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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株主の権利調整:ケイマン諸島カテゴリー株による複雑取引構造対応~「NewCoモデル」事例分析

作者:廖理琳 杜玉松 グランドオール法律事務所 ブラウズ量:

目 錄

一、類別股的基本概念與法律背景

二、開曼公司法下類別股概覽

三、類別股在NewCo項目中的運用

四、中國法下的“類別股”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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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別股的基本概念與法律背景

類別股,作為一種突破“同股同權”模式的股權安排,允許公司發行具有不同權利和義務的股份類別,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并適應公司治理的需要。美國的《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DGCL)第151條,明確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大綱(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中設定多種類別股份及差異化投票權:

“Every corporation may issue 1 or more classes of stock or 1 or more series of stock within any class thereof, any or all of which classes may be of stock with par value or stock without par value and which classes or series may have such voting powers, full or limited, or no voting powers, and such designations, preferences and relative, participating, optional or other special rights, and qualifications, limitations or restrictions thereof, as shall be stated and expressed in 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of any amendment thereto, or in the resolution or resolutions providing for the issue of such stock adop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ursuant to authority expressly vested in it by the provisions of its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英國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 (UK),下稱《英國公司法》)允許公司根據不同的分類發行具有不同權利和義務的股份。[注1]同樣,日本《公司法》(會社法)規定,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兩種或更多具有不同特征的股份類別。這些類別股在盈余分紅、剩余資產分配、股東會議投票權等事項上可能擁有不同的權利。[注2]

英屬開曼群島(British Cayman Islands)作為國際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其公司法在類別股的設置上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為眾多跨國企業和投資機構提供了多樣化的股權結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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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曼公司法下類別股概覽

(一)法律基礎與原則

《開曼公司法》第2條明確允許公司設立“類別股”: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if any, in that behalf of the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special rights previously conferred on the holders of existing shares, any share may be issued with such preferred, deferred or other special rights, or such restrictions, whether in regard to dividend, voting, return of share capital or otherwise as the company may, from time to time, by special resolution determine, and any preference share may, with the sanction of a special resolution, be issued on the terms that it is, or at the option of the company is liable, to be redeemed.”

即在公司章程細則相關規定(若有)的約束下,且在不損害現有股份持有人先前已獲特殊權利的前提下,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隨時決定發行任何帶有諸如優先權或其他特殊權利或限制(無論是關于股息、投票、股本返還或其他方面)的股份,[注3]除非相關約定有違法律的平等和最低保障等基本原則(見下文進一步闡述),否則法律不會干預。

例如,在中國現代牧業控股有限公司(China Modern Dairy Holdings Ltd.)2022年6月的章程中就約定,任何股份可以附加優先權、遞延權或其他特殊權利或限制。[注4]而在DDC Enterprise Limited的2023年6月的章程(下稱“DDC章程”)中,將股權分為普通股(Ordinary Shares)、創始人股(Founder Shares)和 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其中優先股還被分為從種子系列(Series Seed)到C-1系列(Series C-1)共8個類別。

(二)股東權利靈活性的體現

開曼公司法下類別股在股東權利設計上極具靈活性,能滿足股東多元需求,為公司融資、治理提供更多選擇。下文將以投票權、分紅權、清算優先權、回購安排等股東權利為例,結合在開曼注冊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章程,剖析類別股設計在實際中的靈活運用。

1.投票權(Voting Rights)

投票權的差異化安排是類別股最為突出和常見的應用場景之一。通過合理的設計,這種安排能夠有效地將股東的經濟權益與控制權利進行切分,從而為企業設計股權結構提供更大的空間。

以注冊在開曼群島而在港交所上市的嗶哩嗶哩股份有限公司(Bilibili Inc.,下稱“嗶哩嗶哩”)為例,其表決權設計如下:[注5]

?Y類普通股(Class Y Ordinary Shares):每股享有10票的表決權。

?Z類普通股(Class Z Ordinary Shares):每股享有1票的表決權。

即其采用了雙重股權結構,Y類普通股擁有更高的表決權,該類股權初始應僅由創始人或創始人控股工具持有,[注6]以保證公司控制權集中。

搜狗公司(Sogou Inc.)的2017年10月的章程約定:

?A類普通股(Class A Ordinary Shares):每股享有1票的表決權。

?B類普通股(Class B Ordinary Shares):每股享有10票的表決權。

在所有提交給股東投票的事項上,兩類普通股將共同投票,但由于它們的投票權數量不同,B類普通股股東在投票時具有更大的影響力。[注7]

