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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科創板IPO的十大專利問題及應對策略

作者:黃超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一、前言

科創板由國家主席習近平于2018年11月5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布設立,是獨立于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有業內人士認為科創板將成為中國的納斯達克。

而與其他板塊相比,科創板最大的特點是擬IPO企業必須具有科技屬性、符合科創要求。科創要求具體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方面,要求企業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注1],具體而言,企業必須符合擁有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6000 萬元以上等條件[注2];第二方面,自身的核心技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等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注3]。

而企業核心技術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知識產權,與之相關的問題則是上市審查重點關注的對象。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截至2020年11月24日的統計信息,科創板申報企業的總數為483家,已有47家企業科創板IPO的申請審核狀態顯示為“終止”,其中多數企業的終止原因均與知識產權有關。筆者進一步研究相關企業的申報材料后,又發現因知識產權原因終止的企業中大部分是因為專利權問題而終止。

基于此,筆者根據自身實務經驗及相關公開信息,總結了十個較為典型的影響科創板IPO的專利問題,并提出相應應對策略,以為各大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提供參考。

二、影響科創板IPO的十大專利問題

問題一:專利侵權糾

IPO方
狙擊方
所處階段
后續進展
光峰科技
臺達公司
上市后
第一時間有效應對,股價大幅上漲
晶豐明源
矽力杰半導體
上市審核中
上會當天被取消審議;之后有效應對,成功上市
安翰科技
重慶金山
上市審核中

應對不力,主動退出IPO

案例一:臺達公司vs光峰科技

光峰科技在科創板上市后一周,即收到了臺達公司三個專利侵權案件的起訴狀,索賠金額合計4800萬,并被司法查封凍結存款3000萬元。之后,其中兩個案件因臺達科技據以起訴的專利權被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法院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另一個案件,光峰科技就涉案專利另行提起了專利權屬糾紛之訴,法院因此裁定中止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并解除了財產保全措施。上述系列案件當時被業內稱為科創板專利侵權第一案,受到了投資者的廣泛關注,因光峰科技處理及時、應對有章,反而轉“危”為“機”,借勝訴宣傳了企業核心技術優勢,使其股價大幅上漲。

案例二:矽力杰半導體vs晶豐明源

晶豐明源在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審核會議的前一天(2019年7月22日)收到了杭州矽力杰提起的六起專利侵權案件的起訴狀。杭州矽力杰的這一訴訟行動在戰略上有比較明顯的狙擊意味。正是由于這六起訴訟導致晶豐明源在審核會議的當天(2019年7月23日)被取消審議上市申請。一個多月后(2019年8月27日),晶豐明源通過積極抗辯等措施化解了危機,最終順利過會了。

案例三:重慶金山vs安翰科技

安翰科技是一家主要從事膠囊胃鏡生產的醫療器械企業,在上市審核的關鍵節點被競爭對手重慶金山提起了多個專利侵權訴訟且在短期內無法解決,導致安翰科技不得不于2019年11月主動撤回上市審核申請。

總結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IPO企業一旦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都會對企業的IPO進程或IPO后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專利權侵權訴訟,原告的主張通常是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停止侵權就意味著不能使用原有的專利技術進行產品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而賠償損失更是意味著企業需要對外支付賠償費用(而且隨著這次專利法的修改,賠償標準進一步被提高),故對企業的持續經營勢必造成重大影響,甚至阻礙公司的上市進程或上市后的戰略發展。

問題二:專利權屬糾紛

IPO方
狙擊方
所處階段
后續進展
敏芯股份
歌爾泰克科技
上市審核中
有效應對,成功上市

案例一:歌爾泰克科技vs敏芯股份

敏芯股份在首發申請上會前即被歌爾泰克科技提起多個專利權屬訴訟,主要原因就在于歌爾泰克科技認為敏芯股份的相關技術人員系從歌爾泰克科技跳槽過去,故相關員工在離職后一年內在敏芯股份申請的專利實際應屬于職務發明,應歸歌爾泰克科技所有。

由此可見,專利權屬糾紛同樣是影響科創板IPO的高發問題。除了上述典型案例以外,筆者還將企業取得專利權的方式及相應會被上交所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分類總結。(詳見下圖)

(1)自主研發取得的專利,通常是企業的職務發明,涉及企業與員工的權屬約定和發明人報酬問題,如相關問題未預先進行明確約定,則可能為之后的企業IPO埋下隱患。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專利的發明人可能會填寫領導、企業創始人或投資人等與實際負責發明的技術人員不一致的名字,如存在發明人與核心技術人員不一致的問題,則可能被上交所在問詢中重點關注。

(2)第三方轉讓取得,上交所通常會關注轉讓的原因、價格及從屬專利是否一并轉移等問題。轉讓原因涉及企業是否具有技術研發能力及完善的知識產權規劃,例如如果企業僅僅是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而預先受讓可能未來會涉及的相關專利,說明企業自身不依賴受讓專利,且對未來的技術與業務發展有完整的規劃。轉讓價格則涉及企業是否存在關聯交易等問題。從屬專利又稱改進專利,指一項專利技術的技術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專利;即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它的實施必然會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或者覆蓋前一專利的技術特征,它的實施也必然有賴于前一專利技術的實施。如果企業受讓了從屬專利而未同步受讓基本專利,則意味著從屬專利無法正常使用,經濟價值大打折扣。

