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近年來,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呂紅兵律師多次提案,建議制定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基本法。結合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實踐以及建言獻策民營經濟立法的情況,呂紅兵律師最新撰寫萬字長文,暢談對新出臺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學習體會,并對這部法律的施行進行思考、提出建議。
一
作為工作在法律服務第一線的執業律師,筆者對民營企業發展有較多感受,也多次呼吁推進民營經濟立法。
早在2019年3月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二次會議上,筆者即提交《關于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良好司法環境的提案》,提出推進制定民營企業法是長遠之計。國有企業是“共和國的長子”,習近平總書記也說“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長子”已經有“企業國資法”的維護,“自己人”也應該有“民營企業法”的保障。建議推進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企業法》,將上述規定精神具體化、落實化;將競爭中性、要素獲取、準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制度上升至大法高度;把對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行為的責任追究予以法律化。
2022年3月,在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五次會議上,筆者提交《關于進一步完善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相關立法的提案》,提出研究制定民營企業法,將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政策與精神法定化、具體化。
2023年3月,在第十四屆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上,筆者又提交《關于切實推進“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的提案》,建議把保障民營企業家人身權益落在實處,把責任追究機制落在實處,把推進制定民營企業基本法落在實處。
2024年3月,在全國政協第十四屆二次會議上,筆者進一步提交《關于民營經濟促進立法相關內容的提案》,提出在此法的制定中,以憲法所規定的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為根本依據,按照民法典“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的基本原則,將黨的二十大報告“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為立法宗旨,針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現實情況和存在問題,與時俱進并前瞻性地做出規定。
二
2024年2月,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組織召開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座談會披露,“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在加快制定中”。2024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2025年4月30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將改革開放后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發展民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實踐中的有效做法轉化為法律制度,鞏固改革成果、回應各方關切、提振發展信心,創新明顯、突破不少、亮點頗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認為: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堅持突出思想引領、堅持平等對待、強化法治保障、注重問題導向的立法原則。制定出臺這部法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憲法規定,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民營經濟促進法與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貫通起來,將支持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義。
三
應當說,民營經濟促進法貫穿了“一條紅線”,就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精神;符合“三個邏輯”,就是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憲法和民法典上的法律邏輯、中國共產黨黨章和黨的二十大報告上的政治邏輯,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上的事實邏輯;明確了“四大主題”,就是民營企業的規范運作與權益保護,以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與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另外,在實施中,還應協同“五大法律”,就是同時推進五部相關法律的完善,織密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完整法律體系。
一、民營經濟促進法,充分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民營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講話,特別是2023年3月6日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十四屆一次會議的民建、工商聯界委員時,再一次做出具有很強理論性、實踐性、針對性、體系性的重要指示。這一講話精神,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得以全面體現。
總書記用“重要力量”“重要作用”“重要力量”三個重要,對民營經濟做了重要概述:“民營經濟是我們黨長期執政、團結帶領全國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力量。”“要積極發揮民營企業在穩就業、促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民營企業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正因為如此,對民營經濟一要注重“支持指導”:在民營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給予支持,在民營企業遇到困惑的時候給予指導。二要強化“排憂解難”:要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落到實處;要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引導民營企業家消除顧慮,放下包袱,大膽發展。三要重視“依法維護”:要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振市場預期和信心。四要提出“更高要求”:民營企業要踐行新發展理念,轉變發展方式,堅守主業、做強實業,自覺走高質量發展路子。五要強調“社會責任”:民營企業家要增強家國情懷,要筑牢依法合規經營底線,做到富而有責、富而有義、富而有愛。
2025年2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民營企業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從“基本認識”上,總書記表示:“幾十年來,關于對民營經濟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地位和作用的認識、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我們黨理論和實踐是一脈相承、與時俱進的。”
從“基本方針”上,總書記強調:“黨和國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黨和國家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從“政策措施”上,總書記要求:“要堅決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各種障礙,持續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向各類經營主體公平開放,繼續下大氣力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要著力解決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問題。要強化執法監督,集中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
從“規范運營”上,總書記指出:“要進一步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要按照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健全風險防范機制不斷完善勞動、人才、知識、技術、資本、數據等生產要素的使用、管理、保護機。”“要堅持誠信守法經營,樹立正確價值觀和道德觀。”“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抓好生態環境保護。”
