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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業環境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風險報告及合規建議

作者:趙杰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目 錄

一、煤炭行業環資保護領域刑事案件大數據分析

二、犯罪行為的主要法律規范

三、犯罪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典型案例

四、刑事責任風險解析

五、合規建議

六、總結


前言:法律風險或許伴隨著一個企業從誕生、發展到終止的全過程,但其中刑事法律風險是所有法律風險中最為嚴峻的,甚至是關系到企業生死存亡的。而隨著近年來企業合規政策在全國的逐步推進,合規已是企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刑事合規也成為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企業都繞不開的一個問題。

2021年3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擴大企業合規監管試點范圍。2021年6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進一步推動了刑事合規的進程。山西作為煤炭大省,素有“黑金之省”的稱號,省內企業也以煤炭企業為主。而煤炭行業的混亂,歷來被人詬病。特別是在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中,無證采礦、未批占地、肆意排污現象頻出,看似短期內獲得了巨大的利益,但從長遠看,資源被隨意破壞、環境被任意污染,失去遠超所得。解決前述問題的措施和途徑很多,刑事合規便是其中一種。

本文擬對煤炭行業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中刑事案例進行大數據梳理研究,分析煤炭企業在該領域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風險,從而在煤炭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合規體系并嚴格實施,并以此為標準從切割單位責任和個人責任,去除個人犯罪以單位作遮陽傘的心理角度剖析,以期為實現環保高效規范開采煤炭的目的作出微薄貢獻。

一、煤炭行業環資保護領域刑事案件大數據分析

(一)檢索說明

1. 數據來源:Alpha案例庫

2. 檢索日期:2021年6月24日

3. 檢索關鍵詞:煤炭

4. 案由: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5. 裁判年份:已經公開的所有年份截至2021年6月24日

6. 篩選標準:煤炭行業、單位犯罪

7. 篩選說明:本次數據以煤炭行業和單位犯罪進行篩選,主要考量有二。第一,本文研究的是煤炭行業領域內的相關刑事犯罪,故非煤炭行業的案例數據,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如采砂、采巖石、采土等;第二,本文研究的主體是單位犯罪,故雖屬于煤炭行業但系自然人犯罪的數據,不在本文研究范圍之內,如個人非法采礦、個人非法占地、個人非法倒渣行為等。

(二)檢索結果

以上述檢索方法進行檢索,得到949個案例。以煤炭行業和單位犯罪為標準進行篩選,最終得到77個有效案例。具體構成如下:

1. 非法采礦罪574個,非煤炭行業124個,撤訴1個,中止審理1個,個人犯罪433個,單位犯罪15個;

2.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185個,非煤炭行業46個,個人犯罪81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改判為非法采礦罪1個,單位犯罪57個;

3. 污染環境罪128個,非煤炭行業42個,個人犯罪80個,文書內容不清楚1個,單位犯罪5個;

4. 其他案由62個,均為無效案例。

(三)大數據可視化分析

1. 有效案例案由分布圖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煤炭行業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中,單位犯罪集中分布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污染環境罪中。

2. 有效案例地域分布圖

從上圖可以看出,在煤炭行業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中,單位犯罪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區。

3. 單位犯罪比例圖

(1)非法采礦罪單位犯罪比例圖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單位犯罪比例圖

(3)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比例圖

從上圖分析可知,在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中,單位犯罪的比重較小。非法采礦罪,單位犯罪的比例僅為3%,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的比例為6%,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單位犯罪的比例最大,為4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個人犯罪本身數量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裁判尺度不統一,相似的案件情況,在某地會裁判為單位犯罪,而在另一地會裁判為個人犯罪。

4. 企業公私性質比例圖

(1)非法采礦罪企業公私性質比例圖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企業公私性質比例圖

(3)污染環境罪企業公私性質比例圖

從上圖分析可知,在環境資源保護領域中,國有企業比重較小。非法采礦罪,國有企業的比例僅為7%,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國有企業的比例為18%,污染環境罪,國有企業的比例最大,為60%。另,在非法采礦罪中,有1個集體企業,2個個人獨資企業;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有1個上市公司項目辦,1個個人獨資公司,7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在污染環境罪中,有3個鎮辦集體企業。究其原因,國企與民企相比較而言,國企在決策、管理上更加規范,更加注重堅守法律紅線,而民企可能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會忽視法律的紅線。

