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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承包人視角分析疫情引起的工期變化與費用補償

作者:孫玉軍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2022年3月,全國疫情確診人數及無癥狀感染人數迎來了新一輪的增加,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陸續下發通知,要求加強建設工程疫情防控措施(如上海市住建委要求實施“封閉式”管理,不具備封閉施工條件的工程暫停施工)。本輪疫情勢必將導致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故筆者從承包人的視角探討此次疫情引起的工程項目工期變化和費用索賠。

一、疫情是否必然導致工期順延

疫情造成工程項目不能復工的原因基本可以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根據疫情動態發布的禁止復工命令;二是雖然地方政府沒有直接規定施工項目禁止復工,但是由于疫情引起的原材料供應短缺或勞動力不足,造成項目無法施工。如果存在這兩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疫情引發項目難以正常施工,工期將會發生順延。

反之,如果地方政府沒有規定禁止復工生產,且疫情沒有影響生產要素發揮作用的,則疫情不能導致工期順延,承包人無權以疫情向發包人主張工期延長。

另外,由于疫情期間與春節期間的放假停工時間恰好重疊,承包人還需要說明其應復工時間,實際復工時間與應復工時間的時間差,為停工時間。

二、疫情應當屬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種免責事由,《民法典》第180條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施工合同一般將瘟疫約定為不可抗力的事由之一。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第21.1.1項規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注2]和第一百一十八條[注3]等規定妥善處理……”

此外,各省市也已紛紛發文明確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如上海市住建委及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本市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建法規聯(2020)87號)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因疫情導致的項目無法施工,應屬于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導致停工期間的損失分攤

不可抗力首先是一種免責事由,承包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條款免除一定的合同責任,主要是工期責任,即工期順延。針對不可抗力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和費用增加,原則上應當按照各自損失各自承擔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第7條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因疫情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不可向承包人主張工期違約,工期應當合理順延;因疫情導致價格上漲的,價格應當合理調整。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項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在疫情下,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上述第4、6點費用。至于第5點趕工費用,應視發包人是否有趕工需求而定。

此外,建議承包人還可關注當地政府部門下發的具體通知文件中是否對疫情導致的相關費用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例如,2022年3月21日,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下發的《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管工作提示》明確要求:“因疫情防控發生的防疫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不得攤派到務工人員。”

四、工期延長和費用補償的建議路徑

(一) 提前做好策劃,算好勞務成本

承包人應格外重視工期延長和費用索賠的策劃工作,既要充分考慮疫情給項目施工造成的技術性影響,也要充分考慮在當前政策法治環境下對勞務單位的損失補償問題。

1. 關于停工期間的工資問題

根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之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此,工程停工期間務工人員仍有權利獲得工資。

2. 關于承包人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問題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設工程領域實行農民工實名制、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代發制,而且開設勞務工人工資專戶,勞務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到工資專戶后只能專項用于工資支付,承包人不能也無法挪用。

因此,停工期間勞務工人的工資仍需要總包單位代為支付。

(二) 固定計劃復工時間、測算工期延長時間

工期延長計算,應按照實際工期與計劃工期對比進行測算。沒有計劃工期無法計算延長工期。因此,承包人首先要固定計劃開工時間。關于計劃開工時間,如果有停復工的計劃安排并且報送發包人或施工監理審批的,以專項計劃為準;沒有專項計劃的,施工組織安排或進度計劃中有相應規定的以施組安排、進度計劃為準;都沒有規定的以行業慣例為準。

(三) 找到工期延長理由,固定不可抗力

1. 從政府文件中找工期延長理由

例如:2022年3月14日,深圳市住建局發布《深圳市建設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專班關于延續開展建設工地停工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全面停工至3月20日;2022年3月1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全市建設工地疫情防控十項措施的補充通知》,要求全市全面停工4天,發生疫情的鎮街停工7天。

2. 準確解讀政府文件規定

不同的政府文件復工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有的文件可能只規定了暫時停工到某日,并未說明屆時能否直接復工;有的文件規定停工期限屆滿后復工的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請。由于申請復工到審批同意需要時間,審批同意復工到人工到位需要時間,人工到位到具體施工需要時間,因此準確理解政府文件規定有利于測算實際復工時間,進而有利于向發包人申請工期順延和相應的費用索賠。

3. 從生產要素中找工期延長理由

生產要素主要是人材機,如果項目所用的務工人員涉及到疫情重點地區,則勞務工人無法可能面臨住所封閉或隔離,項目無法繼續施工。另外項目所用材料設備,如果是生產廠家被禁止生產,如果有替代品牌或者替代材料設備可用的,則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申請變更,并申請重新批價;如果沒有替代品可用或者發包人不同意替代的,則工程因缺少施工材料設備不得不停工。

(四) 通知不可抗力事件

根據《民法典》第59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作為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通知發包人并提供相應的證明。

不可抗力事件證明,對不可抗力成立與否具有重要作用。證明文件包括:1. 地方政府關于延期復工、停止開工的文件;2. 地方住建部門或衛生部門關于延期復工、停止開工的文件;3. 主要原材料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供應的證明資料;4. 勞務工人因疫情不能返回工地的情況。

(五) 遞交停復工方案,申請施工監理、發包人審批

方案可以考慮:1. 預計復工時間;2. 復工的審批程序;3. 停工期間工地和工程看護安排;4. 停工期間仍需要支付的人工費用。

關于復工程序中,有部分復工申請可能需要發包人向政府部門申請,方案中應一并予以說明。

(六) 疫情結束后提交不可抗力最終報告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規定:“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在此次疫情發生過程中,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提交中間報告,并在疫情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

除此之外,承包人還應仔細研讀合同,看針對不可抗力或者疫情合同中是否有特殊約定,若有約定,承包人應判斷規定對自身的影響,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七) 和發包人協商復工時間,形成書面一致

在承包人及發包人都無法確定工程復工時間的情況下,筆者建議承包人除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身的通知義務和報告義務外,還應和發包人協商復工時間,并爭取與發包人就此次疫情對工程造成的工期延長和各自的損失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文件,以防在未來的履約中出現爭議,影響工程施工。

(八) 書面申請工期延長,并上報相關費用

若承包人無法與發包人就此次疫情導致的工期延長達成一致,承包人應書面向發包人申請工期延長,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損失分攤,首先需要研究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適用交易慣例。承包人可以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關規定作為行業交易慣例使用,根據示范文本,停工期間的人工費由發包人承擔,其他停工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據此,建議承包人將所有費用一并報送發包人,請求發包人承擔。具體談判時酌情處理。

(九) 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應要求趕工費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10.2項規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2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在本輪疫情結束后,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趕工,承包人應編制趕工方案并上報趕工費用,在發包人同意趕工方案及趕工費用后,承包人才能趕工。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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