二、民營經濟促進法,緊密符合“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的邏輯體系
我們注意到,總書記在上述2023年3月6日講話中特別重申了這句話:“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應該說,這一論斷和要求,具有嚴密而系統的法律邏輯、政治邏輯、現實邏輯。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為“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提供了最權威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明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為“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提供了最基本法律遵循。
《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基本經濟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作為管黨治黨的總章程、總規矩,具有最高黨法、根本大法效力的黨內法規,黨章為“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提供了最根本政治引領。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作為黨治國理政的綱領性文件,二十大報告為“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提供了最高級政治保障。
值得關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這樣一個事實,即“3456789”。除了我們耳熟能詳的“56789”,即民營企業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80%以上的勞動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數據還告訴我們:民營企業是以占用不到30%的國家礦產資源和政府科技資源、不足40%的國家金融資源,創造的這個“56789”。應該說,以上“3456789”,為“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提供了最現實發展支撐。
三、民營經濟促進法,完整規定了規范運營、權益保護、發展環境、推進發展的全過程、多角度、全方位內容
(一) 民營企業規范運營是民營經濟促進發展的前提,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企業規范運營提出了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各類所有制企業的違法行為,都不能規避查處。”筆者在文前提到的提案中就建議,立法中應明確:民營企業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建立企業合規制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依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
如果說“權益保護”是外部條件,那么“合規經營”就是自我素質。推進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兩者缺一不可,彼此作用,互相影響,相輔相成,如同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合規經營,對企業經營者來說,有人把它當成負擔、成本、約束,而從企業行穩致遠角度而言,它又是航標燈、壓艙石、助推器。從政府角度,企業合規經營,又是國家實施社會治理的最基層,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最基礎。
民營企業碰到民商事賠償,可謂“切膚之痛”;行政不合規的風險,就是“傷筋動骨”;而刑事違法,則必然是“滅頂之災”。于是,民營企業必須敬畏紅線,守住底線,遠離高壓線。就合規運營而言,企業家要連續性地看:設立、增資、轉讓、交易、運營、存續……還要多面化地看:工商、稅務、土地、環保、外資、海關、國資、財務、勞動、安全、市場、數據、知識產權……也要延伸式地看:控股股東、高管人員、下屬機構……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合規經營要處處在線;法律風險無時不有,合規經營要時時上心。
對此,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三十六條就做了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網絡和數據安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得通過賄賂和欺詐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妨害市場和金融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其第三十八條進一步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規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在實踐中,民營企業應設立合規職能部門,該部門與法務、內審、風控、稽查等相關部門無縫對接,密切協同,織牢防范化解法律風險的天羅地網,構筑企業全方位合規運營的整體系統。同時,民營企業應注重發揮外聘法律顧問的作用。雖然公司內部法務能夠精準把握企業決策的商業判斷,然而外部律師的專業性和獨立性更勝一籌。因為“內外有別”,所以“內外結合”,雙方攜手,共同推進民營企業合規運營、健康持續。
(二) 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是民營經濟促進發展的基礎,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在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講話中,均強調“要依法維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從司法角度,自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制定實施了《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意見和舉措,最高人民法院也從2014年以來陸續出臺《關于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但從實踐中來看,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在某些區域、某一時段還比較普遍、比較嚴重。對此,實踐呼吁立法和司法均應針對性地進一步強化保障。
這一次,民營經濟促進法把“權益保護”列為專章,也就是第七章,本章首條即第五十八條開宗明義、擲地有聲:“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從實踐中來看,以下幾點尤其值得關注:
一是,司法機關切實保障企業家人身權利是核心。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民營企業控制人有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實事求是,從立法本意、歷史環境、發展宗旨出發,注重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有機統一,避免“企業主被抓,企業就死亡”的現象發生。
例如,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罪的問題。許多民營企業為盤活資金,提高使用效率,設立資金池,歸集、統一調配資金。其內部有規章制度,在操作時履行審批程序,也有資金使用協議并支付利息。在沒有用于個人揮霍情況下,不宜以挪用資金罪處理。如有侵害其他中小股東包括國有股東利益的,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再如,有民營企業控制人是在多年前通過收購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方式創立企業的,當時資產界定履行了審批程序、交易也依市場公允價進行,于是不宜“翻燒餅”,否認其改制、交易效力。如有一定瑕疵或問題,盡量采用行政或民事的方式解決,遵循刑事謙抑原則,不宜輕易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罪論處。
對民營企業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應該充分保障其辯護律師的知情權,并充分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檢察機關應該切實履行職責,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對已經逮捕的涉嫌犯罪民營企業家,發現對其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依法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會見的權利,辦案機關不得任意擴大兩類(涉嫌國家安全與恐怖罪)案件范圍拒絕律師會見,不得出于自身辦案的需要甚至以案件為“督辦”、有領導“批示”為由,人為隨意地限制律師會見權。
對于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不高、積極配合的民營企業主管人員,盡量避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對于民營企業中的非主管人員、非直接責任人員,人數眾、涉崗多,應按涉及案件的情況區別對待,避免“一古腦”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以使企業能夠正常運營。
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涉嫌犯罪的,在未經終審判決前,避免以“新聞審判”、“輿論裁決”的方式,在媒體上由辦案機關進行單方面事實和理由的披露,并由犯罪嫌疑人“公開認罪”,杜絕有罪推定、未審先判。