設立多類投票權可有效保護創始人及管理層的控制權,防止外部投資者通過股權稀釋而取得過多決策權。通過發行類別股實現投票權差異化的方式,在解決創始人及管理層投票權被稀釋的后顧之憂的同時,提升了公司融資的靈活性,例如通過發行無投票權的優先股,吸引對經濟回報更感興趣的投資者,從而實現管理層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適當權力及權利的平衡。

2.分紅權(Dividend Rights)

(1)法律對分紅權的基本規定

《開曼公司法》在表格A(Schedule 1 Table A)中從分紅的來源、支付條件、程序以及限制等方面對公司分紅進行了規定,明確分紅只能從公司的利潤中支付(Schedule 1 Table A 第90條),公司可以在股東大會上宣布分紅,但分紅金額不得超過董事會推薦的數額,董事會亦可以根據公司的利潤情況及自身判斷,隨時支付中期分紅(Schedule 1 Table A 第88-89條)。

在上述法律框架內,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商業需求及協商共識,設計分紅權條款與類別股安排。

(2)分紅權的靈活設計

在DDC章程中,對不同類別的股權設定了差異明確的分紅權利:

?創始人股股東:不享有分紅權(DDC章程第12.1條);

?普通股(又分為了A類和B類)股東:有權根據章程的相關規定獲得分紅(DDC章程第10.1條),且所有普通股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pari passu)(DDC章程第11條);

?優先股分為多個系列,包括:Series C、Series C-1、Series B-2、Series B-1、Series B、Series A-1、Series A 和 Series Seed。除種子系列外的優先股(Major Series Preferred Dividends)有權按其優先股認購價的5%每年獲得股息;分紅支付順序為:Series C-1 優先股優先于其他系列;其次是Series C 優先股;然后依次是Series B-2、Series B-1、Series B、Series A-1和Series A優先股;最后是Series Seed 優先股和普通股。

一般而言,創始人股的設計旨在賦予創始人更高的投票權(每股10票,見DDC章程第12.3條),而非經濟利益分配權,這也體現在創始人股不參與公司的清算分配上。

而優先股往往授予相對公司及其他投資人而言有較大談判籌碼的資金,為了吸引其加入,給予其更高的分紅順位也是常見的權利安排。

不過,分紅權的靈活性也體現在可以選擇給以每股同樣的分紅權,根據嗶哩嗶哩章程,雖然其將股份分為Y類普通股和Z類普通股,但在其披露的章程內容中,其分紅權是一致的,都受董事會的分紅決策和公司可用資金的限制,而在分紅順序上并無先后之分。

3.清算優先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

清算優先權允許某類股東在公司經營危機或破產時,優先獲得分配。這種優先權能降低或減少投資者面臨的損失風險,尤其是在公司資產被清算時,有機會讓他們擁有更多的幾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資,因而使得清算優先權成為很多投資人非常看重的投資條件。

(1)法律對清算優先權的基本規定

《開曼公司法》第140條(1)款規定了在清算時公司財產分配的原則,即首先應用于平等地(pari passu)清償債務,剩余部分按公司成員的權益分配,此外著墨更多在于如何對外償付債權(第140條第(2)-(5)款),而對內部分配問題并無更為具體和實質的要求。

(2)清算優先權的靈活設計

相較而言,在項目實操時,清算優先權往往是普通股與優先股的一個顯著的分野,優先股股東通常會優先于普通股股東獲得分配。在此原則基礎上,不同公司會基于自身的特點進一步詳細規定不同系列優先股的具體分配順序和計算方式,并完善其在資金不足時的分配方法等內容,使清算分配規則更加細致和具有針對性。

仍然以股權類別眾多的DDC章程為例,在清算事件(Liquidation Event)中(見DDC章程附錄A 第5條),優先股股東(除Series Seed優先股股東外)享有優先分配權,具體順序如下:

?Series C - 1優先股股東:在公司清算時,其有權優先于其他系列優先股股東以及普通股股東,獲得其持有的 Series C - 1優先股的認購價100% 以及按每年8%復利計算的利息,再加上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其他系列優先股股東:按照 Series C、Series B-2、Series B-1、Series B、Series A-1、Series A、Series Seed 的順序,各系列優先股股東依次有權在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和排在其之前系列的優先股股東獲得分配。分配金額為各自優先股認購價的100%及相應的按規定利率(如 Series C為8%、Series B-1和 Series B等為12%)復利計算的利息,以及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