(3)合作或委托開發,上交所通常關注專利權歸屬的約定和報酬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同樣的根據即將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八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因此,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專利權屬于研究開發人,而不是委托人。另外,部分委托開發的企業也會與研究開發人約定專利共有,但專利共有較一般的物權共有更復雜,涉及申請專利、專利權使用、處分的優先順序、沖突解決等諸多問題,都需要預先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做好法律安排,否則也難免會成為IPO的“攔路虎”。

(4)第三方許可,上交所通常會關注許可的區域、方式、費用、期限,以及是否會影響企業技術獨立性。如果企業的核心技術依賴于第三方的許可,說明一方面企業缺乏自主研發能力,另一方面勢必影響企業持續經營。

綜上所述,專利權屬是任何有上市規劃的企業必須加以關注的問題,因為它涉及企業是否具有獨立的核心技術、過硬的自主技術開發能力,以及持續經營是否可能受到重大影響等上市要求。

問題三:專利無效糾紛

IPO方
狙擊方
所處階段
后續進展
極米科技
光峰科技
上市審核中
IPO招股書中披露的全部16項發明專利均被請求宣告無效,最終在上市委會議前達成和解,成功上市
白山云
網宿科技
上市審核中
應對不力,主動退出IPO

案例一:光峰科技vs極米科技

在極米科技上市審核的過程中,光峰科技對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全部16項發明專利均請求宣告無效。最終雙方在上市委會議召開前達成了和解,光峰科技撤回了全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極米科技也得以成功過會,在科創板發行上市。

案例二:網宿科技vs白山云

白山云上市審核過程中,網宿科技對白山云及其子公司的6項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同時還提起了多個專利侵權訴訟,導致白山云主動撤回了上市申請文件。

總結:專利審核機制及專利權的固有屬性決定了已經被授予的專利權并不一定必然符合授予專利權的要求,因此法律才特意設立了無效宣告機制,任何個人或單位都可以請求宣告無效。但是這也為競爭對手的狙擊提供了武器。企業專利被請求宣告無效后,務必及時以談判和解、積極答辯等方式予以應對,以免被“釜底抽薪”。

問題四:專利失效

專利失效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專利權到期后自然失效。到期失效的影響在醫藥產品領域最為明顯,業內通常以“專利懸崖”來形容這種藥品專利保護期屆滿后由于其他仿制藥可以合法生產銷售,帶來的專利藥品銷售額和利潤的大幅下降的情況。因此,專利何時到期當然是上交所重點關注的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例如,天科合達在上市審核過程中就被上交所問詢“相關發明專利到期后對發行人的市場競爭地位和持續經營能力是否產生影響?”

第二種是因年費未繳導致的非正常失效,同樣是天科合達在上市審核過程中就被上交所問詢“報告期內,專利失效的具體數量和原因,是否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非正常失效一方面直接影響相應技術的經濟價值,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上存在較大的漏洞。

問題五:集中申請專利

根據企業技術開發的周期規律,每一項新的技術突破之間通常有一定的時間間隔。當然不排除部分企業在上市之前一直將核心技術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故上市前夕才集中申請專利以滿足要求的情況。但是,這很有可能會被上交所懷疑是為包裝上市而進行的突擊申請,進而懷疑企業的自主研發能力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例如博拉網絡在上市審核過程中,因在三天內集中申請了6項發明專利(詳見下圖)而被問詢是否存在“突擊申請”、“濫用申請權”的情況。最終,博拉網絡因技術先進性披露不充分、不準確等原因被上交所決定予以終止審核其上市申請。


問題六:專利權質押

專利權質押是指企業將擁有的專利權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當企業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而債權人拍賣變賣企業的專利權對企業持續經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例如騰景科技就在申請上市期間質押了名下一項發明專利權,因此被上交所問及:“質押物是否為發行人持續經營的關鍵性資產,若擔保權人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將對發行人持續經營造成何種影響。”

問題七:專利數量較少

如前文所述,根據《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的要求,科創板上市需要至少滿足“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的條件。但是,擁有5個發明專利僅僅是最低標準,并不意味著企業在專利數量方面就一定不會被質疑。例如,賽赫智能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6項發明專利,雖然滿足了指引的最低要求,但仍被上交所兩次問詢:“結合產品或服務特點、所處產業鏈位置、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等,分析公司發明專利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問題八:專利與核心技術不匹配

