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復雜的經濟背景下,2022年3月份爆發的新冠疫情進一步使實體經濟遭受沖擊,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上升壓力加大,商業銀行的發展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在此種情形下,商業銀行會采取清收,重組,轉讓,核銷等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貸款處置力度。在眾多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中,轉讓不良貸款是常見且重要的一種方式。筆者將在本篇對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轉讓過程中所涉法律關注要點問題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一、受讓不良貸款債權的主體是否必須為資產管理公司?
除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外,商業銀行還可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規定:“一、對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沒有禁止性規定,轉讓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會投資者是指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轉讓具體的貸款債權,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由此可知,可以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轉讓貸款債權。
二、一審判決作出后,進入二審訴訟過程中債權人可否轉讓不良貸款債權?
在訴訟中進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不影響受讓人承繼訴訟主體地位。
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發生在一審判決作出之后,二審訴訟過程中,屬于在訴訟中的民事權利轉移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受讓人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庇纱丝芍谠V訟中進行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并不影響受讓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同時,受讓人替代轉讓人承擔訴訟的,應以受讓人申請為條件。
三、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可否轉讓不良貸款?
無論貸款轉讓發生在轉讓人取得生效勝訴判決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還是發生在轉讓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18條規定:“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由此可知,如貸款債權轉讓發生在轉讓人取得生效勝訴判決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貸款債權轉讓發生在轉讓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本次貸款轉讓的受讓方可基于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四、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否轉讓不良貸款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未對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轉讓債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原則上,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以轉讓不良貸款債權。
根據《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筆者認為,《破產法》第四十條可以側面印證法律是允許該等轉讓的。根據該條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的對破產企業的債權,僅是限制該等受讓破產債權不能被用于抵銷其對破產企業的債務,但并未限制或禁止該等破產債權的轉讓。
另,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第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轉讓債權。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管理人?!庇纱丝芍飘a程序中債權人可以轉讓不良貸款債權。
五、受讓人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是否享有抵押權?
原則上,受讓人不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喪失抵押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度珖ㄔ好裆淌聦徟泄ぷ鲿h紀要》第六十二條規定:“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庇纱丝芍诓贿`反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受讓人不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喪失抵押權。
六、受讓人通過強制執行程序獲得清償后,六個月內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對受讓人的清償可否被撤銷?
原則上,被執行人經執行程序對申請執行人(受讓人)進行的清償不會被撤銷。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币虼?,原則上,被執行人經執行程序對申請執行人(受讓人)進行的清償不會被撤銷。但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允許撤銷清償。
七、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不一致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由首封法院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并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要求,“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紫炔榉鈧鶛嗌形唇浬Х晌臅_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p>
結語:不良貸款轉讓本質上屬于債權轉讓,其轉讓規則更多的散見于銀保監會等監管機關的監管文件,司法機關亦通過發布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形式對于轉讓過程中的特殊規則作出進一步明確。受到疫情沖擊,商業銀行不良率將會有所上升。商業銀行應在加強貸款發放管理的同時,持續關注疫情變化情況對銀行業的影響,做好壓力測試、制定應急預案,根據監管政策的變化及時評估、調整、補充內部合規制度。
【 特別聲明:本篇文章所闡述和說明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意見,僅供參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span>