DDC的Series Seed 優先股股東及普通股股東劣后于其他優先股股東,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Series Seed 優先股股東:Series Seed優先股股東在優先股分配序列中排在較后位置,其有權獲得的金額為認購價100%加上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或者在清算事件前將其股份轉換為普通股后所能獲得的金額中的較大者,且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

?普通股股東:在所有優先股股東按照規定獲得分配后,若還有剩余資產,才會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具體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在完全稀釋基礎(Fully Diluted Basis)上按比例分配。

而所有的創始人股(Founder Shares)將被公司取消,不參與資產分配。

如果在上述任何分配步驟中,可合法分配給股東的資金或資產不足以支付股東應得的全額,則應按比例在這些股東之間進行分配,確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回購權(Redemption)

回購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額外的流動性保障。在市場條件不佳或公司業績波動較大以致觸發回購條件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將股份賣回公司,從而確保能夠收回一定的資金,降低投資風險。回購權條款也因此格外受到部分投資者的重視。

(1)法律對回購權的基本規定

根據《開曼公司法》第37條(2)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其章程授權的情況下購買其自身的股份,第37條的其他條款還對回購事項做出一些具體規定,包括任何股權在未全額支付的情況下不得被贖回(第37條(3)(a)款)、資本贖回儲備(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事宜(第37條(4)款)等,回購條款的設置最終由章程或股東決議靈活確定(第37條(3) (c)款)。

可見,法律僅限制了因回購可能對公司資本結構、財務安全、小股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在此框架基礎上,法律為商業結構的靈活搭建留出了廣闊的空間,前提是該等商業結構需要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這是法律為確保回購行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而提出的要求,防止管理層單方面做出可能損害股東利益的決策。

(2)回購權的靈活設計

一般而言,根據交易的目的,回購權可以從觸發回購情形、回購價格、回購順位等方面進行設計。

(A).觸發回購情形

觸發回購的情形除了常見的公司為改善財務狀況、修正股價低估、達成財務目標、應對敵意收購、盈利分配策略等目的而決定回購外,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也常見將創始人的嚴重違約或“對賭”宣告失敗或投資人需要維護自身投資利益的其他情形設置為觸發回購事項的情形。例如DDC章程規定,特定時間(2022年1月1日之后)后出現的集團公司或股東對相關協議的重大違約情況,股東可以要求回購;有的公司將回購情形與清算事件綁定,而在約定時間未能完成合格上市/出售也是常見的觸發回購的情形。

阿波羅戰略增長資本II (Apollo Strategic Growth Capital II)的章程(以下簡稱“阿波羅章程”)規定在公司完成首次商業合并(Initial Business Combination)時,公司必須為所有公眾股東(Public Shareholders)提供贖回其發行股份(Offering Shares)的機會,而若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時間窗口(Completion Window)內完成首次商業合并,公司需在10個工作日內贖回100%的已發行股份。公眾股東(Public Shareholders)通過IPO購買發行股份(Offering Shares),但由于公司尚未完成商業合并,其投資面臨不確定性,贖回條款為公眾股東提供了退出機制,確保他們在商業合并完成前或未完成時能夠收回投資。

而類別股的差異在觸發回購情形上亦有體現,例如優先級較高的優先股可以在更多情形下發起回購,而優先級較低的優先股則僅能在其他優先股發起回購的情形下方能要求回購。

(B).回購價格確定

股份回購定價依據不同的商業意圖,或與股權/公司價值掛鉤,或與投資人的投資款關聯。

仍然以DDC章程的安排為例,其回購價格由優先股認購價(根據股份變動情況調整)、按規定年利率(Series C-1、Series C為8%,其他系列如 Series B-1、Series B等為 12%)復利計算的利息以及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組成。利息計算時間從優先股發行日至股東收到贖回價格日,確保了股東在持有期間的收益補償。而阿波羅章程規定的贖回價格為信托基金中總金額(包括未用于支付稅款的利息)除以當時未贖回的發行股份總數。

(C).回購的順位

回購的順位是類別股差異較為集中體現的事項,優先級別越高的股權,會有越高的回購順位。在DDC章程項下,當公司資產或資金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或法律禁止贖回時,按系列優先股優先級比例分配資金,優先滿足 Series C-1優先股股東等的贖回需求,剩余資金持續用于后續贖回,最大程度保障了各系列優先股股東的利益。而在阿波羅章程下,明確規定,只有A類普通股(Class A Ordinary Shares)的持有人有權根據贖回條款從信托基金中獲得資金。其他類別的股份無權要求信托基金的分配。

