問題咨詢渠道
1. 在申辦出口許可證過程中遇到問題的咨詢渠道
首先,企業可在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官網發布的辦事指南查閱常見問題解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電話號碼均在電子系統首頁公布,并及時更新。如需聯系工作人員解答,請按照不同物項及業務類別通過相應電話號碼進行咨詢。
2. 物項識別業務咨詢渠道
出口經營者應當了解擬出口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確定其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無法確定的,出口經營者可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出口業務咨詢。出口經營者提出咨詢的,應當同時提供申請表、擬出口物項名稱、擬出口貨物、技術和服務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原因。具體可咨詢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圖為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企業端登錄入口)
3. 商務部業務系統電子鑰匙辦理及咨詢渠道
通過CA電子認證服務商北京國富安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有限公司辦理,咨詢電話:010-58103599,網址http://www.cacenter.com.cn/申請電子鑰匙后,聯系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三) 其他建議
當前,商務部、海關總署就出口管制合規發布的官方政策解讀、問題解答、合規指引等內容相對來說還比較有限,特別是缺少直觀的執法案例解讀和指南?!秲捎梦镯棾隹诠苤茥l例》及清單正式實施僅有數月,在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層面,部分企業在物項歸類、許可證要求判斷、許可證申請和使用、合規建設方面仍面臨一些共性問題。因此,對于出口管制的實施和對企業的合規指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進一步更新、完善現有合規指引資源。一方面,可考慮加強對制度政策的系統性解讀。當前,商務部已經發布關于兩用物項許可證申請的填報指南。但是,在出口管制的其他關鍵制度問題,例如物項歸類方法、清單體系、關鍵定義解讀等方面內容則相對較少。另一方面,建議進一步補充執法層面的解釋說明與常見問題解答,特別是結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既有內容進行更新,及時對新制度在實踐運行中產生的普遍性問題進行集中解答,提升執法的透明度,同時提高企業的合規意識。
第二,進一步拓寬企業出口管制問題業務咨詢渠道。目前,商務部主要向企業公開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咨詢事項為“物項識別業務咨詢”,我們認為,后續可以考慮進一步擴充咨詢涉及的內容。例如,可以考慮允許企業就物項的“管轄”(咨詢物項屬于軍品或兩用物項,應適用何種法規)、物項的“指導性意見”(即可以考慮允許企業在正式申請許可前,就物項是否受控、是否需要許可、許可申請較為可能被批準或者不批準,向主管部門申請“預先判斷”意見,以便節約資源、提升效率)等事項提出咨詢。對于商務部在答復企業咨詢時發現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普遍適用性的“高價值”問題,可考慮脫敏咨詢者信息后定期公開相關解答,作為一類參考性合規指引材料供企業學習使用。
第三,當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和清單實施時間相對不長,大量企業對相關出口管制制度仍在學習、理解當中,因此建議主管部門在執法和責任追究層面給予企業一定的“適應期”,或者“主動披露期”。對于那些經查明在主觀上缺少違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度的直接故意,在物項識別、條例內容、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理解偏差、認識不足而導致輕微違反出口管制制度,或者在過渡期內通過合規自查主動披露違法問題并主動糾正的企業,如果其主觀惡性不大、危害結果不嚴重、再犯可能性較小的,可以考慮在追責與處罰時依法從寬處理,體現懲戒違法與教育引導并重的執法理念。
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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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mofcom.gov.cn/syxwfb/art/2025/art_8b752bdf5840430e82fd338c9b72b582.html
[2] 部分物項的出口管制適用其他規定,如技術進出口還需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3]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監控化學品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4] 除《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及清單外,需關注其他現行有效進出口管理規定如《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
[5]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414/302415/6352453/6352454/6351526/index.html
[6] 甬關緝違字〔2024〕6號、杭舟關緝違字〔2024〕237號。
[7] 津新港關緝查字〔2024〕6號。
[8] 黃關緝違字〔2024〕108號。
[9] 集同關緝違字〔2024〕33號。
[10] 《兩用物項常見問題解答之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等問題)》,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cjwt/202504/1130.html
[11]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12] 《出口管制法》中對為出口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以及境外的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特別規定了法律責任,請予以關注。
[13] 注意《軍品出口管理條例》和《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對出口管制違法行為責任的其他規定。
[14] 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hgfw/lywxcx/gzqd/202502/1102.html,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article/gndt/202504/11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