以電商SaaS企業光云科技為例,其核心業務是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為電商商家提供SaaS產品。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稱擁有億級訂單實時處理架構技術等6項自主研發的核心技術,但上述核心技術均沒有申請專利。在核心技術之外,光云科技擁有的非外觀設計專利僅有兩項,該專利并不在光云科技的主營業務電商Saas范疇內,僅是一種支持定位的復合型熱敏紙,和防漏單掃描器及帶該防漏單掃描器的防漏單設備。光云科技因此被上交所問詢:“核心技術均采用非專利技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否存在相應的核心技術泄露風險,如存在,請充分揭示相關風險。”由此可見,核心技術是否采用專利技術是上交所審核關注的重點之一,如未采用專利技術,意味著核心技術無法通過專利權保護,上交所還將重點關注核心技術泄露風險等問題。

問題九:專利權境外保護的缺失

相比著作權,專利權受到更嚴重的地域性限制。《伯爾尼公約》要求成員國以國民待遇自動保護其他成員國公民創作作品的著作權,而《巴黎公約》并未要求各成員國保護在其他成員國獲得的專利權。因此,在中國獲得的專利權在其他國家是無法直接受到保護的。

而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之二(1)“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向本聯盟各國申請的專利,與在其他國家,不論是否本聯盟的成員國,就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互相獨立的。”因此,如果企業的核心技術在中國獲得了專利權,但是在其他實施國、出口國等境外地區并未獲得專利權的,就無法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受到保護。

以南微醫學為例,在申請IPO前,南微醫學及其德國子公司被波士頓科學(Boston Scientific Limited)在德國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波士頓科學要求南微醫學及其德國子公司停止在德國境內提供、銷售、進口涉訴侵權產品并賠償侵權損失等。因此,南微醫學在上市審核過程中,被上交所問及:(1)專利訴訟進展情況;(2)專利訴訟是否存在進一步擴展到德國、美國以外區域,擴展到發行人其他產品的風險,是否對發行人生產經營形成重大不利影響;(3)發行人涉訴產品的技術來源,是否由發行人自主研發,是否存在技術授權、合作研發等情形;波士頓科學是否曾為發行人 OEM 客戶,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曾在波士頓科學任職,是否存在將職務發明投入發行人的情形等問題。

由此可見,上交所絕不會僅僅關注域外單個訴訟案件的勝訴可能性及后果,還會以點帶面地關注與企業涉訴專利相關的技術研發能力、專利管理、專利權屬等其他問題。

問題十:專利制度和管理體系的缺失

根據證監會《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版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基本發行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江西金達萊、博拉網絡和北京木瓜移動等企業都在上市審核過程中被問及“相關專利、商標權、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運行?”因此,專利制度和管理體系作為企業組織機構及內控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受到充分關注。

三、應對策略

IPO前

1.專業團隊

企業應當在設立之后就開始著手組建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團隊,專門負責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管理團隊可以由內部的管理者和外部知識產權律師顧問組成,管理團隊應當定期組織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培訓,以提高所有員工的知識產權素養。

2.管理體系

此外,企業設立之后就應當開始著手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公司的專利管理制度要與公司的經濟實力、經營性質、發展狀況、行業特點相適應。專利管理制度具體又包括專利數據收集整理制度、專利申請制度、專利許可與轉讓制度、專利糾紛應急處理制度、技術成果創新與轉化制度等制度體系。

3.專利布局

根據戰略目的的不同,專利布局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保護型專利布局、對抗型專利布局和儲備型專利布局等三種。根據布局方式的不同,專利布局類型又可以分為路障式布局、城墻式布局、地毯式布局和叢林式專利布局等。

IPO中

1.風險評估

在IPO開始之初,應當先進行系統性的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企業的專利是否可能被宣告無效、核心技術與產品是否可能侵犯第三方專利權、專利數量是否滿足等,充分預估企業上市之后可能會遭到哪些狙擊,以及如被狙擊成功,可能會導致哪些后果,并制定應急預案。

2.積極應對

遇到專利狙擊后,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切忌踟躕不決,一旦處理不及時,就會阻礙企業的IPO之路,甚至被終止審核,即便最終成功上市,也會嚴重打擊潛在投資者對企業的信任度。

因此,建議企業面對專利狙擊,應綜合自身專利狀態、侵權/無效可能性、上市進程等因素,選擇采取對原告專利請求宣告無效、提起反制訴訟等主動出擊的措施。如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也可以積極尋找管轄權、訴訟主體資格等程序性抗辯事由或者原告無權利基礎、被告不侵權、現有技術等實體層面的抗辯事由。如果應對得當,非但可以化解狙擊,甚至可以展現企業的核心技術優勢,提升企業商譽。

IPO后

IPO完成后也絕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就此高枕無憂。首先作為一個科創板上市公司,必須持續創新,維持核心技術優勢,確保公司持續經營、健康發展,否則可能面臨被強制退市的風險。其次也應及時進行維權,以保障合法權益,維護良好聲譽。


注釋及參考文獻:

[1]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第三條第(一)款。

[2]《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一、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同時符合下列 3 項指標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 6000 萬元以上;

(2)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5 項以上;

(3)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 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 3 億元。

軟件行業不適用上述第2項指標的要求,研發占比應在10%以上。

[3] 《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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