5.其他權利

此外,類別股在轉換權、優先融資參與權、鎖定期與轉讓限制、特殊事項的否決權、董事會提名權、員工激勵、稀釋保護以及增發限制等方面也有多樣的應用。

例如轉換權(Conversion Rights)的分類設計可以使得某些類別的股份能夠在特定條件下轉換為其他類別股份。例如,無投票權股份在公司達到特定估值時可以轉換為有投票權的股份,增強了股份的適應性和吸引力。

享有優先融資參與權(Participation Rights)的類別股股東可以在公司進行新的融資時優先認購新發行的股份。這一權利可以保障該類優先股股東在后續融資輪次中的利益,同時支持公司順利完成融資目標。

特殊事項的否決權(veto)允許某類股份對重大事項(如重大資產出售、并購、股權重組等)行使否決權,確保公司在戰略重大決策上受到該類股份持有者的有效控制。這一機制主要用于保護創始人或早期投資者的利益,防止因決策權不對等導致的不利局面。

類別股的設計在公司治理、融資安排、風險保護和激勵機制中的靈活應用,可以滿足創始人、投資方及員工等多方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通過定制化的類別股設計,公司能夠實現靈活高效的資本運作和治理結構,從而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競爭優勢的提升。

(三)靈活性的例外

但是,類別股的靈活使用并非沒有邊界,如英國或美國特定州法明確規定不能不公平損害任何類別股東的權益,并為股東設立了派生訴訟(Derivative Claims)機制等保護措施。[注8]但《開曼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保護則惜墨如金,實際上,開曼群島整體法律框架下對小股東的保護也確實低于DGCL的標準,[注9]但就此認為《開曼公司法》可以無限容許類別股的差異設置卻可能是一種誤解,至少《開曼公司法》表格A(Schedule 1, Table A)第3條明確要求“變更類別股權需獲得該類別股東特別同意或決議”,該機制就限制了大股東隨意、單方面修改調整某類股東的權利的可能性。

而作為實施案例法的地域,開曼群島的判例也有效補充了成文法中對小股東權利保護留下的空白。

1.開曼法下案例

判例顯示,若在章程中完全排除某類股東知情權、表決權或分紅權,且無合理商業目的,可能被法院視為不公平,對該條款不予執行。

在Tianrui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td v 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 Ltd (JCPC/2023/0002) 案中,[注10]原告Tianrui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mpany Ltd (Tianrui) 作為少數股東,指控控股股東及其相關方在增發股份或債券時,故意向自己關聯方發放股份,以操控公司并削弱少數股東的權利。開曼群島的高級法院裁定Tianrui的訴請成立,并明確了公司章程賦予董事增發股份的權力,這是一種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下的授權,董事必須出于“正當目的(proper purposes)”才能行使,而非為了排擠特定股東(判決書第69段),若“故意旨在改變股東權力平衡、讓某一方受益、損害另一方”,則超出了董事授權的正當范圍(判決書第72段)。而“股東享有提起個人訴訟的權利以挑戰不當增發”(判決書第66段)

這一判決說明,若公司內部治理安排(包括章程設置的授權)被不當運用或濫用,股東有權尋求司法救濟。公司治理不應僅由控股股東單方面決定,應在所有股東的最佳利益下進行決策。公司在進行重要決策時,需遵循一定的透明度和程序,以防止控制權的濫用。公司章程不公之情況下,可通過訴訟得到救濟。

2.英國法下案例

另外,開曼群島是英國海外領地,其法律體系基于英國的普通法(Common Law),雖然英國法院的判決對開曼群島不具有約束力(除英國樞密院對各司法管轄區的上訴裁決之外),但由于開曼群島的判例法數量遠遠少于英國,因此開曼群島還是特別重視英國的判決,尤其是英國最高法院做出的裁決,在沒有明確的本地法律規定和本地案例遵循時,開曼群島法院通常也會參考英國的法律原則和判例。

《英國公司法》第30章專章規定“保護成員免受不公平損害”(Protection of members against unfair prejudice),允許少數股東在其權益受不公平侵害時請求法院救濟,并在第260–264條為該等派生訴訟(Derivative Claims)制定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第994條允許股東在公司行為對其權益造成不公平壓制時,向法院提出請愿,尋求救濟。法院可下令清算公司、取消合同,或給予其他適當的救濟措施。

