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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IPO中的IP風險(六)——核心技術人員存在兼職

作者:黃超 王越 國浩律師事務所 瀏覽量:

科創板IPO中的IP風險系列文章:

? 專利與主營業務不匹配

? 員工離職一年內發明創造該歸誰?

? 從“易來智能案”看“專利狙擊”

? 存在已申請未授權專利

? 境外專利與企業銷售狀況不匹配


在“產學研結合”的大背景下,企業技術人員在高校、研究院等第三方科研機構兼職的情況越來越常見。對于(擬)科創板IPO企業而言,如果存在核心技術人員在外兼職的情況,監管機構通常會關注發行人是否存在知識產權權屬風險或糾紛,以及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創新能力。本文對以下典型問詢案例進行了精選摘錄,并對同類問詢問題進行匯總整理,結合相關IP法律法規及IPO規則,梳理出相關問詢問題的回復要點,以期為(擬)科創板IPO企業提供參考與借鑒。

一、問詢與回復案例精選

(一) 發行人:合肥GDGK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文件

《關于合肥GDGK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復》

問詢

問詢函問題5.2

招股說明書披露,公司董事長WZ于2003年10月至今任HFGY某大學教授,公司總經理CYA于1992年7月至今任HFGY大學計算機與信息學院教師、碩士生導師,公司副總經理HQX于1985年7月至今任HFGY大學教師,公司副總經理CL于1994年7月至今HFGY大學計算機與信息學院教師、碩士生導師。前述四人均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CYA、HQX、CL向HFGY大學的辭職申請已經獲得學校批準并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請發行人說明:……(3)發行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HFGY大學的工作條件進行研究開發的情形,與HFGY大學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4)結合前述四人在HFGY大學的職責、級別和研究范圍、報告期內職務成果歸屬情況、校方管理的研究經費使用情況、公司與HFGY大學的合作研發情況等,說明并披露兼職事項對公司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業務發展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及未來影響,并有針對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體風險。

回復節選

1. GDGK有限設立時,HFGY大學投入的“HJ04A鐵路信號微機聯鎖系統”技術成果系職務發明,該項知識產權已評估作價投入公司,公司依法享有該項知識產權。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知識產權及核心技術均系通過自主研發取得。公司的專利權、軟件著作權與具體業務合同有效對應。上述人員在公司兼職期間所承擔的研發任務,使用的是公司提供的資金、物質技術條件,未利用HFGY大學資金、設備、技術資料等條件或資源。

根據專利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查詢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的專利登記情況,公司持有的專利狀態均為“專利權維持”,公司不存在任何關于其持有的商標、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權屬糾紛或訴訟。此外,根據共有專利的相關合作協議,發行人與HFGY大學之間就知識產權的成果歸屬約定明確清晰,不存在相關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或訴訟。

2. HFGY大學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情況說明》:除作價出資的無形資產“HJ04A鐵路信號微機聯鎖系統”技術成果外,GDGK前述4人不存在其他使用學校研究經費形成學校職務成果的情形;GDGK相關專利的發明人包含上述4名教職工,該等專利系上述4人在GDGK兼職工作期間,執行GDGK工作任務,利用GDGK提供的物資技術條件完成,屬于GDGK所有,不屬于上述人員在學校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

綜上,公司擁有的知識產權不存在職務發明的情形,不存在利用HFGY大學的工作條件進行研究開發的情形,與HFGY大學之間不存在任何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

……

兼職事項對公司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業務發展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及未來影響:

1. 技術創新方面

公司具有獨立自主的研發團隊,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獨立于HFGY大學。公司獨立自主確定研發項目、安排研發投入,形成了具有完整自主知識產權的、以鐵路信號安全完整性技術與防失爆設計技術為代表的核心技術體系。上述四人在合工大兼職期間,未影響其在發行人的工作和研發任務。其中CYA、HQX、CL為了進一步保證在發行人的精力投入,已主動向HFGY大學提出辭職申請。

因此,公司具有獨立的技術創新能力,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獨立于HFGY大學。

2. 生產經營方面

公司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機器設備、注冊商標、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生產、銷售系統,資產獨立完整。上述四人兼職期間正常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因此,公司的資產具有獨立性,生產經營獨立于HFGY大學。