司法機關有責任“處理一個、治理一片”,推進企業合規運營、誠信守法、健康發展。“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發揮司法建議書功能,進一步做好案例庫建設,為企業家提供鮮活的案例,便于其學法用法,增強法治觀念。
二是,司法機關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合法財產權益是重點。
筆者曾經在上述政協提案中建議,在查封、凍結涉案財產及處置涉案財產時,應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出資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涉案企業和涉案人員的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而且對查封、凍結與處置的資產,在范圍上不應任意擴大,在數額上不應隨意增加,應體現適當、合理、公允原則。我們注意到,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做出了這樣的要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關于在實踐中備受關注的“異地執法行為”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國家機關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這一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意在真正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現實性、突出性重大問題,充分體現這部法律堅持問題導向、切實發揮立法的規范功能。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一條對征收、征用財產作出明確,與民法典規定相一致,規定:“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征收、征用財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此前草案二審稿增加的“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營經濟組織收取費用,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不得向民營經濟組織攤派財物”這一內容,在最終通過的法律中也得以體現。
三是,法律監督機關強化責任追究機制是保障。
對于辦案機關侵害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應該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嚴肅追究相關機關和人員的責任。司法機關并應切實實施國家賠償法,最大程度地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對此,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六條作出明確:“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及時受理并審查有關申訴、控告。發現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在法律實施中,人大常委會也應當定期開展有關民營企業司法環境的專項檢查,跟蹤監督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保障民營企業司法政策的落實情況;并可聘請專業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對司法機關保障民營企業司法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且對評估結果向全社會予以公布,以營造良好的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的法治環境。
(三)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是民營經濟促進發展的條件,民營經濟促進法對營造營商環境中的政府行為作出了界定。
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必要條件。在營造營商環境中,經營主體是主角,政府的引領與服務、規范與保障作用同樣不可或缺。在此過程中,應該以民營企業的體驗為指標,以民營企業的滿意為目標。在制定規則、推出制度時,要民主、科學、依法。
在立法中,應當對政府的定位及權利義務作出明確。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第七條則明確工商業聯合會應“發揮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思想政治建設,引導民營經濟組織依法經營,提高服務民營經濟水平”。
應當做強行業協會和民營企業商會,使其真正管用。第五十六條就對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提出要求,應“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從立法的角度,應通過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思想上真正重視民營企業、行動上真正支持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四條強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在工作交往中,應當遵紀守法,保持清正廉潔。”對此,關鍵是落實落地。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形的,依照其規定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對此,還應進一步推進制度創新。例如,建立合規不處罰制度。政府應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加強合規建設,實現由“監管驅動”向“內在驅動”的合規理念轉變,引入適當的合規激勵機制,對于實施較輕微違法行為的公司,基于其合規整改意愿,責令其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合規整改,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對其不處罰或從輕處罰。同時,大力開展合規文化建設。法安天下,德潤人心。公司合規從“法定義務”到“內心敬畏”再到“行為自覺”,需要法德兼修,應組織實施開展“我要合規”的合規文化建設,并常抓不懈。
當然,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政府的服務是核心要義。以企業出海為例:李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特別指出,要“引導對外投資健康安全有序發展,強化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綜合服務。”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七條則從法律上提出要求:“加強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綜合服務,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機制,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海外合法權益”。
因此,在推動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推進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中,政府應注重綜合運用政策工具與服務手段,助力民營企業出海行穩致遠。
例如,應注重揭示與引導。商務部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全面介紹目的國(地區)基本情況、經濟形勢、政策法規、機遇風險等內容,是作為國家對外投資主管部門主動為社會公開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應健全編制和發布機制,并與時俱進修訂;應適時針對特殊領域發布專項,并授權涉外商會、律師協會等行業組織制作專題;應建立出海企業信息庫,及時更新數據,實時掌握動態,完善預警引導。
再如,應強化服務與保障。例如,針對企業出海最為重要之一的知識產權問題,注重通過《馬德里協議》《專利合作條約》并與所在國雙向合作,加強跨境保護。暢通高效注冊流程,建立電子化申請和管理系統,實施跨境執法信息共享。再如,充分發揮“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聯盟的國際性組織,特別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詢地位”功能,建立全球及時響應系統,深化國際法律服務合作。
同時,應強調規范與治理。加快制定對外投資法,與外商投資法、對外貿易法協同實施,在強化服務與保障的同時,強調規范與治理。關注企業出海中的跨境腐敗問題,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北京反腐敗宣言》《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一帶一路”廉潔建設高級原則》等多邊合作機制下,盡快出臺反跨境腐敗法,界定跨境腐敗方式、范圍、罪名,明確追責標準,確立信息共享和證據互認,完善追蹤和凍結資金機制,健全金融監管和反洗錢措施,擴大國內法的域外適用范圍,形成全球反腐敗治理合力。
(四) 推進發展是民營經濟促進立法的宗旨,民營經濟促進法致力實現從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