5.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個人被判處刑罰比例圖

從上圖可知,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單位犯罪的,個人不判處主刑占較大比例,為67%,大多數情況下僅僅判處個人承擔罰金一類的附加刑。

6. 個人定罪處罰職位分布圖

(1)非法采礦罪個人定罪處罰職位分布圖

(2)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個人定罪處罰職位分布圖

(3)污染環境罪個人定罪處罰職位分布圖

從上圖分析可知,在非法采礦罪中,定罪處罰比例最大的職位是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負責技術的工程師,負責生產、掘進、通風、機電等與采礦相關的分管礦長亦可能被處罰。在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中,定罪處罰比例最大的職位是分管生產的副礦長,其次為礦長。相反,法定代表人被處罰比例不高。在污染環境罪中,定罪處罰比例最大的職位是業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支部書記、礦長等參與決策的人員以及具體負責執行的人員均可能被處罰。因此,在上述單位犯罪中,并非僅處罰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只要是負責或實行犯罪行為,就有可能被定罪處罰。

(四)小結

從上述統計數據以及可視化圖表看,煤炭行業在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中的單位犯罪數量較少,更多的是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三個罪名中,且民營企業為主要主體。因此,下文主要對前述三個罪名的犯罪行為、存在的問題以及合規要點進行分析闡述。

二、犯罪行為的主要法律規范

(一)單位犯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非法采礦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 (一)無許可證的; (二)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三)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四)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四)污染環境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三、犯罪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典型案例

(一)非法采礦罪

1. 無證開采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生產礦長在明知沒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工人進行煤炭開采。

【典型案例】鳳城市S煤業有限公司、曹某某非法采礦罪一案[(2019)遼0604刑初18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鳳城市S煤業有限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被告人曹某某、曹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懲處。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鳳城市S煤業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曹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

2. 越界開采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生產礦長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組織工人進行煤炭開采。

【典型案例】府谷縣H煤礦有限公司、蘇某某非法采礦罪一案[(2019)陜0822刑初118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府谷縣H煤礦有限公司為該公司謀取利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實施非法采礦行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同時,被告人蘇某某作為府谷縣弘建煤礦有限公司的生產礦長,代表該公司履行負責煤礦的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對府谷縣H煤礦有限公司單位犯罪承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府谷縣H煤礦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蘇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3. 證件到期后的開采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生產礦長在明知采礦許可證到期的情況下,組織工人進行煤炭開采。

【典型案例】丹東市某煤炭工業實業公司A煤礦、劉某某非法采礦罪一案[(2018)遼0604刑初28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丹東市某煤炭工業實業公司A煤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被告人劉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予懲處。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丹東市某煤炭工業實業公司A煤礦犯非法采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僅處罰個人案例】付某某、趙某某、宋某某、楊某某非法采礦罪一案[(2017)遼0911刑初177號]

法院裁判觀點:田師付鎮Y煤礦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付某某、技術副礦長被告人楊某某、安全兼生產副礦長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明知該礦采礦許可證已過期及本溪滿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要求該礦暫停一切開采活動的情況下,組織工人非法開采煤炭2000噸左右,并將非法開采的煤炭出售。被告人付某某、趙某某、宋某某、楊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為共同犯罪,應予懲處。

法院判決: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 未批占地采煤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生產礦長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占用林地、耕地,組織工人進行煤炭開采。

【典型案例】內蒙古H集團白家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謝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18)內0622刑初15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內蒙古H集團白家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審批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謝某某作為該公司白家梁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面工作,在明知露天開采地塊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下令施工,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內蒙古H集團白家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六十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元;被告人謝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五十六元。

