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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法典》視角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制

作者:王海陽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摘 要: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我國進入法典時代。民法典涉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款主要有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十章技術合同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本文以民法典為視角淺析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規制問題。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重要時代價值和里程牌意義。體例上《民法典》共有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七編,加上附則共計1260條。關于知識產權部分雖然沒有單獨成編,但其提綱挈領、高屋建瓴的條款設計亮點紛呈,對知識產權制度的規制和強化保護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和價值。

植物新品種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與專利權、注冊商標權、著作權同屬知識產權范疇,是一項民事私權,但其法律地位、社會重視度和保護力度一直以來處于“弱勢群體”行列,與專利、商標和版權具有單行法不可同日而語。雖然在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時,將“新品種保護”單列一章,但是區區六條只是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這一行政法規部分條款的上移下動,算是法律位階提高了一小步。值得欣慰的是這次《民法典》的頒布,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是為法律位階提高的一大步,植物新品種保護的一件大事。具體法典而言,對植物新品種保護進步體現為如下三點。

一、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位階顯著提升

(一) 我國已基本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制度

一是制定行政法規。1997年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開啟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大門,并歷經2013年和2014年兩次修正。雖然《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法律位階低于專門法保護,但其最新修訂草案對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范圍、強度和力度大大提升,也逐步與國際接軌,為未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奠定了基礎。

二是加入國際公約。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當前多數發達國家較廣泛適用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更高,技術更完善的1991年文本。我國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時也借鑒了1991年文本的先進和科學之處,引入了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制度(即EDV制度),鼓勵原始創新,強化植物新品種權保護。

三是出臺配套部門規章。根據UPOV國際公約精神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規定,原農業部自1999年先后出臺了與《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配套的部門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14年修正)、《農業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審理規定》、《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1999年8月10日,原國家林業局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2011年修正)。

四是公布司法解釋。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4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1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處理和審判植物新品種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規定,前述兩個司法解釋在2020年12月23日均實施了修正,保證司法審判正確適用法律。

五是上升為國家戰略。2008年國發〔2008〕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將“植物新品種”列為知識產權保護七個專項任務之一,從而植物新品種保護上升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六是《種子法》單列一章。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種子法》,將新品種保護單列為第四章,自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共六條內容,包括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植物新品種權利唯一性,植物新品種名稱命名規則,植物新品種權人享有排他獨占權,科研和農民自繁自用豁免及實施強制許可等規定。

(二) 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逐步完善

通過梳理和分析,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在逐步完善和發展,并愈來愈呈現國際化、體系化、信息化和技術化。如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建立EDV制度,為加入1991年文本奠定基礎;逐步完善DUS測試支撐體系,加快生物育種技術、種子可追溯信息、品種鑒定標準等信息化、技術化建設。

(三)《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為植物新品種保護提供了強力法律支撐,法律位階顯著提升

《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第二款將植物新品種明確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與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客體并駕齊驅,同樣重視,同等保護。可以說將植物新品種列入民法典,其知識產權地位更加明確,保護位階顯著提升,雖未實現單行法保護,但與實施專門法保護的專利、商標、版權齊名入典,名正言順,也為將來單獨成法奠定堅實基礎。民法典的開創性設計,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起到重要作用。

二、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規范具體全面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十章是關于技術合同的規范性條款,從第八百四十三條至第八百八十七條共45條,包括一般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是對原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至三百六十四條的“刪一增三”,系技術類知識產權運用與轉移的合同法律規范。法典條款新增加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八百六十二條的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區別,第八百七十六條技術類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范圍擴大適用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將植物新品種權明確為技術類知識產權管理范疇,實至名歸,這也符合植物新品種權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權利特征及其法律價值。

第二十章整個條文有效增強和拓寬了技術類知識產權合同優化運用的法律適用,為植物新品種保護賦予法律依據和技術保障,為律師開展知識產權技術實務工作提供路徑和法律支撐。

基于植物新品種具有很強的科學技術性和法律屬性,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除制定相應法律規范外,還體現為諸如主要農作物品種區試審定體系、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體系、農作物種子檢驗認證體系、農作物品種展示評價體系、農作物良種繁育服務體系、農作物種業檢測服務體系等涉及品種審定登記、檢驗、評價、測試等技術類規范和標準的健全、完善,從而使植物新品種保護相得益彰,具體全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植物新品種作為重要的種質資源,不僅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戰略性資源,還是科技原始創新與現代種業發展的物質基礎,不得不引起重視,因而,“十四五規劃”要求盡快建立國家種質資源庫,收集并保存優秀種質資源,加強對種質資源的保護與利用,對解決種子“卡脖子”技術問題,實現科技創新有重大現實意義。

三、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力度明顯提高

近年來,我國植物新品種出現“井噴”,品種同質化、侵權現象日益嚴重,相關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權利人維權“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打擊力度小、賠償數額低”等問題依然備受社會關注,成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頑疾,給品種權人尤其是種子企業實施商業開發和品種維權帶來諸多困境。

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勢愈來愈強,監管力度也逐步加大,特別是關于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開始積極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理論和實務界呼聲很高,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聚焦點之一。為此,為有效遏制和震懾侵權行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釋出臺多重規制舉措,民刑并舉,大大提高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進入法典時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規定開創了先河,通過法典明確建立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從此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進入法典保護時代。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20年修正)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解釋第六條是與時俱進的重要規范性條款,不僅將原來最高賠償數額由50萬元調整為300萬元,提高了法定賠償額度,還對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嵌入懲罰性賠償規范,在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從此也讓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確定賠償數額邁入百萬俱樂部,與《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攜手并進。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2號),對知識產權民事訴訟關于證據適用、舉證責任、舉證妨礙、證據保全以及技術鑒定等證據規則作出明確規定,有助于植物新品種依法高效維權和司法保護,進一步遏制、震懾、懲戒侵權行為。

四是有關司法文件提出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大懲治力度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法發〔2020〕11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法發〔2020〕33號),分別提出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縮短知識產權訴訟周期、提高侵權賠償數額等意見要求,以及從加強適用保全措施、依法判決停止侵權、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和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舉措。

五是有關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植物新品種的內涵屬于一種商業秘密,包括繁殖材料、育種材料及方法、制種技術規程、栽培措施等技術信息及市場價格、許可合同、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均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因而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和法律規制適用于植物新品種。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是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和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有力保障。

一言以蔽之,種業是農業的“芯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進入法典時代,只有堅持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要求,堅決遏制侵權,嚴格實行《民法典》、《種子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文件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才能構建種業原始創新,切實解決種業“卡脖子”問題,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高質量發展種業,從而邁入世界種業強國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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