1. 平等準入。特別是在公共資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購、招投標、土地及礦產權出讓以及國資民資混改等方面,不設門檻,解決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的“玻璃門”問題。上文提到民營企業的“3456789”,其實,另有一個“321”:據中企聯、中企協聯合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發展報告》,“2023中國企業500強”中244家民營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資產總額分別只占全部500強的30.9%、28.2%、16.1%。對此,應全面分析、綜合看待、客觀研判,在做大做強民營經濟方面要有硬招實策。李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支持和鼓勵民間投資發展,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引導更多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基礎設施、社會民生等領域建設,讓民間資本有更大發展空間。”
這一次,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條就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2. 公平競爭。禁止限制競爭及壟斷行為,對于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規范,解決民營企業市場競爭的“旋轉門”問題。李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實施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修訂出臺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制定重點領域公平競爭合規指引,改革完善招標投標體制機制。”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一條就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十二條進一步明確:“國家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數據、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第十四條的規定更加具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3. 政策支持。在規劃、財政、稅收、人才、科技,特別是金融領域例如銀行貸款、政府基金、提供擔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給予民企與國資同等待遇,推進民營企業成長為參天大樹、百年老店,解決民營企業發展壯大的“天花板”問題。
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十六條就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鼓勵開展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參與現代化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第十七條也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統籌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經濟投資政策措施,發布鼓勵民營經濟投資重大項目信息,引導民營經濟投資重點領域。”第二十八條則從“科技創新”角度做出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開放共享,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與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合作機制,開展技術交流和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
解決“天花板”問題重要,解決“下地獄”問題更迫切。這里說的“下地獄”,就是民營企業家常說的被應收賬款“拖下地獄”、企業“被拖死”的問題。李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強調:“加力推進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工作,強化源頭治理和失信懲戒,落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長效機制。”今年3月24日,新修訂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正式施行發布。
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第六十七條做了明確要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八條則規定了禁止“背靠背”:“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針對實踐中廣受詬病的“新官不理舊賬”,第七十條強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上述問題,都是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痛點,這部法律對此都一一把脈、逐項出招、對癥下藥。從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落下來”的主語,應該是政府;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主語,也應該是政府;有效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激發”的主語,還應該是政府。因此,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是題中應有之義。李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同時強調:“加強政府立法審查,強化重大決策、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這些要求,都應該結合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進一步得以具體落實。
四、在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中,應推進完善刑訴法、律師法、企業國資法、破產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并使之發揮協同作用
推進民營經濟發展,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以“畢其功于一役”,還應當注重法律間的協調與協同,構筑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例如,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過程中應同時完善刑訴法、律師法、企業國資法、破產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共同發揮功能,織密維護民營經濟權益的天羅地網。
目前刑事訴訟法正在修訂中。對企業家人身權利的維護和民營企業財產權益的保障,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宗旨應進一步明確,疑罪從無的原則需再一次強化,降低羈押率的現實需求應予回應,各司法機關更好地依法相互制約應在大法上進一步得到強調。
同樣律師法也在修訂中。律師執業權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延伸,對其保障程度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而律師辯護功能得以充分發揮,最終體現的是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應明確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地位,強調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法律保障,強化對律師功能發揮的依法推進。
“落下來”的精神應體現在有關企業國資立法完善中。例如說到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客觀上與國有企業的“規模沖動”有關。有專家分析認為,國企抬高利率、過度貸款,無形中提高了民企的融資成本;國企負債高企、風險高危,導致監管過度客觀上也限制了民企的融資渠道。從企業國資法的角度,應該對國有企業特別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企業實施預算“硬約束”。
從企業運營過程來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破產重整應當成為“主角”,作為“重點”。可以將破產重整的內容從破產法中獨立出來,并結合金融市場與并購重組的實踐形成統一的破產重整法。同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同時,讓創業者輕裝上陣、再展宏圖。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繼續確立了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排除單純的處罰主義;同時確立了輕微不罰、初次不罰、無錯不罰制度,突出教育功能。應結合對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現狀,建立合規不處罰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健全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同時將既往不咎、法不朔往,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相濡以沫、放水養魚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精神,融入這一立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