而在案例法方面,Ebrahimi v Westbourne Galleries Ltd [1973] AC 360是英國上議院(現為最高法院的前身)審理的涉及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及少數股東的權益保護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原告Mr. Ebrahimi與其他股東共同創辦并經營Westbourne Galleries Ltd,但由于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分歧,Mr. Ebrahimi與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惡化,Mr. Ebrahimi認為其他股東的行為構成對他的不公平壓制(unfair prejudice),請求法院授權對公司進行清算,以終止與其他股東的關系。英國上議院支持了Mr. Ebrahimi的請求,并確認公司法允許少數股東在遭受大多數股東的不公平對待時,尋求司法救濟,而法院有權在股東關系破裂時干預并撤銷不公平的股東協議,以維護股東的公平權益:

“The court is now able to see that the mere minority of shareholders would be placed in a position which would be oppressive or unfairly prejudicial to them if the company would continue to carry on business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other shareholders... The directors are under a duty to act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s a whole and to avoid any conflict of interest that might interfere with that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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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別股在NewCo項目中的運用

在當今醫藥行業跨境架構日趨復雜的背景下,“NewCo”模式逐漸成為中國醫藥企業進行業務分離和獨立融資的重要選擇。其中,企業往往會在開曼群島設立母公司或子公司,并基于《開曼公司法》關于“類別股”的規定,對股東權利進行充分而靈活的設計。如何在業務拆分、融資引入以及股權下翻過程中保持各方權益的合理分配,是這些項目的核心法律與商業問題之一。

在典型的NewCo項目中,受限于母公司相關協議中設置的業務剝離條件[注11],業務分拆和新的融資通常通過如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新融資平臺(”NewCo”)的設立。NewCo通常為由母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由母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東共同設立、并依照其在母公司的相對持股比例鏡像持股的平行公司。

第二步,業務剝離。母公司通過業務轉讓、技術授權許可等方式從體系中剝離一條特定業務管線。

第三步,NewCo融資。NewCo通常會在母公司業務管線剝離后進行獨立融資,引入新的投資人。在NewCo為母公司設立的子公司的情形下,這將導致母公司在NewCo的持股被稀釋。同時,在業務成熟或條件具備時,母公司的股東會通過下翻成為直接持有NewCo股權的主體。而在NewCo為母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東鏡像持股設立的平行公司的項目中,該平行公司則直接成為新的融資主體,而老股東同樣面臨其在NewCo中的股權被稀釋的問題。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明確母公司股東在NewCo直接持有的股份類型是無法規避的問題: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如何確定每股發行單價?若在母公司層面享有優先股權利,是否應在NewCo層面繼續保留相應的優先股屬性?再者,如果母公司層面采取了不同等級、不同權益的優先股設計,那么這些差異化的優先權利是否也需要在NewCo加以對應映射?更進一步,母公司股東在NewCo的優先股等級與權益較之NewCo的新投資人優先股權利如何安排與區分?這些問題與各方利益息息相關,必須在企業架構搭建初期和NewCo各輪融資交割前加以明確。我們理解一種可以探討的思路是,一方面在遵守商業慣例基礎上進行的協商談判,另一方面則在有關股東權利性質和類別規則基礎上設計相關股東權利、盡量達至合理的商業目標。

例如,回購權、分紅權、優先清算權這一組關系到能否收回資金的經濟權利,往往是境內外投資人的必爭之地,且該等權利的實現與權利“序位”緊密相連,所以,對該等權利的“下翻”或“鏡像”往往需要不吝筆墨地進行詳盡設計,明確每一種細分類別股份的分配比例,并清晰設置其行權先后序位。又如投票權、重大事項否決權等控制性權利,基本還是集中在創始人和部分要求權利的新融資領投方手中;而對基本的參與權、監督權、保護權,則應該普遍地賦予給每一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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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國法下的“類別股”

長期以來,“同股同權”是我國公司法秉持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觀,[注12]但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公司法(2018)》第131條已為類別股的嘗試留下了口子,其第131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基于此,國務院及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注13]