2. 未批占地建設洗煤廠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占用林地、耕地,建設洗煤廠。

【典型案例】伊金霍洛旗G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17)內0627刑初441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伊金霍洛旗G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未取得有關部門用地審批手續的前提下,擅自平整土地進行施工建設,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23.4115公頃林地被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張某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被告單位開發該地塊的建設工作,系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亦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伊金霍洛旗G煤炭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3. 未批占地排矸、排土、堆放廢渣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地面廠區礦長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占用林地、耕地,建設排矸場、排矸、排土。

【典型案例】內蒙古M煤炭集團罐子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19)內0622刑初20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內蒙古M煤炭集團罐子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地面廠區副礦長,全面負責排矸工作,明知排矸所占土地未取得林業用地審批手續,仍實排矸行為,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內蒙古M集團罐子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一十五萬零六十八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三萬七千二百一十六元。

4. 未批占地治理滑坡等災害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占用林地、耕地,進行滑坡治理、災害治理、滅火工程等。

【典型案例】準格爾旗C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楊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21)內0622刑初12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準格爾旗C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張某、楊某作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在明知未辦理土地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組織施工隊進行排土場治理,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準格爾旗C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三十五萬零六百五十一元;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八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元;被告人楊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八萬四千一百五十六元。

5. 未批占地修建運煤道路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占用林地、耕地,修建運煤道路。

【典型案例】內蒙古S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鮑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19)內0622刑初102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內蒙古S煤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鮑某某作為該公司采空區災害綜合治理項目部總經理,負責煤礦采空區災害治理項目部全面工作,在明知被告單位未辦理齊全林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仍下令修建運煤道路,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內蒙古S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九萬四千三百零九元;被告人鮑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二萬二千六百三十四元。

【僅處罰個人案例】李某某、張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2020)陜01刑終359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人李某某系陜西某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陜西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時任豁口村村委會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杜某1、第四村民小組組長童某1等人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二被告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該宗地上非法修建煤場及附屬設施。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共同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180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三)污染環境罪

1. 傾倒煤矸石等固體廢物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以及分管后勤保障和外部協調的副總經理,組織工人將生產工程中產生的煤矸石等固體廢物傾倒在農用地上。

【典型案例】山西陽泉郊區S煤業有限公司、王某某污染環境罪一案[(2019)晉03刑終81號]

法院裁判觀點:被告單位山西陽泉郊區S煤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排放傾倒污染物質,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單位的上述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山西陽泉郊區S煤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單位山西陽泉郊區S煤業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恢復生態環境治理達標(已執行),維護治理效果。

2. 未經處理排放污水等液體廢水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總經理、分管凈化副總經理、負責執行凈化職員,排放未經凈化的污水。

【典型案例】新化縣石沖口鎮S煤礦、郭某某、曾某飛、曾某勝污染環境罪一案[(2018)湘1322刑初160號]

法院裁判觀點:為減少煤礦環保開支,被告人郭某某(煤礦實際控制人)、曾某飛、曾某勝與分管環保工作的地面礦長譚某共同商量后,決定每晚10點至凌晨4點不往污水凈化池投放凈化藥劑,由曾某飛、譚某授意值班人員曾某2遵照執行,此后,曾某2就依照執行。被告單位新化縣石沖口鎮S煤礦違反國家規定,為節約生產成本,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放射性的廢物、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郭某某、曾某飛、曾某勝系該煤礦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新化縣石沖口鎮S煤礦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曾某飛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曾某勝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僅處罰個人案例】陳某某污染環境罪一案[(2018)湘0621刑初281號]

法院裁判觀點:岳陽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在環評手續到期后,授意陳某將岳陽樓區境內的兩個礦坑內未經處理的污水,用三個水泵直接排到岳陽縣境內的礦坑內。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刑事責任風險解析

(一)整體風險

1. 個人行為與單位行為無法分割,個人與單位之間互相牽連

煤炭企業,特別是民營煤炭企業,在企業內部缺少有效的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識別、區分機制。往往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礦長,甚至副礦長、業務經理的個人行為直接等同于單位行為,缺少有效的決策流程和記錄機制,劃清單位責任還是個人責任。如此,便極易導致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含混不清,將個人行為歸于單位,單位行為歸于個人,出現個人責任牽連單位,單位責任牽連個人的情況。