3. 業務發展方面

公司主要從事工業鐵路信號控制與智能調度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及技術服務等業務,擁有獨立完整的研發、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公司擁有獨立的決策和執行機構,擁有獨立的組織架構,獨立對外簽署合同,獨立研發、采購、生產并銷售其生產的產品。公司具有獨立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因此,公司獨立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業務發展獨立于HFGY大學。

綜上所述,公司堅持獨立自主的發展道路,WZ、CYA、HQX、CL兼職對公司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未產生不利影響,未影響公司的技術獨立性和資產獨立性。未來公司將繼續堅持獨立自主發展,在完善生產經營設施、擴大業務發展規模的同時,加強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CYA、HQX、CL已于2021年1月從HFGY大學辭職,其在HFGY大學的兼職情形已消除,不會對公司未來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業務發展產生不利風險。

要點總結:發行人四名核心技術人員均在HFGY大學兼職,監管機構要求發行人說明是否存在職務技術成果權屬糾紛,并說明兼職事項可能帶來的具體風險。發行人回復,除一項已經作價投入發行人的HFGY大學職務發明外,其余核心技術均為發行人自主研發,不存在相關權屬糾紛或訴訟;此外,發行人具有獨立的技術創新能力、資產和業務,該四名核心技術人的兼職事項對發行人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均無不良影響,不會產生不利風險。

(二) 發行人:HHQK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文件

《關于HHQK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的回復》

問詢內容

問詢函問題2

根據問詢回復:(1)QH大學將其獨有的 48 項 CMP 相關專利授權公司獨占使用,同時也存在將雙方共有專利授權給發行人獨占使用的情形。(2)QH大學授權給公司獨占使用的 48 項專利中,29 項專利為與 CMP 相關的外圍技術,并未在公司產品或服務中直接應用,僅為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作為技術儲備由QH大學獨家許可公司使用。(3)QH大學目前持有的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但未注入或許可公司使用的專利共計 10 項。其均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性較弱,公司目前生產經營無需使用上述專利。(4)公司在短期內成功研制出首臺 12 英寸 CMP 商用設備的過程,是在QH大學已完成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補充開發。公司在其中發揮的具體作用,是將QH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 CMP 技術成果與市場需求相結合,最終研制出 CMP 設備商用機型。

請發行人說明:……(4)結合發行人產品和核心技術與QH大學的淵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的QH任職背景,以及絕大部分專利均為與QH大學共有,目前存在與QH大學的合作研發項目等情形,說明歷史上、現階段以及未來QH大學在發行人技術研發及生產經營中所處地位和發揮的作用,發行人自我研發能力體現在何處,并進一步充分說明發行人是否對QH大學構成研發和技術體系依賴,是否具備獨立研發能力,并視情況作相應風險揭示。

回復節選

公司擁有獨立的研發團隊和研發條件、研發設備等,不存在利用QH大學資源、設施和人員進行研發的情況,公司核心研發技術人員已與QH大學保持獨立。

……

報告期內,公司存在部分核心技術人員兼職從事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情況,該等人員從事學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請的專利屬于職務發明。2020年9月,LXC、WTQ、ZDW在QH大學辦理了離崗創業手續,QH大學不再其安排教學、科研任務及考核。2020年10月,LXC、WTQ、ZDW分別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并全職在公司處工作。此外,上述3人均出具了《承諾函》,若公司順利上市且上述3人最長三年的離崗創業期限屆滿前,未能與QH大學簽署繼續離崗創業的協議,則3人將從QH大學辦理離職手續并全職在公司工作。

上述人員亦不存在違反QH大學保密相關規定的情況,其職務發明形成的QH大學獨有或共有專利等無形資產已通過作價出資或簽署相關協議等方式保證了公司對相關專利或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除此之外,公司其他核心研發技術人員均為公司專職人員。

要點總結:發行人部分核心技術人員在QH大學兼職,大部分專利與QH大學共有,且存在與QH大學合作研發的情況,監管機構要求發行人說明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研發能力,并就相關風險進行說明。發行人在回復中稱,部分核心技術人員從事學校分配的工作所申請的專利屬于職務發明,相關無形資產已通過作價出資或簽署協議的方式保證發行人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公司擁有獨立的研發團隊和研發條件、研發設備等,不存在利用QH大學資源、設施和人員進行研發的情況,相關核心技術人員已經在QH大學辦理了離崗創業手續,已與QH大學保持獨立。

二、同類問詢問題的梳理

就“核心技術人員存在兼職”這一風險點,除了上述典型問詢案例之外,本文還檢索到了廣東LE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TKSGGD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XGGD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問詢案例,并梳理匯總出以下具有參考價值的問詢問題:

1. 發行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用HFGY大學的工作條件進行研究開發的情形,與HFGY大學之間是否存在任何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

2. 結合前述四人在HFGY大學的職責、級別和研究范圍、報告期內職務成果歸屬情況、校方管理的研究經費使用情況、公司與HFGY大學的合作研發情況等,說明并披露兼職事項對公司技術創新、生產經營、業務發展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及未來影響,并有針對性地揭示公司可能存在的具體風險。

3. 結合發行人產品和核心技術與QH大學的淵源,公司主要高管、核心技術人員的QH任職背景,以及絕大部分專利均為與QH大學共有,目前存在與QH大學的合作研發項目等情形,說明歷史上、現階段以及未來QH大學在發行人技術研發及生產經營中所處地位和發揮的作用,發行人自我研發能力體現在何處,并進一步充分說明發行人是否對QH大學構成研發和技術體系依賴,是否具備獨立研發能力,并視情況作相應風險揭示;

4. 請發行人說明董監高及核心技術人員兼職企業、對外投資企業與發行人的業務是否存在聯系,是否存在利益沖突;

5.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存在事業單位人員任職的情況、人員兼職情形是否符合人員獨立性的要求;

6. 結合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工作背景、工作兼職及對外投資情況,說明其與發行人經營業務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競業禁止、利益沖突及其解決措施。

三、風險點分析

(一) 相關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第一款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所謂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具體表現形式可以包括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技術秘密等。兩類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第一類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第二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技術成果又被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在本職工作中,履行崗位職責所作出的技術成果;第二種是履行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技術成果;第三種是離職、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崗位職責或分配、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成果。

對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其中,“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主要利用”是指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該技術成果也屬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即包括借調、兼職、實習等建立臨時勞動關系的情況。在借調、兼職、實習等情況下,雖然被借調人員、兼職人員、實習人員的編制、工資關系有可能仍在其所在單位,但在工作任務上受借入單位、聘用單位、實習單位支配,所以在執行借入單位、聘用單位、實習單位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情況下,這些單位就是專利法意義上的“本單位”。[注1]

對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屬認定,我國法律的規定較為明確,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申請專利的權利及專利權均歸單位所有。但該規定并非強制性規范,單位與員工可以就員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屬進行約定。

(二) 相關科創板IPO規則的梳理與解讀

如筆者在前文《從“問詢回復”看科創板IPO之IP風險》中所述,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應符合科創板定位、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發行條件要求發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能力。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獨立持續經營能力要求發行人不應存在核心技術、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重大權屬糾紛。但根據前文“相關IP法律和政策的梳理與解讀”,員工在執行兼職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兼職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員工在兼職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歸兼職單位所有。所以,在核心技術人員存在兼職的情況下,兼職單位與發行人可能就相關人員完成的技術成果產生知識產權權屬糾紛,進而可能影響企業的獨立持續經營能力,使企業不符合科創板的發行條件。

另外,關于科創板定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發行人需要具有突出的科技創新能力。如果發行人存在核心技術人員在外兼職的情況,特別是發行人與兼職單位在研發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關聯或合作時,監管機構可能對發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科技創新能力產生質疑。

四、同類問詢回復要點

針對審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核心技術人員存在兼職”相關問詢問題,為及時妥善回復,本文梳理出以下回復要點,供(擬)科創板IPO企業參考:

1. 發行人可結合與兼職單位的業務或經營范圍的聯系與區別進行回復;

2. 發行人可結合職務技術成果的構成要件說明核心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是否作出職務技術成果;

3. 發行人可說明與兼職單位就職務技術成果所有權、使用權等的安排情況;

4. 發行人可結合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檢索的方式說明與兼職單位是否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或訴訟;

5. 發行人可說明相關核心技術人員對于兼職的后續安排,是否已經停止兼職;

6. 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由兼職單位就上述問題出具書面說明。

此外,基于監管機構對發行人科技創新能力的關注,發行人可以根據情況結合自身研發投入、研發項目、研發成果等情況進行相關說明;基于監管機構對發行人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的關注,發行人可以根據情況結合職務技術成果是否屬于核心技術、對應的營收數額、技術儲備情況、替代技術情況,以及發行人資產、業務的完整、獨立性等情況進行說明,證明兼職事項不會對其獨立持續經營產生較大影響。


[注1] 尹新天:《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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