特別是在公司“表決權”上,公司法理論和實務中普遍認為,可以允許其股東合意在特殊情形下對于表決權有例外約定。而“表決權差異安排”是科技創新類企業創始人在公司不斷融資的情況下,得以維持對企業控制權的一項重要制度,2019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監會公告〔2019〕2號,下稱《注冊制實施意見》)規定“依照《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允許科技創新企業發行具有特別表決權的類別股份,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其他股東權利與普通股份相同。……”據此,中國證監會正式明確了在A股科創板推進實施“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制度,后續2019年3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證發〔2019〕18號,下稱《審核規則》)、《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3號,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進一步從科創屬性、發行人市值及財務指標特別要求(《審核規則》第24條)、特別表決權股份數量(《上市規則》第4.5.4條)、與普通股份權利差異(《上市規則》第4.5.5條)、特別表決權股份限制(不得提高比例(《上市規則》第4.5.6條)、轉讓限制(《上市規則》第4.5.8條)、不得濫用原則(《上市規則》第4.5.13條))、普通表決權股份保護(《上市規則》第4.5.7條)、特殊信息披露要求(《注冊管理辦法》第41條等)等方面對于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境內科技創新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申報做出規定。

在上述規則框架下,2019年12月25日誕生了中國A股第一個采取雙股權結構即“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上市公司——“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刻得”)。[注14]優刻得采用特別表決權結構,[注15]三位共同實際控制人季某華、莫某峰及華某持有的A類股份每股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為其他股東(包括本次公開發行對象)所持有的B類股份每股擁有的表決權的5倍。季某華、莫某峰及華某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具有絕對控制權。

為進一步順應市場的發展和需求的多樣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下稱《公司法(2023)》)在股份公司的相關規定中引入了類別股制度,明確允許股份公司依據其自身章程的規定,發行與普通股在權利上有所差異的類別股,[注16]讓市場更加期待中國的類別股時代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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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在本文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看到,類別股作為一種靈活的股權結構工具,在開曼公司法框架內為企業提供了多樣化的融資和治理選擇。然而,在實際運用中,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類別股安排的復雜性及其帶來的潛在法律、商業風險,尤其是在類似NewCo項目等涉及新老股東權利整合的復雜過程中。因此,建議企業在設計類別股結構時,務必與專業顧問密切合作,確保所有安排符合《開曼公司法》的規定及普通法原則的指導,并能夠有效滿足商業需求。通過合理的規劃和設計,企業不僅可以在跨境投融資中獲得競爭優勢,還能為未來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希望本文能夠為讀者提供有益的參考,助力各位在開曼類別股的運用上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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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及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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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英國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 (UK))第9章類別股及權利分類(Chapter 9 Classes Of Share And Class Rights)。

[2] 見《日本公司法》第108條。

[3] 根據《開曼公司法》第22條,開曼公司的章程可以選擇采用《開曼公司法》附件一表格A(SCHEDULE 1 Table A)中的所有或部分規定,其為公司提供了一個較為標準化的管理框架,在在其基礎上亦可靈活地調整章程約定;此外,目前并無開曼政府或注冊處公開提供的“官方”模板。

[4] 見中國現代牧業控股有限公司(China Modern Dairy Holdings Ltd.)2022年6月的章程第3.2條。

[5] 見嗶哩嗶哩公司2022年6月公司章程(下稱“嗶哩嗶哩章程”)第12條。

[6] 見嗶哩嗶哩章程第16(e)條。

[7] 見搜狗公司2017年10月章程第9A(3)(a)條。

[8] 例如DGCL也不允許利用類別法的設計進行“欺詐”或“顯失公允”,否則可能受到股東派生訴訟或“不公平”主張的挑戰。

[9] 見Jesse M. Fried(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等:《投資中國高科技公司的危險生意》(The Risky Business of Investing in Chinese Tech Firms)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19/02/04/the-risky-business-of-investing-in-chinese-tech-firms/。

[10] 見https://www.jcpc.uk/cases/jcpc-2023-0002

[11] 常見的業務剝離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融資協議中的“新項目”條款,此類條款通常包括:(1)保證人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和資產孵化新的獨立項目或分拆公司任何業務部門以設立新公司,否則,每一投資人有權以零對價在新公司持有不低于其在母公司持股比例的股份;以及(2)如公司核心團隊將其本應投入于母公司業務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孵化新的獨立項目或分拆公司任何業務部門以設立新公司,否則,每一投資人有權以零對價在新公司持有不低于其在母公司持股比例的股份。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訂)》(下稱《公司法(2018)》)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13] 如《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9號)、《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等。

[14] 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于2019年9月27日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并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注冊(證監許可〔2019〕2917號)。

[15] 見《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上市保薦書》,https://static.sse.com.cn/stock/information/c/201904/b455cfa5293f413dbd98174425436b49.pdf。

[16] 見《公司法(2023)》第144條、 第145條、第1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