2. 企業人員崗位職責界定模糊,交叉混亂,個人與個人之間互相牽連

企業人員的崗位職責未能清晰界定,副職設立較多,甚至互相交叉。經常出現同一個業務由不同的部門或多個副職負責的情況,缺少清晰合理的崗位職責制度以及有效的業務分流流程和機制。如此,便極易導致某個人的行為歸于另一個人,出現個人牽連個人的情況。

3. 企業法律風險意識淡薄,缺少有效的法律風險預警機制

實踐中,規模較大的國企一般會設立法律事務崗,對日常工作進行法律風險審查,但規模較小的國企,特別是眾多民營企業概不設立法律事務崗,亦不對日常工作進行法律風險審查。一旦出現法律風險,企業無法進行識別,即使已經識別,該風險信息也無法到達主要負責人或決策層,甚至有些業務經理或分管副職便徑直作出決策,置企業于水火之中。如此,便極易出現法律風險無法識別,無法有效避免的情況。

(二)非法采礦罪

1. 未取得許可,或未嚴格按照許可的礦區范圍以及礦種進行開采

實際上,若未取得采煤許可,或者未嚴格按照許可的范圍及礦種開采,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員均知曉該行為違法。但大多數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員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若無人舉報,相關主管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就無法發現,故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違法開采,最終觸犯非法采礦罪。

2. 許可證期滿未及時延期進行開采

實踐中,出現該種情形的主要原因系相關責任人員輕視疏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亦或基于相關行政機關審批期限過長,企業無法繼續耐心等待。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心理基礎均是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認為開采屬于合法有權開采,僅是手續正在辦理中。如此,最終觸犯非法采礦罪。

(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 對農村土地相關規范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

在我國,農村土地數量巨大,利用率低。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集體土地總面積65.5億畝。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目光轉移到農村土地上,特別是煤炭企業,且煤炭資源集中分布在農村地區,故農村土地的開發和利用成為煤炭企業無法避開的重點。但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和生產速度,忽視土地的性質用途,忽視土地的審批及相關法律規范,認為只要從村鎮里租來或“買來”即可使用,最終導致觸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四)污染環境罪

1. 為節約生產成本,不按規范處理污染物,向外排放

隨著國家對生態環保的重視,相關監管越來越嚴格,處罰力度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在生態環保方面日益完善。煤炭行業作為傳統能源行業,環保問題不可避免,在明知污染的情況下,節約成本,未經處理排放污染物同樣,大多數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員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若無人舉報,相關主管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就不會發現,或者認為少排放一些,不會達到處罰定罪的標準。如此,最終觸犯污染環境罪。

2. 不設立環保專職崗位,對環保人員的培訓教育不足

企業的環保人員是直接負責處理污染物的人員,若其相關環保意識、環保知識、處理污染物的經驗方法不足,會直接影響污染物的處理程度和效果。但實踐中,大多數民營企業不會設立環保專職崗位,或者即使設立環保崗位,也不給予足夠重視,只為應付檢查,草草了事。如此,不能有效處理污染物,最終觸犯污染環境罪。

五、合規建議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決策機制,監管、獎懲機制輔之

根據企業的規模、企業的投資人、企業的實際業務、企業章程等企業基本情況,制訂決策制度,并建立決策流程,使其基本固定化,不受任何個人干預。為避免其被束之高閣,還應輔以相應的監管機制、獎懲機制,同樣使其流程化、固定化。同時,弱化實際控制人、主要領導的影響。最終企業作出任何決策均系嚴格按照決策流程進行,而非實際控制人、主要領導、業務經理等個人決策的意志和行為形成。

(二)合理制訂崗位職責,避免交叉混亂

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崗位,并合理制訂部門職責、崗位職責。針對企業易出問題的領域,設立專職崗位,專門負責實施、監管,例如在污染物排放較多的企業設立專職環保崗。同時,根據不同職責,制訂職位考核表,量化考核項目和標準,獎勵積極嚴格履職人員,懲罰消極履職人員,嚴懲非緊急情況經常性、習慣性插手其他崗位人員。

(三)設立專職合規崗,建立法律風險識別、預警、處理、應急機制

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設立專職合規崗,或合規部門,或合規個人。建立整套風險防范機制,從風險識別,到風險預警,再到風險處理,突發風險應急,分別制訂相應的流程和標準,使其流程化、固定化,不受任何個人干擾。同時,在專職合規人員的選用上,應避免選用與公司股東、領導、高管以及其他業務人員有關的人員,應對有目的故意拉攏專職合規人員的職工以及違反獨立公正性的專職合規人員進行嚴懲。堅持專職合規人員的獨立性、公正性。

(四)建立職工培訓教育體系,使培訓教育常態化

企業應當根據不同職工的崗位職責,建立職工培訓教育體系。例如員工入職培訓、年度培訓、政策法規培訓、專崗培訓、問題培訓等多層次培訓教育體系,特別是對生產、環保、合規等專職人員的培訓。培訓后應做相應考核,考核可設計不同形式,以趣味性、實用性為標準,不拘泥于試題。同時,將培訓效果放入職位考核中,并實施相應的獎懲。

(五)建立文書檔案管理制度,記錄、保留企業的所有行為

企業應當建立文書檔案管理制度,設立專職文書檔案崗,記錄企業的各種會議,記錄公章的使用情況,記錄職工培訓情況等,將文書檔案做相應的歸檔保存管理。同時,建立文書記錄、檔案管理流程,并嚴格按照流程進行實施,并給予相應的獎懲。

(六)設立監督舉報機制,形成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為保障上述措施的有效實施,企業還應當配套建立相應的監督舉報機制。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設置舉報箱、舉報熱線、舉報郵箱等多種方式的舉報途徑,并對舉報人員進行嚴格的保密以及獎勵。建立舉報處理流程,在收到舉報信息后,應當嚴格按照處理流程進行處理,例如秘密調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等。

六、總結

“合規創造價值”已是很多建立了完善合規體系的企業提出的經營觀念。合規不僅能讓企業規避法律風險,避免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企業帶來的法律制裁,而且能為企業持續不斷創造價值。2020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與會專家建議,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助力企業加強刑事合規建設。企業合規體系的搭建逐漸成為檢察機關對涉案企業作不起訴處理的重要考量因素。2020年3月,最高檢啟動涉案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在2021年3月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所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濟類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制度。在刑事合規政策的激勵機制下,眾多企業或自發或被動建立起企業內部合規體系,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四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之一——張家港市L公司、張某甲等人污染環境案,就是典型代表。通過開展合規建設,L公司實現了快速轉型發展,逐步建立起完備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合規內控的管理體系,改變了野蠻粗放的發展運營模式,企業家和員工的責任感明顯提高,企業抵御和防控經濟風險的能力得到進一步增強。2021年L公司一季度銷售收入同比增長275%,繳納稅收同比增長333%,成為所在地區增幅最大的企業。

就煤炭企業而言,若其建立起有效的合規體系,并嚴格實施,一旦發生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農用地、污染環境,該合規機制便會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前識別出來,并進行相應的處理,能夠有效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以企業合規體系將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切割開來,個人無法利用單位充當遮陽傘,個人犯罪行為在合規體系下暴露無遺,2017年的雀巢公司企業合規無罪抗辯第一案[參見: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6)甘102刑初605號刑事判決書、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甘01終89號刑事裁定書],便有效打擊了個人給企業甩鍋的行為,如此,可以督促實際控制人、主要領導以及相關業務人員合法合規經營;相反,單位犯罪也無法肆意牽連個人,僅僅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亦是員工愿意遵守合規體系的內在驅動力。此外,建立合規體系,亦可同上述張家港市L公司一樣,改變野蠻粗放的發展運營模式,最終實現收入穩步增長。

雖然解決資源被隨意破壞、環境被任意污染的措施和途徑有很多種,但建立有效的企業合規體系或許是最根本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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